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抚· 总督 总督、巡抚是明清时期地方的军、政首长。总督的地位声望略高于巡抚。但就其设置而言,却是先有巡抚,后有总督。 巡抚之名,始于明太祖朱元璋令太子朱标“巡抚”陕西。后来每年都要派中央官员巡抚地方。这一时期,“巡抚”的性质同于“钦差”, 本身不是官名,没有品级。清代康熙(1662 一1722 年)以后,全国除直隶、四川外,每省都设一巡抚,规定了巡抚品级。至此,巡抚才正式成为地方官,但仍遵行旧的兼衔制。 战乱时期,各地巡抚互不统属,往往贻误军机。为统一调度、指挥军队,以利战事,就设立了专管军事的总督。总督性质同于前期的巡抚,兼衔一样,也不常置。自明宪宗成化五年(1 469 年)常设两广总督以后,才开始了正规的跨省总督制。从此,总督职权日益扩大,并兼掌民政,实际上成为地方军政首长。但其获得品级,正式成为地方官,也是清康熙以后的事。其时,全国共设直隶、四川、两江、湖广、闽浙、两广、云贵、陕甘八员总督。东三省总督为清末设置。 我国封建官制的发展有一个特点,即中央监察官容易演变为地方军政首长。这是因为,历代封建王朝为强化中央集权,经常派出中央监察官巡视地方,这些官员代表皇帝,挟制地方,逐渐夺地方军政大权。如汉刺史、魏晋都督、唐节度使,都是由中央监察官演变为地方军政首长的。巡抚、总督由中央监察官演变为地方军政首长,则是这一特点在明清官制中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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