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d5 r4 {* k: l& m: J寻求帮助:住建部副部长在找人民的草~~~ 2009-03-11 上午9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住房保障问题”专题采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购房者觉得价高可与开发商商量 [em13] 卧槽泥马!!!!(出席专题采访的嘉宾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侯淅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司长沈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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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暴力拆迁老百姓的私有房产去盖商品楼时,政府不但不让开发商与老百姓商量,反而动用城管、公安、法院等权利部门为开发商强买豪夺的违法暴力拆迁老百姓私有房产保驾护航,充当打手!!!现在老百姓买不起开发商的房时政府又站出来说购房者觉得价高可与开发商商量!人民就是你们案板上的肉,因为手里有刀所以你们想怎么切就怎么切,想如何剐就如何剐,代表人民你做主,但是,当你们在残酷摧残老百姓肉体的后,为什么非要再去蹂躏老百姓的精神呢????为什么????难道你们在大把大把的向惨遭摧残虐待后的老百姓那累累伤口上撒盐的同时~还非常喜好观看那从盐粒往外渗液流血并不停的扭动颤抖的痉挛肉体???????????? 4 T3 j; h( I- w& J* N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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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基本人权。中国作为联合国的签约国,对保障基本人权负有履约的责任和义务。当我们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财富多寡以及是否公平分享时,人民大众的住房水平是一个非常直观的标志。“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不仅是古代仁人智士的道德理想,更是当今和谐社会的基本主题。
( Z: {2 x+ K8 c' P: D- n- \如果一个人居无定所,四处流浪,还能奢望医疗、就业、生育的保障吗?甚至连基本的尊严都难以维持,更不说未来、家庭、后代的希望和发展了。居住条件可以不平等,居住环境可以有差异,但居住权必须是平等的,保障人民大众享有基本居住条件,是任何文明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和社会必须动员所有的社会资源以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充分实现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生存和发展权。”有房居住是公民能够立足于社会的基本前提,也是公民生存的需要,政府负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也就有帮助公民实现生存权的责任。
一个公民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用全民所有的国有土地“租地买房”,所承担的负担,竟 然比在私有制下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买地买房”还要高得多,这种不可理喻的“极端对 比”所发出的强烈信号,已经非常明白无误的昭示我们,现在中国一些大中城市所进行的 “住房制度改革”实际所导致的结果,不仅从根本上颠倒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 制的制度优劣,破坏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并且从导致的后果来看,它已经异化成对社会 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最大的践踏和嘲讽,成为从人民大众手中巧取豪夺全民财富分“带血的工 具”。 8 ^+ @, r2 Q1 q1 [
中国共产党的早期,曾有两份 “共产党宣言”。一份是建党时的《中国共产党宣 言》。开门见山就亮出了共产主义者理想是主张将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工具“收归社会共 有,社会共用”;另一份红军时期发布的《共产党宣言》,也坚决主张把革命的重心放在土 地革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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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有哪个号称是“依法治国”“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未经过任何司法程序,公民的住宅就可以任意闯入,公民的私有财产就可以这样冠冕堂皇的公开掠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就可以任意剥夺,公民的人格就可以任意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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