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我刚跟国家文物局的一位司局级负责人通过电话,他说,文物普查登记项目就是最低一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既定为文物,就必须保护,不允许拆除也不允许迁建。除非因国计民生迫不得已才能迁建或拆除。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拆除最低一级文物建筑也要报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北京市政府相当于省级人民政府,因此,涉及拆除,必须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正式批文。 3 Q3 S4 n; @- Z$ i/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5 P: m! c% q. O0 {9 }# D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v' c: ^! l% H7 N6 m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3 y9 p; M' {2 z. N9 j0 s2 f: ^& U
+ Q# U/ w' v+ j* v% Q* J[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 21:08:54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