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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angpei

[原创]有60年代北京育新小学的老师同学吗?(原楼主: qqqppp)(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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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19: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架子在2012/4/20 16:22:00的发言:
难道小鸭\小沈她们是4.1班的?
3 }, F, \: M: z5 h* ~, ^

她们是从育群过来的,4-1是大红罗厂的。69,70届原都是3个班,我记得71届也是。69届原育新的是3班,70,71届原育新的都是1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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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20: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老培夹烟唱歌!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20: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架子在2012/4/20 20:22:00的发言:
哈哈,老培夹烟唱歌!
% n" n& Y7 a: m+ d$ F

经常的啦。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21: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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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2/4/20 21:11:54编辑过]

[原创]有60年代北京育新小学的老师同学吗?(原楼主: qqqppp)(三)

[原创]有60年代北京育新小学的老师同学吗?(原楼主: qqqppp)(三)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21: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老锅上网!
发表于 2012-4-20 21: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校友的深圳之行;很给力。
发表于 2012-4-21 01: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一点印象都没有了!在育群的时候我们就只有一个班,转去育新我就糊涂了,哈哈!但是根据种种迹象表明,当时4年级应该是3个班。秋江和京华松柳他们是一班的已经明确;王新出现在二班的名单里也正确(但是她并没有在美国定居,一定是邹小英搞错了);如此推算小鸭和我肯定就是三班了。应该不会有错。
发表于 2012-4-21 01: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长们码头上的全家福真好!
 楼主| 发表于 2012-4-21 05: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shenzhixiong在2012/4/21 1:46:00的发言:
我是一点印象都没有了!在育群的时候我们就只有一个班,转去育新我就糊涂了,哈哈!但是根据种种迹象表明,当时4年级应该是3个班。秋江和京华松柳他们是一班的已经明确;王新出现在二班的名单里也正确(但是她并没有在美国定居,一定是邹小英搞错了);如此推算小鸭和我肯定就是三班了。应该不会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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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这个名字容易重复。

 楼主| 发表于 2012-4-21 05: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架子:听说你们清华的同学有活动。
 楼主| 发表于 2012-4-21 08: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地主从深圳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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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1 14: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恭祝学姐学长们在深圳提前过的六十大寿!大家健康、开心、快乐就好!
发表于 2012-4-21 14: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写着北京育新学校同学会字样的T恤很是感动!

[原创]有60年代北京育新小学的老师同学吗?(原楼主: qqqppp)(三)

[原创]有60年代北京育新小学的老师同学吗?(原楼主: qqqppp)(三)

发表于 2012-4-21 14: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邹大宇同学!
发表于 2012-4-21 15: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小沈同学转发的文章《一篇沉痛文章希望能给有高龄父母的朋友参考》 ( h. P. C* G, k0 e/ U

    我也转发一些我国关于安乐死讨论正反方的文章,仅供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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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史中,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发展到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权保护的加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从它一出现,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议。这场争议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而且已进入了我国并日益引起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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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理 论 建 议
     一、理论核心
      建议将“人的权利生来平等,安乐死是人权的重要体现”作为正方立论的基 础,也是打破反方观点的基本锐器。 这实际上是一个判断标准的争论,即站在哪个角度上来判断的问题。建议正 方紧紧抓住一点,就是赞成还是反对安乐死的判断标准,只能是安乐死对象的自 主选择,因为这属于他自己的人权,而人权平等,则是法治社会的根本理念。 所有反对安乐死的基本理由,无非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上,通过延续患者的 生命,来体现旁观者的爱心。这一出发点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上,以旁观者的选 择来代替安乐死对象自己的选择,从而侵害了、抹杀了、否定了安乐死对象的独 立人权。
    二、基本观点
    1.概念 安乐死的现代含义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条件下无可挽救其生命的濒死病人, 符合立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减少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自愿选择适当措施, 提前结束生命的行为。 定义的关键点在于:①生命无可挽救;②患者自愿选择;③立法规定一定的 条件和程序。这些是反驳反方绝大多数观点的锐器。 2..安乐死合法化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现代社会良好的法律体系,最根本的就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运用 法律来实现公平公正,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人 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而生命的自决权更是人性尊严的内涵之一。 “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个问题”。死亡权和生存权、发展权一样,都是人 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人活着要有自己的尊严和权利,死亡也应该有自己的尊 严和权利。面对生与死的选择,就好像选择一个人的政治信仰和成长道路一样, 只有他自己才有权作出自由独立的决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越俎代庖。
    -1-
     我们不能剥夺一个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哪怕他患有先天性的残疾;我们不 能剥夺一个公民合法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哪怕他是一个正在服刑的囚犯。 同样, 我们也不能剥夺安乐死对象选择有尊严地死亡的权利。 这是个人尊严和独立人权 的最后体现,是生命中自由选择的最后辉煌。尊重这种个人选择的权利,才是对 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 安乐死合法化率先在欧美发达国家出现这一事实说明,法律体系仅仅“重 生”“优生”已经不够,必须还要重视死亡,重视死亡方式的选择,使每一个公 、 民都有“善始善终”的基本人权。 3.安乐死合法化促进了现代文明道德的建设 人生自古谁无死。人总是要死的。但是,什么样的死亡方式才是最好的?这 个问题在时候道德中却是长期空缺。 “好死不如赖活着”,“救人一命胜造七 级浮屠”等传统观念依然成为大部分人关于死亡方式的判断标准。 医生“救死扶伤”的前提是生命存在着希望,然后才是不丢弃不放弃。如果 靠着维生仪器延续着毫无希望的生命, 对病患还是病患的家属那都是一种巨大的 折磨。如果不能给病人生命的希望,却延长病人惨绝人寰的痛苦,请问,医生奉 行的还是人道主义吗? 为什么会出现 “久病床头无孝子” 的现象?因为绝症患者失去了生命的希望, 忍受着身体上和心灵上的双重痛苦,长久以往性格脾气会变得暴躁,常常会伤害 到家人。有些家庭更因承受不了巨额的治疗费用而陷入了深度的矛盾中。恶性循 环久而久之,家庭关系就会崩溃。儿女孝顺父母的本来目的是让父母享受快乐。 但是反对安乐死的所谓孝顺却违背了父母的选择意愿,加重了父母的痛苦煎熬。 请问,这种借口孝顺来长期摧残父母身心的儿女,还真的是孝顺吗? 4. 安乐死合法化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安乐死既是垂死病人的个人权利,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社会权利。 人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事实: 不管投入多少资源来设法推延死亡和减少产生 痛苦,仍然有无数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实际上并不能避免死亡,反而遭受着极其 痛苦。对于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来说,医疗资源长时间会十分短缺。如何把有 限的医疗资源更科学合理地使用,不仅是安乐死对象对社会的最后贡献,也是社 会的权利和责任。
      -2-
    曾是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说, 安 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卫生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 据不完全统计, 我国有数十万的绝症患者痛苦万分地躺在医院的病床上维持 生命。北京一家肿瘤医院曾对 800 例身患癌症的垂危患者进行调查统计,其中因 为不堪忍受痛苦,自愿要求安乐死者占到 60%以上。在北京卫生部门所做的、 公众对安乐死合法化基本态度的历次抽样调查中, 每一次调查公众对安乐死合法 化的支持率都不低于 80%。 5.安乐死合法化是社会生死观的重大进步 在人的生命旅程中, “不丢弃、不放弃”是一种美德,也是一个高尚的原则。 但是如果仅仅理解为“好死不如赖活”,那就失去了这一原则的本来意义。在任 何困境下都坚持生命不息、奋斗不止当然很难,但是在生命的最后阶段为了尊严 而放弃生命,则是难上加难。 其实, 我们的前人对这个问题已经有很好的认识。 司马迁说, “人固有一死, 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文天祥说, “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 李清照说,“生当作人杰,死 ... 亦为鬼雄。”裴多菲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 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 这种激励了我们一代又一代人的生死观,既 是关于生命价值的社会标准,也为我们选择合理的死亡方式提供了道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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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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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谢谢主席,大家好: 在探讨在当代中国,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之前,我们先明确两个概念。首 先,安乐死在我国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 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 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合法化在这里是指一种授权性规范,即对公民的正当权益 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并不一定有倡导作用。 下面我方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在当代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1. 我们应该给生不如死的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安乐死并不是选择死亡, 因为它的对象是濒临死亡无法救治的病人。在受尽病痛折磨,身心痛苦的情 况下, 病人希望通过安乐死获得最后一点尊严, 我们为什么尊重他的选择呢? 巴金就曾多次对他的医生提出安乐死的请求, 他认为自己的生命的没有意义, 他认为自己当时无能力工作,只是在索取,觉得自己是个废物。病人的极度 痛苦普通人能理解多少?在昂贵的医疗用药下苟延残喘,为什么不能让他们 选择死亡的方式?如果不能像夏花一样绚丽地活着,为什么不能选择像秋叶 一样静美地离去? 2. 安乐死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应该合法化,规范化。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半公 开或者隐蔽地对病人采用类似安乐死的做法比比皆是。例如我国大多数医院 拒收晚期癌症病人,放弃对其救治,还有我国卫生部对癌症晚期病人一再放 宽使用麻醉药物限度的规定。另外在经济不发达的地方,医院因缺乏必要的 昂贵医用机械或药物而停止对病人的积极救治导致其死亡,也有家属因为费 用太高而不送病人入狱放任其死亡的情况。进行"安乐死"的潜在需要客观上 在增加,所以,有必要尽快立法加以确认规范,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安乐 死合法化不仅为了帮助希望选择安乐死的病人,更规范了实际操作上对生命 的处置,完善对生命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对生命保护的力度,具有积极的 现实意义。 3. 法律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的,在面向实际的同时,也强 调预见和引导未来。纵观世界大环境,荷兰、法国、比利时、日本、瑞士以及 美国的一些州都已经实现了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合法化标志着人类对生命 权更加成熟而深刻的认知。我们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生命的神圣和对人 权的尊重不应当被有意的忽视所取代,我们更不能因为一时的短视和疑虑而 使更多人深陷痛苦, 不能因为目前的个别现状就阻断了安乐死合法化的进程。 在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与教训,完善各种条件,安乐死合法化便水到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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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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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乐死问题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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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例发生在1986年。由于其母已经处于肝硬化晚期且无法治愈,当事人王明成想让其母夏素文的主管医生蒲连升对其母实施安乐死。 1986年6月29日,蒲连升给夏素文100毫克冬眠灵,由值班护士作了注射。夏素文在 6月29日凌晨5时死去。其后,汉中市(现汗台区)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于同年9月以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王明成逮捕,并于1988年2月向汉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 1990年3月15日至17日公开审理了此案。一审开庭审理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汉中市人民法院、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逐级递交了审理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收到报告后于 1991年2月28日批复陕西省高院:“你院请示的蒲连升、王明成故意杀人一案,经高法讨论认为:‘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释,就本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问题,可以依照刑法第10条的规定,对蒲、王的行为不作犯罪处理。其后, 1991年4月6日,汉中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宣告蒲、王无罪,但其行为是违法行为。 1992年3月25日,汉中地区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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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过上述案例,让我引起了深思。那么安乐死到底是怎样定义的呢?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其原意为“没有痛苦的死亡”。而安乐死的现代含义则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条件下无可挽救其生命的濒死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采取适当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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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大的争议呢?而且至今也没有得以解决,正因为安乐死涉及到生命、传统道德和伦理等诸多方面。安乐死的例子不少,然而我们国家一直模糊处理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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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应该使安乐死得以合法化。西方国家强调安乐死合法化的运动已经持续很多年,民众也由一开始的不理解到后来的理解并支持,而中国在80年代后才开始关注安乐死问题。由于它的复杂性,至今我国也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它进行规范,从而导致了对生命权的保护不利。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半公开的或隐蔽的对病人采用类似安乐死的做法虽然比比皆是,但法律由于自身的不完善,各种制度还没有建立,故对此显得无能为力。目前司法实践中将安乐死作为犯罪来处理,以此防止因实施安乐死而导致的各种弊端。但我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社会的要求,应该加以改进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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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认为安乐死有涉嫌故意杀人罪,然而我认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首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或类似行为是犯罪;其次,安乐死它不是对生命权的侵犯,相反,它是在尊重病人生命权的基础上的对病人死亡方式采取的优化处置。采取这种优化处置,不但可以解除绝症患者的痛苦,保持其人格尊严,而且可以减轻社会与其家属的物质、精神负担。第三点,,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性。而安乐死更不可能造成社会危害性,所以综上都不能说明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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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理道德是一种意识形态,属于社会上层建筑,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是与非的观念和行为的总和。时代在变,我们必须重新审视传统道德及人道主义,批判继承,推陈出新。因为一个人既有生的权利,也有死的权利。我们希望的是没有痛苦的来到人世,也同样希望没有痛苦的死亡。当病人已濒临死亡而无力回天,生不如死的时候,我想我们应当考虑病人的感受,从他们的利益出发,首先能做到的是缓解他们的痛苦。因此,安乐死与其说是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不如说是给病人一个解脱,免受病痛折磨,维护其人格尊严,安静的离开人世。我们不得不深思,如果一味的遵守传统道德,眼看着病人遭受病痛的无穷折磨,就是真正的符合道德吗?病人家属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毫无效果的救治,在给自己带来巨大精神痛苦和经济负担的同时,也在浪费有限的社会医疗资源。“救死”是指尽可能挽救可以挽救的生命,而不是去挽救死亡。因此,我们应当支持安乐死,从而一方面可以减轻病人家属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将宝贵的医疗资源尽可能合理地使用到有价值的地方,这种做法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同时我认为我们必须首先注重病人自己的个人意愿,因为没有人有权利去决定他人的生死,而当病人无法表达时,应当由亲近家属慎重依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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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在中国应该如何使其合法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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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点,首先要加强安乐死宣传。要进行广泛的宣传,才能为立法建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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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点,逐步推广实施安乐死。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国土面积广泛,民族多,各地风情文化不同,对安乐死的接受程度也不同,所以不可能全面一致的覆盖,可以由点及面,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而且要避免安乐死的滥用,导致合法化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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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点,要加快立法。 我国目前有关安乐死的规范还很混乱。只有加快立法,完善法制,才能使其从目前的无序状态走向有序,从而既有利于个人也有利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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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就是我对我国安乐死问题的一些看法。希望安乐死合法化进程能够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向前迈进,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

发表于 2012-4-21 15: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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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辩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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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以及我们可爱的对方辩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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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晚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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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方一辩的陈词听起来真可谓是入情入理、义正词严,可惜字字珠玑中却是字字偏激,几下几点我不得不忍痛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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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对方一辩为我们描述了种种惨绝人寰的病状,相信不仅我方,在场的评委和同学都一定会为之潸然泪下。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这一切的背后,真的是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吗?不想成为子女的重负,不想成为社会的重负,也许这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真正的原因。痛苦的病症令人可以承受,而父母那份选择死亡的包含了所有的辛酸苦辣的爱才是真正的“生命不能承受之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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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根据医学权威克雷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面对如此的状况,难道我们不应该指引他们重新拾起生命的希望,用微笑温暖他们的心,而是只看表面现象就指给他们一条通往无尽黑暗的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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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对方辩友说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宁为人间一株草,不做天上一颗星”,我们深深地理解,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我们更深深地知道,生命的可贵。在安乐死的浪潮日益高涨的今天,我们仍然要高呼,真正的尊重是让病人不放弃每一寸生命的希望!让我们正视问题,才能在寻求真理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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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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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正其身,先正其名。《辞海》2841页中将“安乐死”定义为现代医学无法挽救而面临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真诚主动要求,医生为解决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无痛苦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应该”解释为:在伦理学上指由道德规律所要求的规定。而“合法化”是指:使其符合法律规定。而此次辩题的前提是在中国,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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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以上定义,让我们来重点明晰一下比较的标准。要判断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与否,就要看谁更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更能促进中国社会长远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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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定义和标准,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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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安乐死其自身具有非常大的不合理性。而且,于社会而言,安乐死不是帮助病患解除痛苦的唯一途径,相比于安乐死,临终关怀或许才是给生命以尊严更好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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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安乐死的不可操作性更是不可忽视。参差不齐的医术医德,尚不完善的法制保障,时刻变化的医疗领域……一切无法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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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会引起种种不良后果,其消极影响远远超过了其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死亡心理暗示、医患信任危机、人生观的扭曲……这一切让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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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下面我方二三辩将分别从安乐死的不合理性和在中国实施的不可操作性进一步论述我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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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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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辩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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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主席。 刚才对方辩友,唇齿开合间 吐出无数病患的 痛苦和煎熬,并多次强调 人有掌控自己死亡的权利。对于这一点我方并不否认。人是有决定自己死亡的权利,但是 凡是权利就应该去行使么? 对方辩友对一个正在与病魔做抗争的人说“安乐死合法化了,你现在有选择死亡的权利了。”这样 无异于 在别人的婚礼上大喊:“恭喜你们喜结良缘,可别忘了你们还有离婚的权利哦!” 正如“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亲”一样,我们对于濒临死亡的病人,应当想尽办法减缓他的痛苦,而不是对他说:“安乐死合法化了,路在西边,您走好!”所以,对方辩友与其费尽心思把安乐死合法化,不如提倡临终关怀,这也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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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我将从个人和社会两个方面进一步论证我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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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从个人角度来说,我方并不否认安乐死有其合理的地方,但其自身同时存在极大的不合理性。对方辩友说安乐死可以提高病人的生命质量,殊不知安乐死只是人为地缩短了生命的长度。它既不是帮助病患解除痛苦的唯一途径,更不是最佳途径。现代医疗科技的发达为病患提供了更佳的选择 安宁疗护。 安宁疗护可以大大减缓临终病人的疼痛,使病人不再因为忍受不了病痛折磨儿选择安乐死来提早结束生命。从减缓濒死病人的苦痛来考量,我们该做的应是发展 适当且有效的 临终关怀体系,而非让医生更便于施行安乐死。临终关怀在不缩短生命的长度的同时是提高了病人的生命质量,协助病人安静地、有尊严地死去。真正做到去者能善终,留者能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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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从社会角度来说,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首先,对于身患绝症的病人,如果允许帮助其 选择死亡,那么就有可能改变或减少社会成员对病人生存愿望 的支持。人们对于在死亡线上挣扎的病人的第一感触将不再是:“你要坚强,勇敢地活下去!”而会渐渐变成:“你都病成这样了,还是安乐死了算了。” 安乐死的合法化会使已经病弱不堪的弱势群体处于一种“应该提出 实施安乐死申请的”暗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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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友只看到了那些忍受不住病痛折磨一心求死的人,却忽视广大与病魔作抗争的、坚强的人们。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了,来自他人、社会的心理暗示对于那些苦苦求生的人来说确是一种致命的打击,许多病患很可能不会再像从前那样坚强地面对生活了。安乐死合法化给濒死病人带来的心理暗示会使对方辩友口中【死的权利】渐变成【死的义务】,不自愿安乐死将随之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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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安乐活不要安乐死,生命之网由人类编织而成,我们都是网上的一根线。牵一线而动全身。生命是神圣的,我们不能轻率地提前结束自己和他人的生命。研究者认为,社会医疗保健体系中应包括三个组成部分:预防、治疗、临终关怀。无病则防,有病则治,治不好则临终关怀。社会应当营造积极求生氛围,帮助痛苦的人们找到活下去的理由,而非助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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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方辩友眼中:生命的序曲也许只是几声哭泣,而结局却是一声叹息。当生命失去了乐趣之后,每个人都有权利发出自己的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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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我眼中:生命的序曲也许只是几声哭泣,但结局却可以带走一丝笑意。当生命将至尽头之时,每个人都应含笑静美的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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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辩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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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来宾,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晚上好!对方辩友的理想很丰满,但现时很骨感啊!对方辩友大错有三:一,对方辩友誓有非安乐死不嫁的心态,无视其他积极方法的存在,是不是观点太狭隘了呢,二,对方辩友认为有好处就要立法,那吃饭有好处吗?应该立法吗?是一顿吃1斤1俩,还是2斤3俩呢?三、对方辩友今天只是在谈趋势,谈未来!脱离现实基础的未来恐怕只是空中楼阁吧,未来是多久,一年两年,还是2012年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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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将带领各位回归现实,从中国具体国情与安乐死具体实施难度的角度出发,进一步说明,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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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从实施安乐死的各项标准来看,安乐死实施不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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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定义的本身具有很多严格的标准,什么是真正的不治之症,什么是所谓的无法救治,什么又是准确的濒临死亡?一切都无法攻克的现实问题!早先将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等国家在实施安乐死标准方面依然存在很多漏洞,这也导致荷兰等国在安乐死的问题上并未因合法化而平息,反而越演越烈!在处于弱势的患者和处于强势的亲属、医生之间,如何保证权利的平衡,这是难以攻破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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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从实施安乐死的具体操作来看,安乐死实施不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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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施不完善,医务人员素质普遍有待提高的情况下,病人死亡时间与安乐死实施批复时间是否可以准确把握呢?试问,如果人已经死了,程序还没走完,那么安乐死有没有达到我们想要的目的呢?再者,掌管一个人的生死大权,我们又该如何下放,下放给谁呢,是一个人,两个人,还是一百人,两百人啊!生死大权下放之后,又会引起怎样的社会动荡,我们无法估量!据中国环球时报报导,在荷兰的7000起安乐死案件中,非自愿安乐死比例高达41%。老年患者对其主治医生甚至家属越来越不信任,为了不成为安乐死的对象,老人和患者开始向周边国家逃亡。调查显示2002年后,这种逃亡现象还在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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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从中国经济、法律、民众现状来看,安乐死不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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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不高,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更是参差不齐,惠及民生大众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尚未建立,缺乏完善的医疗救护和基本的法治保障。安乐死的定义中的无法救治的标准也因这一状况而无法准确判定,公民自愿摒弃生命权利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掺杂着许多无奈的其他原因,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权利自主。除此之外,中国民众中大多数对于安乐死认知模糊。中国农村建设报2008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占中国人口80%的农民群体中,只有12.1%的人听说过安乐死!而现存的大多数调查采访也只是在北京上海等城镇地区进行或特定人群中进行的,根本不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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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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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辩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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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主席,尊贵的评委来宾,可爱的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很荣幸由我来代表反方做最后的总结陈词。给我4分钟,请君为我倾耳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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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怕安乐死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推行,中国万万不能。理由再简单不过,安乐死不符合中国国情甚至与之背道而驰。首先,安乐死不符合我们中国人传统的生死观念、道德伦理和特有的民族文化背景。孔子曰:未知生,焉知死?开宗明义亦有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可见,中国人有着对生命的无上尊重和对死亡的无限悲伤。相反,以荷兰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基督教有着与生俱来的信仰,在他们眼中,人生来便带有原罪,只有死后灵魂才可以得到解脱,升天堂见上帝,死是理所当然的解脱。这在我们中国人看来是不能接受的,甚至荒唐可笑。如果死亡有那么美好,人死后又何必大肆举办葬礼沉重哀悼,还不如直接开一个欢送PARTY,大家吃吃喝喝,唱歌跳舞,好好庆祝庆祝岂不更好?第二,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社会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别忘了,还有7、8亿人口生活在偏远农村,1、5亿人口挣扎在贫困线以下。诚如我方二辩所言,小病情,大危机。为了多省一点点钱,为了不拖累亲人,最最善良的中国老人和绝症患者选择了用死亡这种软弱和无力的方式去成全,自愿接受安乐死。难道这样我们就可以打着是他们心甘情愿的这样的幌子来堂而皇之的借医生高明的手迅速的杀害他们而免遭拖累吗?乌鸟私情,愿乞终养。当我们挚爱的情人,他们的命运渺小到被掌管在医生一竿小小的针管里时,我们的良知和人性也就成为了最可笑的东西。这样的社会悲剧理应狠狠地刺痛每个人的心扉啊。第三,对方辩友口口声声,理直气壮的再三强调,安乐死的前提是无法救治,濒临死亡。正是因为濒临死亡,时日不多,每一天每一秒才会显得格外的弥足珍贵。对于一个大期将至,每一个下一刻都有可能死去的人来说,我想最美好和最幸福的是莫过于还能再顺畅的吸一口新鲜的氧气,还能再次睁开双眼感受明天初生的太阳,还能再奢侈的看一眼亲人那熟悉的脸庞。为什么你们要那么残忍的连那么仅有的几日时光都吝啬到不肯赏赐呢。更何况,有哪一个医生有权去判定某病人无法救治,必死无疑?西藏治不好,上海或许能治,你救不活,别人兴许能救。况且当今世界,科技发张迅猛,医疗技术不断飞越,医学奇迹更是屡见不鲜。谁敢说当前无法救治的顽症,在一两年内不会被医学界攻破呢?第四,对方辩友还说安乐死能节约医疗资源。我看到时候受苦的又是贫苦大众,富人依旧大摇大摆的用着昂贵高档的药品。法律更应该保护弱者,而不应成为让弱者为强者腾出生存空间和资源合法证明啊。那时,社会公道又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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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到这里,哇想问题已经迎刃而解,唯一令我们放心不下的就是病人本身生理和心理上的巨大痛苦了。又如我方叁辩说的那样,除了一死了之,还有诸多更可取的途径,安乐死绝不是唯一更不是最好的方式。临终关怀就不失为一只上上签。通过对病人对症下药,家庭护理,缓解症状,控制疼痛,心理辅导,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精神负担。让病人理性正确的面对死亡,坦然勇敢的接受死亡。让临终者在最后的旅途中,走的不再孤独,不仅有家人的陪伴,也有社会的关心,这才是对生命的真正尊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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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安乐死并不仅仅是一个医学名词,它是哲学问题、伦理问题、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这些都与中国的现今实际有着无法磨灭的本质冲突。本着慎重的原则,我方有理由坚信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最后我还想以一句叔本华的诗来结束我的发言:即使明天是世界末日,今夜任要在园中遍植玫瑰。

发表于 2012-4-21 15: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如果住院患者肺部感染,在其痰液阻塞不能自主排除情况下,医生如果不采取吸痰措施,是要追究责任的。再者,患者如果是被痰液或尿液憋死,就不是属于安乐死了,会很痛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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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1 19: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昨晚才从南戴河回京,发几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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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涛汹涌的大海和搏击凤浪的海鸥

[原创]有60年代北京育新小学的老师同学吗?(原楼主: qqqppp)(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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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1 19: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寂寞的海岸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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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1 19: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海鸥奔向孤独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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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1 20: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光有大海和海鸥;没有吃,住,行,的画面。
发表于 2012-4-21 22: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寓式住宅,可在码头买海鲜回来自己现做,距离海约走7.8分钟的路程,因为现在海风很大离海太近不好,由于游人少,捡了大量贝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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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2 04: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与万隆通了话,园子见绿。定于4月29日二次春游,欢迎5-2班邹大宇同学及上次缺席的同学也来参加!
 楼主| 发表于 2012-4-22 08: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与万隆同学通了话,园子见绿,定于小长假第一天4月29日二次春游,欢迎5-2班邹大宇同学及上次缺席的同学也来参加!
发表于 2012-4-22 08: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能不能改在30号或1号?29号我去不了.
发表于 2012-4-22 08: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完了,我不去了.祝大家快乐!

 楼主| 发表于 2012-4-22 10: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架子在2012/4/22 8:57:00的发言:
# r0 F+ C: Y/ }) K! w0 N2 y" i9 F8 P

完了,我不去了.祝大家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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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顾家事。

发表于 2012-4-22 11: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是大学同学聚会.
发表于 2012-4-22 11: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借秋江学长……,欢迎新同学,……!

[原创]有60年代北京育新小学的老师同学吗?(原楼主: qqqppp)(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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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新同学》

 楼主| 发表于 2012-4-22 17: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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