秃鹰 发表于 2009-4-1 15:13:00

<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lang="EN-US"> <br/></span>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span lang="EN-US"> <br/></span>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span lang="EN-US"> <br/></span>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span lang="EN-US"> <br/></span>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span lang="EN-US"> <br/></span>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span lang="EN-US"> <br/></span>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span lang="EN-US"> <br/></span>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span lang="EN-US"> <br/></span>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span lang="EN-US"> <br/></span>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span lang="EN-US"> <br/></span>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span lang="EN-US">15</span>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span>

秃鹰 发表于 2009-4-1 15:14:00

&nbsp;
<p align="left">第七章 附  则 <br/>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p>

三芋 发表于 2009-4-1 13:24:00

&nbsp;社会主义大建设啊,哪里不好了

小小的我 发表于 2009-4-6 20:01:00

有钱人呀

秃鹰 发表于 2009-4-6 16:17:00

<p>《世界遗产公约操作规程》第17条规定《世界遗产公约操作规程》第17条规定:“当一个提名的文化或自然遗产需要受到保护时,应在其周围设立缓冲区和提供必要的保护。缓冲区可以定义为一个在遗产周围的地区,其用途受到限制,以提供一个附加的保护层;形成缓冲区的地区须通过经过技术研究个案处理。缓冲区的规模、性质和授权用途的细节,以及精确描绘其范围的地图应一并附在遗产申报文本中”。</p>
<p>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要求,世界遗产项目要划出向外延伸3公里的景观控制缓冲区。</p>
<p>1.世界遗产委员会评估遗产保护状况的标准是保持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为此,通过了《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因此,缓冲区的划定应最大限度的保持遗产地周围的历史原貌。<br/>2. 缓冲区是加以限制的区域。建筑的高度、尺度和街巷格局应与遗产地的传统风貌相协调。<br/>3.文物的环境景观是文物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主要参观区域观众目力所及范围内应尽量减少不协调的建筑。<br/>4.范围应大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颐和园、天坛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时,曾被世界遗产委员会要求扩展建设控制地带范围。颐和园缓冲区是原市政府公布的建设控制地带的3倍,天坛扩大了5倍。)<br/></p>遗产地缓冲区应保持传统风貌,保护历史的真实性。<br/>缓冲区实行分类保护。目的是保护遗产地历史格局的完整与环境风貌的和谐。在缓冲区内兴建新建筑和构筑物,必须符合建设控制要求,建筑高度、体量、色调、风格都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对不符合建设控制要求的建筑逐步整治。使改造后的建筑在规模、空间尺度、建筑形式、色彩等方面与传统风貌保持一致。<br/>

秃鹰 发表于 2009-4-5 08:54:00

<p>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到我区调研</p>
<div align="center"><img src="http://www.bjfsh.gov.cn/images/content/2009/20090403134513953312.jpg" border="0"/></div>
<p><br/>&nbsp;&nbsp;&nbsp; 4月2日,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到我区调研,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唐淑荣,副区长卢国懿等相关部门领导陪同。 <br/>&nbsp;&nbsp;&nbsp; 单霁翔首先到房山历史文化旅游集聚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听取了相关汇报,随后现场查看了周口店遗址、云居寺南塔遗址,并指出:要加大对云居寺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加强对石经博物馆建设准备工作,继续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建设具有地方特色和石经文化的集聚区。<br/>&nbsp;&nbsp;&nbsp; 下午,单霁翔在科学发展观与文化遗产保护专题讲座中作了《科学发展观与文化遗产保护》专题报告并强调:我们必须尊重和维护民众与文化遗产之间的关联和情感,在文化遗产保护中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只有当地居民倾心地、持久地自觉保护,才能实现文化遗产应有的尊严,有尊严的文化遗产才具有强盛的生命力。只有全体民众都积极投入到文化遗产保护之中,才能使文化遗产保护形成强大的社会意志,取得真正的成效。 </p>

秃鹰 发表于 2009-4-16 12:54:00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95%" align="center" border="0">
<tbody>
<tr>
<td class="left_content_index3" colspan="4" height="26"><strong><font color="red">国土资源分局 </font></strong></td></tr>
<tr style="DISPLAY: none">
<td class="left_content_index3" height="26"><strong>回复标题</strong></td>
<td class="left_content_index3" colspan="3">回复:云居寺路口新建别墅群 </td></tr>
<tr>
<td height="10"></td></tr>
<tr>
<td class="left_content_index3" colspan="4"><font color="#033497"><strong>回复内容:</strong></font></td></tr>
<tr>
<td height="10"></td></tr>
<tr>
<td class="left_content_index3" colspan="4"><font color="#033497">
<ul class="commonUL">
<li><span id="spanReplyCont">您好:关于您所反应“在周张公路的云居寺路口西南角,新近建设了别墅群”的问题,我局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经查,该占地项目位于大石窝镇下庄村,项目为下庄村民俗旅游接待站,于2008年11月开始占地建设,占地面积约10亩。经我局调查核实,该项目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调查处理。感谢您对房山区土地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span></li></ul></font></td></tr></tbody></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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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云居寺路口出现别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