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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话题又重新涉及回作品的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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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曾着重于此方面的规定,以样式雷的画样和烫样来说,样式雷原创作者无疑拥有这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 a6 T6 f" S5 L+ y1 E
$ ]' J/ R/ h" x6 d. Y* o3 P+ w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 T1 o4 I+ g# u0 E
* ^; D' y0 O$ r) l4 H所以以样式雷的作品来说,其已经达到著作权保护法的公开规定.但国家图书馆作为收藏者来说,拥有样式雷作品的所有权. 6 I% A! @0 R/ A1 q% Q; R
+ w' ?$ d7 T& t引用一段文字来说明我国的规定 , w! V9 y$ C) j2 U# m
"考察我国著作权法的理论与实践,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关系问题上,立法和学理对作品原件所有人利益的保护多有注重,如修改权不得对抗物权说;再如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关于作品原件展览权归作品原件所有人的规定;又如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关于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的规定,以及该条例第17条关于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作者生前未发表作品的发表权的规定。至于作者就作品原件所享有的利益或者著作权对于物权的限制,学者与立法者却语焉不详。我国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理论与实践似乎丧失了自己的立场,即保护作者利益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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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目前我国对所有者的权利规定不明,尽管国家图书馆拥有样式雷作品的所有权,但究竟可以做什么,未有更细化的规定. ) |3 ?) n) r7 v- R {2 r7 {
+ e+ }% R4 p' W- R2 s但另一方面,凡是涉及出版这类盈利行为,是有特别的规定的.不过规定中大多所称大多为"著作权人",而非所有权人.国家图书馆对样式雷作品尽管算得上是公开化,但显然对已经可以公开传播的文化财产采取了过于限制的保护措施,使得更多人的无法接触到. 2 L3 T" J$ l# ^! Z3 o9 C5 x# v$ H,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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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前段时间论坛有人发的一个国外档案的网址,那个网站全都是已经可以公开的版权化作品,而且作品的数字扫描精度非常高.可是由于网址的随意公开,并且该网站的过度自由化,被上传了很多不安全的视频.从而导致该网站被......而目前该网站仍在吸收各大学馆藏的作品.还有对Google中那些公开化的作品的收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