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dapi 于 2012-9-28 10:00 编辑 0 f! Y$ v6 Z B, T# [3 d
! |4 g$ c J$ r$ Z" W! i2 n+ Z0 N) E1972年中日两国联合声明 (摘录 据新浪网博客)
* ] k7 Z0 J& A9 g+ \( P8 F5 x2 e1 _(一)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 (二)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 Z2 L1 E/ ?% i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担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7 B9 c' h, [;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决定,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在各自的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尽快互换大使。
3 N% e6 ^6 `( o( U8 e9 [4 y(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 S0 q% h& I3 r9 ^7 V! f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 ^7 K* D! B6 `' v根据上述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两国政府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 x$ a; K7 h6 Q/ a( a, `
(七)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针对第三国的。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 _, a$ }1 X: M. `) F* s% U8 b& u(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
3 [& o) x5 |- r; |4 R8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关系和扩大人员往来,根据需要并考虑到已有的民间协定,同意进行以缔结贸易、航海、航空、渔业等协定为目的的谈判。# g$ Z9 A* X5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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