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针对当时国内有效需求增长乏力的状况,国务院对原有的法定节假日安排进行了调整,将“五一”、“十一”放假天数分别由原来的1天和2天增加到3天,并通过调整前后周末休息时间,形成了春节、“五一”、“十一”三个连休7天的长假。这种休假安排,为居民出行、购物和休闲提供了时间上的便利,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现行放假制度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传统文化特色仍显缺乏。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长期的历史积淀已经形成了一批世代相传、富有中华民族文化特色的传统节日,但目前我国的法定节假日中只有春节一个传统节日。二是节假日安排过于集中。在目前10天法定节假日中,有9天集中安排在春节、“五一”、“十一”三个假期。这三个假期中,人员流动数量庞大,交通拥挤,旅游安全隐患增大;居民大规模集中出游导致旅游产品短期内供给不足,旅游景区人满为患,破坏现象时有发生;长假期间消费过于集中,也给旅游及相关企业经营活动安排带来较大困难。三是休假制度不够落实。目前我国尚未全面建立带薪休假制度。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虽然设定了年休假制度,但安排时间较为集中,在实际执行中存在职工难以自由休息和因工作紧张而不能休假的现象。对企业职工年休假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一些职工的年休假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呼吁要重视我国现行法定节假日安排存在的问题、建议对现行法定节假日安排进行调整,社会上也有很多类似反映。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重要反映,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多个方面,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它的任何变动和调整,都必须十分慎重,需要广泛调研,深入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为研究和完善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多方面工作:一是开展专题研究。对我国现行法定节假日安排运行情况、经济社会影响及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节假日和休假制度安排进行了比较系统的专题研究;二是召开多个座谈会,分别征求部分全国和地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有关专家学者和部分企业管理人员意见;三是较为广泛地进行了民意调查。通过有关网站进行问卷调查,在部分城市进行了电话调查。经过一年多的多方研究论证比较,目前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已基本形成。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增加1天,即由目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 2、对国家法定节假日时间安排进行调整:元旦放假1天不变;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放假起始时间由农历年正月初一调整为除夕;“五一”国际劳动节由3天调整为1天,减少2天;“十一”国庆节放假3天不变;清明、端午、中秋增设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各放假1天(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 3、允许周末上移下错,与法定节假日形成连休。此次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调整方案的拟订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法定休假日天数要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二是法定节假日安排要有利于弘扬和传承民族传统文化;三是节假日制度安排要尽量减少对经济社会运行影响和冲击;四是休假制度安排要体现社会公平,让全体公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五是法定节假日调整和带薪休假制度安排要充分考虑到国民旅游需求。 此次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调整方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增加1天,由原来的10天增加到11天,使广大居民得到更多的休息时间。二是增加清明、端午、中秋三个传统节日,增强了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传统文化影响力,同时将春节放假的起始时间调整为除夕,更加符合广大群众的文化和生活需要。三是允许周末上移下错,与国家法定节假日形成两个七天的“黄金周”(春节和国庆节)和五个三天的“小长假”(元旦、清明、国际劳动节、端午、中秋),增加了假日的次数,节假日的分布更加合理,通过七天的黄金周与三天的小长假的搭配,以及职工带薪休假的落实,满足广大居民长途与中短途旅游的需要,适当分散居民出游密度,降低交通、安全、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的压力,有利于广大群众开展纪念、旅游、休息等各种活动。四是国家将同步出台《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为全面落实职工休假权利提供法律保障,使广大职工可以更加人性化地安排家庭及个人活动。 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研究小组 联系电话:010-68501631、68501636、68502661 电子邮箱:zhaijm@ndrc.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司 邮编1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