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反方) , `/ o0 w; o$ A7 _1 D4 N
6 b" G& _ K: k% U8 W 一辩陈词:
! Q3 u; L* R- f& }0 B6 c8 Q- ^ 谢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以及我们可爱的对方辩友: 7 g; Q4 K+ i3 z& H& F) d7 t1 b0 [4 {. R
大家晚上好!
0 U6 ]/ z+ | D2 y. i. R 对方一辩的陈词听起来真可谓是入情入理、义正词严,可惜字字珠玑中却是字字偏激,几下几点我不得不忍痛指出! 0 `8 p9 A+ n+ b& v0 x
首先,对方一辩为我们描述了种种惨绝人寰的病状,相信不仅我方,在场的评委和同学都一定会为之潸然泪下。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这一切的背后,真的是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吗?不想成为子女的重负,不想成为社会的重负,也许这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真正的原因。痛苦的病症令人可以承受,而父母那份选择死亡的包含了所有的辛酸苦辣的爱才是真正的“生命不能承受之轻”。
7 G* ~8 R- w$ P( r# y 其次,根据医学权威克雷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面对如此的状况,难道我们不应该指引他们重新拾起生命的希望,用微笑温暖他们的心,而是只看表面现象就指给他们一条通往无尽黑暗的路吗? 9 b7 t- K; q3 g( E+ U: L
再者,对方辩友说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宁为人间一株草,不做天上一颗星”,我们深深地理解,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我们更深深地知道,生命的可贵。在安乐死的浪潮日益高涨的今天,我们仍然要高呼,真正的尊重是让病人不放弃每一寸生命的希望!让我们正视问题,才能在寻求真理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6 N( Q- v( X% o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8 }7 A: W: A8 D6 I7 a3 @
欲正其身,先正其名。《辞海》2841页中将“安乐死”定义为现代医学无法挽救而面临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真诚主动要求,医生为解决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无痛苦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应该”解释为:在伦理学上指由道德规律所要求的规定。而“合法化”是指:使其符合法律规定。而此次辩题的前提是在中国,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实事求是。
+ @( E& d* y3 n' w) }& i; S明确了以上定义,让我们来重点明晰一下比较的标准。要判断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与否,就要看谁更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更能促进中国社会长远的稳定发展。
0 L2 O# b/ v3 F5 r4 ~明确了定义和标准,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2 S1 q9 u0 f6 o$ X/ N3 [
第一,安乐死其自身具有非常大的不合理性。而且,于社会而言,安乐死不是帮助病患解除痛苦的唯一途径,相比于安乐死,临终关怀或许才是给生命以尊严更好的途径。
2 V/ g. ?. \* A8 E- R- f' l 第二,安乐死的不可操作性更是不可忽视。参差不齐的医术医德,尚不完善的法制保障,时刻变化的医疗领域……一切无法看清! ( J! O& E7 |* h' \! L+ m" ?
第三,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会引起种种不良后果,其消极影响远远超过了其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死亡心理暗示、医患信任危机、人生观的扭曲……这一切让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遥遥无期。 & z; X0 y, q5 `6 e
因此,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下面我方二三辩将分别从安乐死的不合理性和在中国实施的不可操作性进一步论述我方观点。 # |# P, ^1 N. G3 ^/ v% ]/ |0 G
谢谢。 3 z( t7 u6 r6 f9 X/ O& o/ G3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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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陈词: 6 f: K @" i; @
谢谢主席。 刚才对方辩友,唇齿开合间 吐出无数病患的 痛苦和煎熬,并多次强调 人有掌控自己死亡的权利。对于这一点我方并不否认。人是有决定自己死亡的权利,但是 凡是权利就应该去行使么? 对方辩友对一个正在与病魔做抗争的人说“安乐死合法化了,你现在有选择死亡的权利了。”这样 无异于 在别人的婚礼上大喊:“恭喜你们喜结良缘,可别忘了你们还有离婚的权利哦!” 正如“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亲”一样,我们对于濒临死亡的病人,应当想尽办法减缓他的痛苦,而不是对他说:“安乐死合法化了,路在西边,您走好!”所以,对方辩友与其费尽心思把安乐死合法化,不如提倡临终关怀,这也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
3 ^' b1 ~: f% A4 q 下面我将从个人和社会两个方面进一步论证我方观点。
5 [5 g$ e' H, w6 }. r 第一,从个人角度来说,我方并不否认安乐死有其合理的地方,但其自身同时存在极大的不合理性。对方辩友说安乐死可以提高病人的生命质量,殊不知安乐死只是人为地缩短了生命的长度。它既不是帮助病患解除痛苦的唯一途径,更不是最佳途径。现代医疗科技的发达为病患提供了更佳的选择 安宁疗护。 安宁疗护可以大大减缓临终病人的疼痛,使病人不再因为忍受不了病痛折磨儿选择安乐死来提早结束生命。从减缓濒死病人的苦痛来考量,我们该做的应是发展 适当且有效的 临终关怀体系,而非让医生更便于施行安乐死。临终关怀在不缩短生命的长度的同时是提高了病人的生命质量,协助病人安静地、有尊严地死去。真正做到去者能善终,留者能善留。
3 f+ W' p5 q! M) Q) p 第二,从社会角度来说,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首先,对于身患绝症的病人,如果允许帮助其 选择死亡,那么就有可能改变或减少社会成员对病人生存愿望 的支持。人们对于在死亡线上挣扎的病人的第一感触将不再是:“你要坚强,勇敢地活下去!”而会渐渐变成:“你都病成这样了,还是安乐死了算了。” 安乐死的合法化会使已经病弱不堪的弱势群体处于一种“应该提出 实施安乐死申请的”暗示之中。
9 R5 B* R5 G3 I$ ^" k9 w: g5 l对方辩友只看到了那些忍受不住病痛折磨一心求死的人,却忽视广大与病魔作抗争的、坚强的人们。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了,来自他人、社会的心理暗示对于那些苦苦求生的人来说确是一种致命的打击,许多病患很可能不会再像从前那样坚强地面对生活了。安乐死合法化给濒死病人带来的心理暗示会使对方辩友口中【死的权利】渐变成【死的义务】,不自愿安乐死将随之而来! ; T8 J$ g7 O3 a3 M9 }8 \
# c* n' [* y; e% T! O- C 要安乐活不要安乐死,生命之网由人类编织而成,我们都是网上的一根线。牵一线而动全身。生命是神圣的,我们不能轻率地提前结束自己和他人的生命。研究者认为,社会医疗保健体系中应包括三个组成部分:预防、治疗、临终关怀。无病则防,有病则治,治不好则临终关怀。社会应当营造积极求生氛围,帮助痛苦的人们找到活下去的理由,而非助人死亡! , s/ M1 r2 p2 m6 @+ Z' G3 s
在对方辩友眼中:生命的序曲也许只是几声哭泣,而结局却是一声叹息。当生命失去了乐趣之后,每个人都有权利发出自己的叹息。 0 V9 t7 N @! z4 f, f/ ]
但是,在我眼中:生命的序曲也许只是几声哭泣,但结局却可以带走一丝笑意。当生命将至尽头之时,每个人都应含笑静美的离去! ; K5 U7 Y0 _& U$ A- a5 v7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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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辩陈词: $ t" c4 q$ }* ?9 v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来宾,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晚上好!对方辩友的理想很丰满,但现时很骨感啊!对方辩友大错有三:一,对方辩友誓有非安乐死不嫁的心态,无视其他积极方法的存在,是不是观点太狭隘了呢,二,对方辩友认为有好处就要立法,那吃饭有好处吗?应该立法吗?是一顿吃1斤1俩,还是2斤3俩呢?三、对方辩友今天只是在谈趋势,谈未来!脱离现实基础的未来恐怕只是空中楼阁吧,未来是多久,一年两年,还是2012年那! ; c- k6 j+ J& {8 B" l4 ?7 i; z
下面,我将带领各位回归现实,从中国具体国情与安乐死具体实施难度的角度出发,进一步说明,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2 h4 h0 z" J, y/ E Q( K9 I
首先,从实施安乐死的各项标准来看,安乐死实施不具有可行性 ! n) Q" e5 K3 T
安乐死定义的本身具有很多严格的标准,什么是真正的不治之症,什么是所谓的无法救治,什么又是准确的濒临死亡?一切都无法攻克的现实问题!早先将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等国家在实施安乐死标准方面依然存在很多漏洞,这也导致荷兰等国在安乐死的问题上并未因合法化而平息,反而越演越烈!在处于弱势的患者和处于强势的亲属、医生之间,如何保证权利的平衡,这是难以攻破的现实问题! , P1 t. w$ X( _/ q
其次,从实施安乐死的具体操作来看,安乐死实施不具有可行性 ; [: o: E) C1 S' e2 b
医疗设施不完善,医务人员素质普遍有待提高的情况下,病人死亡时间与安乐死实施批复时间是否可以准确把握呢?试问,如果人已经死了,程序还没走完,那么安乐死有没有达到我们想要的目的呢?再者,掌管一个人的生死大权,我们又该如何下放,下放给谁呢,是一个人,两个人,还是一百人,两百人啊!生死大权下放之后,又会引起怎样的社会动荡,我们无法估量!据中国环球时报报导,在荷兰的7000起安乐死案件中,非自愿安乐死比例高达41%。老年患者对其主治医生甚至家属越来越不信任,为了不成为安乐死的对象,老人和患者开始向周边国家逃亡。调查显示2002年后,这种逃亡现象还在不断增加。 $ l$ r0 y: q8 _( Z" X
最后,从中国经济、法律、民众现状来看,安乐死不具有可行性
# j/ s+ O( ~- R5 O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不高,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更是参差不齐,惠及民生大众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尚未建立,缺乏完善的医疗救护和基本的法治保障。安乐死的定义中的无法救治的标准也因这一状况而无法准确判定,公民自愿摒弃生命权利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掺杂着许多无奈的其他原因,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权利自主。除此之外,中国民众中大多数对于安乐死认知模糊。中国农村建设报2008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占中国人口80%的农民群体中,只有12.1%的人听说过安乐死!而现存的大多数调查采访也只是在北京上海等城镇地区进行或特定人群中进行的,根本不具有权威性。
+ P, a4 n7 `* o' A! P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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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辩陈词:
, y% v& O! p: x: s& F 谢谢主席,尊贵的评委来宾,可爱的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很荣幸由我来代表反方做最后的总结陈词。给我4分钟,请君为我倾耳听。
# o" ~6 J3 J- M: d" ]! t 哪怕安乐死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推行,中国万万不能。理由再简单不过,安乐死不符合中国国情甚至与之背道而驰。首先,安乐死不符合我们中国人传统的生死观念、道德伦理和特有的民族文化背景。孔子曰:未知生,焉知死?开宗明义亦有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可见,中国人有着对生命的无上尊重和对死亡的无限悲伤。相反,以荷兰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基督教有着与生俱来的信仰,在他们眼中,人生来便带有原罪,只有死后灵魂才可以得到解脱,升天堂见上帝,死是理所当然的解脱。这在我们中国人看来是不能接受的,甚至荒唐可笑。如果死亡有那么美好,人死后又何必大肆举办葬礼沉重哀悼,还不如直接开一个欢送PARTY,大家吃吃喝喝,唱歌跳舞,好好庆祝庆祝岂不更好?第二,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社会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别忘了,还有7、8亿人口生活在偏远农村,1、5亿人口挣扎在贫困线以下。诚如我方二辩所言,小病情,大危机。为了多省一点点钱,为了不拖累亲人,最最善良的中国老人和绝症患者选择了用死亡这种软弱和无力的方式去成全,自愿接受安乐死。难道这样我们就可以打着是他们心甘情愿的这样的幌子来堂而皇之的借医生高明的手迅速的杀害他们而免遭拖累吗?乌鸟私情,愿乞终养。当我们挚爱的情人,他们的命运渺小到被掌管在医生一竿小小的针管里时,我们的良知和人性也就成为了最可笑的东西。这样的社会悲剧理应狠狠地刺痛每个人的心扉啊。第三,对方辩友口口声声,理直气壮的再三强调,安乐死的前提是无法救治,濒临死亡。正是因为濒临死亡,时日不多,每一天每一秒才会显得格外的弥足珍贵。对于一个大期将至,每一个下一刻都有可能死去的人来说,我想最美好和最幸福的是莫过于还能再顺畅的吸一口新鲜的氧气,还能再次睁开双眼感受明天初生的太阳,还能再奢侈的看一眼亲人那熟悉的脸庞。为什么你们要那么残忍的连那么仅有的几日时光都吝啬到不肯赏赐呢。更何况,有哪一个医生有权去判定某病人无法救治,必死无疑?西藏治不好,上海或许能治,你救不活,别人兴许能救。况且当今世界,科技发张迅猛,医疗技术不断飞越,医学奇迹更是屡见不鲜。谁敢说当前无法救治的顽症,在一两年内不会被医学界攻破呢?第四,对方辩友还说安乐死能节约医疗资源。我看到时候受苦的又是贫苦大众,富人依旧大摇大摆的用着昂贵高档的药品。法律更应该保护弱者,而不应成为让弱者为强者腾出生存空间和资源合法证明啊。那时,社会公道又在哪里?
; |6 R2 M' x" G; d$ q2 j 说到这里,哇想问题已经迎刃而解,唯一令我们放心不下的就是病人本身生理和心理上的巨大痛苦了。又如我方叁辩说的那样,除了一死了之,还有诸多更可取的途径,安乐死绝不是唯一更不是最好的方式。临终关怀就不失为一只上上签。通过对病人对症下药,家庭护理,缓解症状,控制疼痛,心理辅导,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精神负担。让病人理性正确的面对死亡,坦然勇敢的接受死亡。让临终者在最后的旅途中,走的不再孤独,不仅有家人的陪伴,也有社会的关心,这才是对生命的真正尊重啊。 " H' X, g' p5 O, n% H# }) ]* I
综上所述,安乐死并不仅仅是一个医学名词,它是哲学问题、伦理问题、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这些都与中国的现今实际有着无法磨灭的本质冲突。本着慎重的原则,我方有理由坚信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最后我还想以一句叔本华的诗来结束我的发言:即使明天是世界末日,今夜任要在园中遍植玫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