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 w4 {3 e2 M/ O* T8 C 一、是“故宫博物院”还是“紫禁城”fficeffice" />
3 I2 D; g5 W0 ?0 Y0 \, Z+ M+ y2 A 故宫,作为东方宫殿建筑的代表、世界宫殿建筑的典范。198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将故宫列入“世界遗产目录”。 故宫的官方名称是“故宫博物院”(The Palace Museum),但在欧美国家出版的旅游小册子里,通常都称其为“紫禁城”(The Forbidden City),并附加说明它是中国明、清两代王朝的皇家驻地。世界上大多数曾经来过或想来故宫的游客要看的,是那个在好莱坞电影《末代皇帝》中闪耀着神秘色彩的巨型皇家宫殿,想体验的,是东方帝制时代的壮美与恢宏,而不仅仅是要参观故宫内陈设的国家级文物。故宫的皇家宫殿的属性,远远大于它作为博物馆的藏物功能。在故宫被视为博物馆的潜意识下,一个在太和门设立大屏幕电视导游系统的设想曾被提出来,在专家们的据理力争下,这一计划最终没能实施。 0 Q* G% ~8 b1 K; A* q+ p
+ p& j; y0 @7 k# b二、故宫的归属 " W. c" t5 Q4 `7 \
故宫是世界文化遗产,在这个意义上说,故宫属于世界。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来看,故宫作为一项标的巨大的不动产,在辛亥革命以前,一直属于清朝皇族所有。而当冯玉祥将爱新觉罗·溥仪赶出紫禁城之后,它就已被收归国有。由此牵涉到国际法上的两个重要概念:“国有化”和“政府继承”。当一国政府基于人民利益或公共需要时,可以对国民私有财产或外国公私财产实行征用或征收,这便是“国有化”。革命党人推翻帝制的正义行动,应民意、符民心,所实施的“国有化”手段是合法的。故此,故宫始由中华民国政府所有。 " P2 ~ p9 N" I: J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合法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之后,国家财产发生了“交替政府的继承”———故宫也不例外。和“中华民国政府”在海内外的众多财产一样,故宫的所有权归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行使。
2 d6 y5 y) {" B% e7 a! t; i! i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对公共财产———故宫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力。一直有一个隶属于国家文物局的“故宫博物院”管理着故宫吗?还建有一套庞大的行政事业管理系统?也许正是这个原因,故宫的管理者才会把故宫修缮工程当成自己单位内部的一件事情来处理,其封闭操作因而引发了一系列争议。“故宫博物院只是一个被委托的机构,对故宫作为国家级博物馆和人类文明载体的有关事宜负有具体责任,而不意味着它对故宫拥有所有权和一切处置权。”故宫博物院的法律地位,是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管理国有(全民所有)财产的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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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故宫大修方案应采取的决策程序 9 Z# T$ O& f+ W2 v# J
故宫大修绝对是“在太岁头上动土”的大规模工程,其修缮方案的出台,应该慎而又慎,并经过专家的充分论证。但是,对于整个大修计划,故宫院方和专家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割裂现象。
7 p" F( t: |- s' O( r- m. U 一方面是,包括故宫内部的一些专家在内的专家们纷纷提出反对意见——其广泛程度超出了想象;另一方面是,故宫的管理者声称自己并不知道有反对意见。据报道,故宫博物院一位副院长在谈及这个问题时非常肯定地说,他没有听到任何反对意见,所有的一流专家都同意这个方案。“故宫开了三次专家论证会,没有人表示不同意。”他说,如果有人反对,“那他们肯定不是一流专家。”且不说故宫管理者是否召集了国内古建筑学界的权威学者,专家论证会是否真正做到了“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论证的结果在最终的大修方案中有无切实体现,仅就决策程序一项,就已违反了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还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像故宫大修这样一件影响甚巨的公共社会事务,没有公民的直接参与,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国家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可以就故宫大修方案邀请各路专家、管理机构、普通公民参加听证,通过法律程序得出能够被普遍接受的最佳修缮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