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切换到宽版

服务器里的北京 - 老北京网

 找回密码
 注册老北京网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565|回复: 5

救救孩子!

[复制链接] 放大 缩小 原始字体
发表于 2011-10-22 18: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悦悦还是走了。走就走吧,这个世界充满了鬼魅魍魉,它不值得你留恋。

; h+ m% f8 n$ { F: u4 _

去天堂吧,孩子,那里没有丧尽天良的碾压,那里没有冷血无情的漠视。

/ z. l# u" m' y3 f

 

% D0 Q9 [) | p

中华民族到了最缺德的时候,让我们发出最后的吼声:

' b! C7 t' C) H% @9 V" q

救救孩子!救救孩子

回复

举报

发表于 2011-10-22 18: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 u) a: y: S* `
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该是抓住撞到原告的人,而不仅仅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做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鼓民一初字第 212 号
3 J( \. H$ W* U i X5 {- D



五千年未有之和谐盛世在判决书中把“扶人=撞人者”变为“常理”

- L7 \( Z( r/ h6 c0 T+ K4 P

 

- T! H- c" Q# w. k

五千年未有之和谐盛世在判决书中把“垫付医疗费=撞人者”变为“社会情理”

: Z" e/ |6 H# w/ G& j2 ~

 

; A) Q/ r9 @4 `# T+ e: ^$ ^! P6 r

真是五千年未有之道德巅峰

( O& P+ H! X% D% s

 

: Q6 I( _' Y- o8 n# ~

 

救救孩子!

救救孩子!

救救孩子!

救救孩子!

发表于 2011-10-22 21: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该怪的应该是那两个没有人性的司机。

/ U8 e; L( x$ U" J+ O+ K& g

 

8 I/ [- N6 u& U1 e% I; D2 p# K

中华民族被谁推到了一个最缺德的时候。

. \. X2 Y0 T& M" u+ N

 

* L0 `& L0 d1 f3 R

也许是猫论造成的恶果。

6 s, B& U2 g1 n) r

 

3 }: P# o# ?( p+ k

 

发表于 2011-10-22 21: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丑恶的当代中国 越唱越黑
发表于 2011-10-22 20: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南方周末:父母法律责任越小 孩子越危险

6 ]: o7 d5 C' u4 p6 ?: J

    美国法律规定,不得让不满12岁的儿童脱离监护独处,否则“后果很严重”;做父母太安全了,孩子们就难免遭殃
  2011年10月13日傍晚,佛山一五金城里,年仅2岁零4个月的小悦悦先后两次遭车碾压,全国媒体声讨“见死不救”的18名路人,小悦悦的父母,俨然只是悲剧事件中广获同情的受害人。  但一个简单不过的道理:路人再冷漠、再混蛋,也只是路人。能真正照看好小悦悦的,首先是父母甚至只能是父母,而不是路人。  中国的父母总会有无数“理所当然”甚至“不得已”的理由,将未成年子女独自放任在危险的地方。事发时,小悦悦父亲忙着店铺生意,母亲上楼晾衣服,监控视频显示,小女孩已离家百米外,事发路段车水马龙,从第一次遭碾压到被拾荒阿婆救起,已6分钟,半分钟后,母亲终于出现。  不少人会想起以美国为代表的不近人情的法律与判例。美国法律规定,不得让不满12岁的儿童脱离监护独处,否则“后果很严重”。这些天我在瑞典考察儿童福利与少年司法制度,瑞典同行讲了这样一个案例:一对瑞典夫妇带着孩子去美国旅行,可能觉得咖啡馆里的空气不好,于是将婴儿车留在橱窗外,结果被逮捕并面临剥夺监护权诉讼,还闹出外交风波来。其实瑞典法律已够严格,一个意大利父亲在瑞典当街将孩子按倒在地上,结果被判监禁六个月。美国更有很多动不动就要把孩子从亲生父母身边带走的案例,让移民美国的中国人胆战心惊、不敢懈怠。  发达国家这些严苛的儿童法,贯彻的是所谓“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以“国家亲权”理论为基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不简单,它是世界上签字国最多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要求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都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而“国家亲权”理论的基本主张是,国家才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监护好孩子,国家有责任也有权力接管父母的监护权。  中国也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签字国,有些法律看上去也很美。比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好像比美国12岁的标准还高。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剥夺父母监护权的规定。但这些法律从来就没动过真格的,仔细琢磨这类条文还会发现,它们基本没法用。比如,究竟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启动剥夺监护权程序,谁来启动,如何举证,法律没说明白,司法实践更搞不清楚。更要命的是,由于缺乏完善的儿童福利体系做支撑,一旦剥夺了父母监护权,往往无法保证孩子获得更好的监护条件。  在中国,养狗须依法领证,但养孩子不需要。怎么养“自己的”孩子是家事,也基本没什么风险。父母都把小悦悦养成那个样了,法律不可能拿他们怎么样。还有更吓人的,不久前湖南有个1岁8个月大的小女孩(又是女孩)被人发现时,已伴随去世的奶奶尸体7天,身上爬满蛆虫。同样,她的父母除了收获世人同情,没见法律能把他们怎么样。  做父母太安全了,孩子们就难免遭殃。如果我们的法律和司法没办法将小悦悦父母这样的监护人送上法庭,就不可能避免悲剧的重演,而我们也只能去谴责路人。这需要的不仅仅是理念的变革,法律的完善,更需要儿童福利体系的健全。  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这时还去责难小悦悦父母,甚至极力主张把他们送上法庭,无疑是一种在伤口上撒盐的“不道德”行为。但撒盐是必要的消毒措施,否则伤口容易发炎、扩散——烂得更厉害。

发表于 2011-10-22 19: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7 d, r3 _7 e/ b

     从一个不懂事的幼儿的死,突显了这个社会道德沦丧的程度,

+ X) f) I5 Y$ t

此时的群情激愤却被压制,扼杀,帖子被删除,不让人说真话,只能是,今天天气哈哈哈。

2 y) v: m/ @ }7 }% I% A) I/ ]) x

    还不如当年鲁迅时期,可以呐喊,这算神马--。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老北京网

本版积分规则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官方QQ群

2000.11.1,老北京网自创办之日起,已经运行了 | 老北京网

GMT+8, 2024-11-25 05:03 , Processed in 1.140321 second(s), 6 queries , MemCache On.

道义 良知 责任 担当

CopyRight © 2000-2022 oldbeijing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