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公约操作规程》第17条规定《世界遗产公约操作规程》第17条规定:“当一个提名的文化或自然遗产需要受到保护时,应在其周围设立缓冲区和提供必要的保护。缓冲区可以定义为一个在遗产周围的地区,其用途受到限制,以提供一个附加的保护层;形成缓冲区的地区须通过经过技术研究个案处理。缓冲区的规模、性质和授权用途的细节,以及精确描绘其范围的地图应一并附在遗产申报文本中”。
+ W; A5 ?+ ?% c0 u% r+ p/ I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要求,世界遗产项目要划出向外延伸3公里的景观控制缓冲区。
6 N3 u; c" Y1 g: k, N% K1.世界遗产委员会评估遗产保护状况的标准是保持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为此,通过了《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因此,缓冲区的划定应最大限度的保持遗产地周围的历史原貌。 2. 缓冲区是加以限制的区域。建筑的高度、尺度和街巷格局应与遗产地的传统风貌相协调。 3.文物的环境景观是文物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主要参观区域观众目力所及范围内应尽量减少不协调的建筑。 4.范围应大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颐和园、天坛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时,曾被世界遗产委员会要求扩展建设控制地带范围。颐和园缓冲区是原市政府公布的建设控制地带的3倍,天坛扩大了5倍。)
遗产地缓冲区应保持传统风貌,保护历史的真实性。 缓冲区实行分类保护。目的是保护遗产地历史格局的完整与环境风貌的和谐。在缓冲区内兴建新建筑和构筑物,必须符合建设控制要求,建筑高度、体量、色调、风格都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对不符合建设控制要求的建筑逐步整治。使改造后的建筑在规模、空间尺度、建筑形式、色彩等方面与传统风貌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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