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恤老政策 据《明史.食货志》记载:男子16岁以上为成丁,必须为官府服徭役,满60岁方可免徭役。这表明明代以60岁作为老年的开始。因而对其采取了免除徭役的优待措施。而70岁以上的老年人则被划入高龄范围。对高龄老人,免役范围扩展到其亲属。洪武元年(1368年)诏令“民年七十之上者,许一丁侍养,免杂泛差役”。 明代还规定要对老年人进行物质赏赐与救济。物质救济主要限于贫穷家庭的老年人以及鳏寡孤独的老人。洪武十九年(1386年)六月,明太祖特诏所在有司,精审耆民,贫无产业者,八十岁以上月给米五斗,肉五斤、酒三斗;九十以上,岁加赐帛一匹、絮十斤,并要求“著为令”。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令“民年七十以上及笃废残疾者,许一丁侍养。不能自存者,有司赈给。八十以上者仍给绢二匹,棉二斤,酒一斗”。 对于老年人触犯刑律,明代政府也给予谅免。在同等罪行面前,对老年人,特别是其中的高龄者,量刑处罚予以适当减轻,甚至免除。 明代为提高老年人社会地位的还经常举行乡饮酒礼。乡饮酒礼是中国自先秦以来流行于社会的一种民间尊老仪式,由政府机构出面主持。明朝政府明确指出:“乡饮之设,所以尊高年,尚有德,兴礼让”。民间里社以百家为一会,每季行之于里中。洪武十六年(1383年),颁行《乡饮酒礼图式》,规定乡饮酒礼每年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于儒学举行。洪武十八年(1385年),重定乡饮酒礼,明确要“叙长幼、论贤良、别奸顽、异罪人”。进而规定席次等具体内容。 此外,明政府还颁布了终身养老制诏令。洪武十九年(1386年)和二十年(1387年),朱元璋连续两次颁布诏令,宣布实行孤贫老人终身养老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