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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京兆地区、京都市政公所、京都特别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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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7 05: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国初期,北京地区曾有过京兆、京都特别市等行政区划和名称,还有过京都市政公所的设置,并非一下就称为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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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定都北京后,设顺天府,为北京地区最高行政机关,管辖大兴、宛平、良乡、固安、永清、东安、香河等22个县。其中大兴、宛平两县以城区中轴线为界,分享对北京城的管理权。满清时期,依然由这两个县负责北京的市政管理。1905年,清政府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下宣布实行“新政”,撤销工巡局,成立了职责广泛的“内外城巡警总厅”,负责社会治安、人口普查、公共工程、消防、救济贫困、公众健康、公共卫生等。民国初年仍沿清制,只是顺天府辖区缩小为宛平县等20余县。1914年10月,顺天府改称京兆,其行政长官称京兆尹,颁布了《京兆尹官制》,设立京兆尹公署,历任京兆尹为王治馨、王瑚、王达、何家振、刘梦庚、赵景祺、刘骥、薛笃弼。从914年起还设置了京都市政公所,初现市政府的雏形。与京师警察厅一起负责北京的市政管理。市政公所主要负责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和沟渠的建造和维修等;京师警察厅主要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征收捐税、人口调查、消防和商业管理等。市政公所督办由内务总长兼。1915年9月21日在公布改订的《京师地方自治章程》中,大总统明确京兆为特别行政区,即相当于行省的地位。1921年北洋政府颁布《市自治制》,定名北京为京都特别市,规定1922年9月1日起在京都特别市施行新的自治。之前市政事宜暂由内务总长兼理。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改北京为“北平”,仍指定为特别市,才有了首任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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