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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s_zhang2000

北京50多名经租房主到建设部上访,对经租房问题进行了最新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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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7-10-9 11:51:00

经租房最新消息:

为了讨回自己的私有财产,全国各地经租房业主长期上访,但每次当局都以没有政策解决代替答覆。 当局表里不一 经全国经租房业主商议,全国经租房业主将于20071018日,在建设部门口进行集体合影纪念,并将向建设部递交召开关于经租房问题的听证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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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7-10-9 11:56:00

最新消息:为了讨回自己的私有财产,全国各地经租房业主长期上访,但每次当局都以没有政策解决代替答覆。 当局表里不一 经全国经租房业主商议,全国经租房业主将于20071018日,在建设部门口进行集体合影纪念,并将向建设部递交召开关于经租房问题的听证会要求

匿名  发表于 2007-10-11 14:53:00
讲得好,私有财产必须归还,当初作出错误决定的人也必须向人民道歉,否则这个世界就没有什么公道可言了.
匿名  发表于 2007-10-18 08:44:00
经租房问题是权大于法的问题,是变本加厉违反宪法的问题。
匿名  发表于 2007-11-1 14:11:00
难道这就是中国的特色吗?现在物权法出来了,能去要房子吗?我门大家可以一起去北京要房子,我是北京经租房继承人。
匿名  发表于 2007-11-1 14:23:00

我马上要去北京要我家的经租房,我想和你们经租房户一起去要,不给就用物权法上告.请联系我13999913232

匿名  发表于 2007-11-4 15:32:00
法制提了这么多年,只是空话,不夸张的讲,都是油锅里涮过滑的很,谁为老百姓讲话.对自己有利抢着办,否则躲着不办,推辞的头头是道.为我家房产我们以精疲力尽.对这样的政府我们不服.有啥和谐可谈.
发表于 2007-11-4 21: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部文件同宪法、物权法完全背道而驰。建设部顶着宪法、物权法,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物权法办,不知是哪个国家的建设部?

建设部文件 ( }9 ^: z0 ] c) i

建住房[2005]226 0 q+ H8 b! L1 H1 Y0 c5 E! c [

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 w3 O* E/ u0 t% G3 F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 [: @* e8 ~0 e

根据党和国家关于私有出租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有关政策,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就“经租房”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8 p4 w* z$ w! r' Y, I1 _7 B2 c* n( ~

一、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发表于 2007-11-4 21: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个天大的冤孽!早知现在,何必当初!话说多了不好!现在的政府应该有勇气去承担一切!
匿名  发表于 2007-11-17 10:58:00
联合起来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子
匿名  发表于 2007-11-23 00:04:00
物权法不追溯以往就像强盗抢了东西第2天宣布此物从法律上归属自己
匿名  发表于 2007-11-24 18:13:00
千古奇冤无人管,难已想像维私权.千言万语难述说;超过宰相肚撑船.
匿名  发表于 2007-11-25 14:13:00
执政党没有诚意和勇气改正错误,能让老百姓拥护你吗?经租房的问题拖到今天不去解决,不敢面对,这还算是为民服务的宗旨吗?请问:贵届政府有没有诚心在任期内解决这个问题啊?拖,赖,回避,只能是挨骂更多!失民心更多!
匿名  发表于 2007-12-9 20:40:00
评说:经租房是有政策改造过来的,那不到改造起点、未出租和自用房,又怎被改造进去呢?分明是一些地方和房管部门趁机借力这经租口号和方法,乱来掠夺百姓私产。所以有必要落实经租房遗留问题!改善过去因用错下人给百姓带来不幸状况。
匿名  发表于 2007-12-20 14:36:00

我们的房子(经租房)不光不归还还在拆迁时被房管部门卖了高价.什么天理王法!?

匿名  发表于 2007-12-23 17:56:00
看来有关部门用的是拖延法,再拖上20年,经租房问题大概就可以不了了之了
发表于 2008-2-20 15: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安徽的,我也关心这个问题,现在物权法已经生效四个多月了,请教ss_zhang2现在有什么进展?有什么新的情况?谢谢!

发表于 2009-2-23 15: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毛- 泽 -东中 国最牛 的经租房始作俑者

  ; r9 t$ I: v1 z8 E" l4 ~

毛- 泽 -东中 国最牛 的经租房始作俑者

6 F/ _+ S" g& R! N- ?2 `' h

最近看了一个展览有关毛- 泽 东在国民党干部时期的信函及李志绥写的毛- 泽 东私人医生回忆录的第一篇1949-1957 ,从种种的症状显示,使我确信毛 泽 东是个长期忧郁症患者。


; I5 L# X+ S( X, c% c Q" \

1924年5月致平民教育委员会诸同志

* I. } ~2 e4 @; J3 T

弟因脑病日增,组织部及秘书处事务又繁,平教委员会常务委员势难胜任,恳予准许辞职,另推一人接替。         毛- 泽 东


$ I: i. H9 G- o# x& f/ E7 z; |" Q# v

1926 年二月十四日 致中央秘书处林伯渠请假函

- T0 Q0 e, B! U0 g" K* x

报告中央秘书处常务委员诸同志

1 U, j( w) F/ j

因脑病增剧须请假两星期转地到韶关疗养        毛- 泽 东

9 A2 A% B3 S3 T# ?$ g, n

从毛- 泽 东致国民党的两封信毛- 泽 东最早承认自己的脑袋出了问题是在1924-26年间。


$ W4 S4 K6 M0 U) I

1957年11月8日

3 U1 F) c1 o# a/ O6 a

毛= 泽 东在莫斯科共产党和工人党代表会仪上讲话,首次公开承认自己有脑病,讲话内容如下;

# A: Y) H$ f, r; v

同志们我讲几句话,请同志们允许我即席讲话,因为我在几年前害过了一次脑贫血症最近一两年好一些,站起来讲话还有些不方便。


; z* U! O* P9 {) n( L

李志绥写的毛- 泽 东私人医生回忆录第一篇1949-1957年,提及毛很早就患上失眠症,在井岗山时代已服食安眠药。

$ ]9 H$ n q" I8 C

毛一生被失眠,便秘所困扰。毛患被迫害妄想狂症状,躁狂症状

+ ?4 [) i6 S8 V$ W3 a: {

毛有焦虑,抑郁,常有心情不畅快,空旷地方有恐惧感的病诉。

' R4 N9 c$ @; _ ?

以上的症状从现代忧郁症的征状来衡量,睡眠障碍,肠蠕动功能不正常,妄想被迫害都是典型的忧郁症症状。

9 g( V* {. G' Z9 h1 Q4 k

当时由于李医生对精神科的病症认识不够只懂得治标,给毛长期服食安眠药,未能根治。

9 v( I* o( I8 O) g9 k! ? M5 i

如果毛的病在建国初期便被治好,中 共建国以后的多次运动(包括58年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浩劫也许不会发生。毛在患忧郁症和长期服用安眠药药物影响的情况下作出违反宪法的做法,其中最为代表的就是在没有在全国人大代表立法通过便把私人业主的产业---变成经租房。今日的中 共没有必要为他以前的主子在精神不正常的状态下作出的错误决定背黑锅,应该从善如流,从人民的立埸考虑把以前错误的决定改正过来,向人民谢罪,把原来属於人民的财产退回给人民,把原来巳出卖了的人民财产的不合法所得退回给人民。

/ D) [+ ^% E* k- v, \& C7 a

中 /共/如能有勇气反思改正,中 /国/可能会更强大

9 P1 r9 `# h# n, p. _

中 /国/的老百姓数十年给一个有病的领袖统治何其不幸。带来精神和物质的痛苦何其巨大,是中 /共给老百姓作出补偿的时候,否则将会自食苦果,为时巳晚,所谓忠言逆耳,好自为之。


/ ?5 u& s) O. }* A0 T2 Z

嘉琦道子

. | } Y6 @0 A0 c, a* O

 

% l% r O- x/ s; |% w: i& F5 w8 i

qq:625456865

发表于 2009-2-23 15: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说物权法 经租房

  " @1 s6 q. v! o ?6 y

从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说物权法 经租房

这个”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毛 带领部队於1929年开进井岗山时开始提出的。
具体内容是:
三大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一切缴获要归公。
八项注意是: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赔,不打人骂人,不损坏庄稼,不调戏妇女,不虐待俘虏。

这些口号都是中共还没有取得天下,为了争取民心而喊的。
等到共军入城后却反其道而行。比方说,群众一针一线,能值几个钱,不屑一拿,要拿便要拿大的,老百姓的私人房产是最大的才会去拿。
中共取得政权后便推行一个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把超过十五间房间的房子,或是超过225平米的房子,由国家全部徵用,统一管理再转租出去,每月只将租金的25%返回给业主。
这就叫经租房。美其名叫做由国家经手把房子出租。
等到了1966年文化大革命连那仅有的25%的租金也仃止发给业主,直到现在。
到了1985年国家建设部在国务院尚未提交全国人大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出台了一个[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85)城住字87号文。[意见]里说:”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巳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这是中共政府建国以来首次如此明确宣布人民的私有财产“经租房”被国家剥夺,极大地侵害了广大经租房主的合法物权。

三大纪律最后一条是,一切缴获要归公,但经租房的地皮最后大都是官商勾结,私相转售。

八大注意里的 买卖要公平,借东西要还。
把人家业主的房产没收,再高价卖出那里有公平可言。
借东西要还,中共把百姓的房子借去出租,房息也借文革的红卫兵的不法行为不再发给业主,到最后还把业主的地皮卖丢,从来就没有想到要还。

毛 当年在井岗山虽然很早便看到他的革命队伍里存在的劣根性,并且提出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去提醒他的革命队伍。无奈他的革命干部进城以后把他的提点很快便忘得一干二净,而且更百倍的变本加厉,不取群众的一针一线,却取群众的房产。
借去群众的房产去出租,压根儿便没想过要还,最后还把群众的产业卖丢。
一个没有监督的政府最后便发展到这么离谱的地步,相信毛 主席也不愿意看到这帮缺乏监管的干部们的胡搞。
07年,国家出台了一套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和物业。给经租房的业主带来了新的希望。
但有些既得利益者却狡辩说物权法只保护立法后07年以后的私人财产。不追朔以前。但综观整份物权法一个字都没提过不保护07年以前的财产。其实物权法就是井岗山时代,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规定的延伸,应该可追朔到1929年才对。
至於1949年至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及1958至1966文化大革命,业主的房产被”经租”,和被迫交出,这段时间的物权更应被保护。否则1966至2007的物权也不能被保护,或是人大应再补充立法说明那段时期该保护,那段时期不受保护。
那个物权法正是说明一个事实,在中共的政权下
同一世界,同一法律,同是业主,不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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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6 17: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从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说物权法 经租房

  : b; T+ ~, I( D4 F4 y

从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说物权法 经租房

这个”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毛 带领部队於1929年开进井岗山时开始提出的。
具体内容是:
三大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一切缴获要归公。
八项注意是: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赔,不打人骂人,不损坏庄稼,不调戏妇女,不虐待俘虏。

这些口号都是中共还没有取得天下,为了争取民心而喊的。
等到共军入城后却反其道而行。比方说,群众一针一线,能值几个钱,不屑一拿,要拿便要拿大的,老百姓的私人房产是最大的才会去拿。
中共取得政权后便推行一个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把超过十五间房间的房子,或是超过225平米的房子,由国家全部徵用,统一管理再转租出去,每月只将租金的25%返回给业主。
这就叫经租房。美其名叫做由国家经手把房子出租。
等到了1966年文化大革命连那仅有的25%的租金也停止发给业主,直到现在。
到了1985年国家建设部在国务院尚未提交全国人大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出台了一个[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85)城住字87号文。[意见]里说:”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巳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这是中共政府建国以来首次如此明确宣布人民的私有财产“经租房”被国家剥夺,极大地侵害了广大经租房主的合法物权。

三大纪律最后一条是,一切缴获要归公,但经租房的地皮最后大都是官商勾结,私相转售。

八大注意里的 买卖要公平,借东西要还。
把人家业主的房产没收,再高价卖出那里有公平可言。
借东西要还,中共把百姓的房子借去出租,房息也借文革的红卫兵的不法行为不再发给业主,到最后还把业主的地皮卖丢,从来就没有想到要还。

毛 当年在井岗山虽然很早便看到他的革命队伍里存在的劣根性,并且提出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去提醒他的革命队伍。无奈他的革命干部进城以后把他的提点很快便忘得一干二净,而且更百倍的变本加厉,不取群众的一针一线,却取群众的房产。
借去群众的房产去出租,压根儿便没想过要还,最后还把群众的产业卖丢。
一个没有监督的政府最后便发展到这么离谱的地步,相信毛 主席也不愿意看到这帮缺乏监管的干部们的胡搞。

' d: `9 b/ e( P! x J$ m9 o'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笫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9 ~ I) c% U) T$ r

1966年房管局停止了支付25%的定租金,,国家也没有履行过赎买的法律手续,单方面中止了契约,经租房业主与房管局的经租契约实际上可视为无效。经租房业主有权取回被房管局经租的物业。
2007年,国家出台了一套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和物业。给经租房的业主带来了新的希望。
但有些既得利益者却狡辩说物权法只保护立法后07年以后的私人财产。不追朔以前。但综观整份物权法一个字都没提过不保护07年以前的财产。其实物权法就是井岗山时代,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规定的延伸,应该可追朔到1929年才对。
至於1949年至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及1958至1966文化大革命,业主的房产被”经租”,和被迫交出,这段时间的物权更应被保护。否则1966至2007的物权也不能被保护,或是人大应再补充立法说明那段时期该保护,那段时期不受保护。
那个物权法正是说明一个事实,在中共的政权下
同一世界,同一法律,同是业主,不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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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6 17: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说物权法 经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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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说物权法 经租房

这个”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毛 带领部队於1929年开进井岗山时开始提出的。
具体内容是:
三大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一切缴获要归公。
八项注意是: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赔,不打人骂人,不损坏庄稼,不调戏妇女,不虐待俘虏。

这些口号都是中共还没有取得天下,为了争取民心而喊的。
等到共军入城后却反其道而行。比方说,群众一针一线,能值几个钱,不屑一拿,要拿便要拿大的,老百姓的私人房产是最大的才会去拿。
中共取得政权后便推行一个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把超过十五间房间的房子,或是超过225平米的房子,由国家全部徵用,统一管理再转租出去,每月只将租金的25%返回给业主。
这就叫经租房。美其名叫做由国家经手把房子出租。
等到了1966年文化大革命连那仅有的25%的租金也停止发给业主,直到现在。
到了1985年国家建设部在国务院尚未提交全国人大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出台了一个[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85)城住字87号文。[意见]里说:”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巳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这是中共政府建国以来首次如此明确宣布人民的私有财产“经租房”被国家剥夺,极大地侵害了广大经租房主的合法物权。

三大纪律最后一条是,一切缴获要归公,但经租房的地皮最后大都是官商勾结,私相转售。

八大注意里的 买卖要公平,借东西要还。
把人家业主的房产没收,再高价卖出那里有公平可言。
借东西要还,中共把百姓的房子借去出租,房息也借文革的红卫兵的不法行为不再发给业主,到最后还把业主的地皮卖丢,从来就没有想到要还。

毛 当年在井岗山虽然很早便看到他的革命队伍里存在的劣根性,并且提出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去提醒他的革命队伍。无奈他的革命干部进城以后把他的提点很快便忘得一干二净,而且更百倍的变本加厉,不取群众的一针一线,却取群众的房产。
借去群众的房产去出租,压根儿便没想过要还,最后还把群众的产业卖丢。
一个没有监督的政府最后便发展到这么离谱的地步,相信毛 主席也不愿意看到这帮缺乏监管的干部们的胡搞。

H" Y" Z- _3 k; o' 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笫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 T% b4 Q7 H Y: P

1966年房管局停止了支付25%的定租金,,国家也没有履行过赎买的法律手续,单方面中止了契约,经租房业主与房管局的经租契约实际上可视为无效。经租房业主有权取回被房管局经租的物业。
2007年,国家出台了一套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和物业。给经租房的业主带来了新的希望。
但有些既得利益者却狡辩说物权法只保护立法后07年以后的私人财产。不追朔以前。但综观整份物权法一个字都没提过不保护07年以前的财产。其实物权法就是井岗山时代,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规定的延伸,应该可追朔到1929年才对。
至於1949年至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及1958至1966文化大革命,业主的房产被”经租”,和被迫交出,这段时间的物权更应被保护。否则1966至2007的物权也不能被保护,或是人大应再补充立法说明那段时期该保护,那段时期不受保护。
那个物权法正是说明一个事实,在中共的政权下
同一世界,同一法律,同是业主,不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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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4: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发表于 2009-8-24 06: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 l A& F3 {5 B/ B

上海影星蓝苹和她的烂尾文革项目

; k9 b$ q5 s3 F3 F: V0 d; e' Z

蓝苹,1914年生,原名李云鹤,山东渚城人,1929年在济南入山东实验剧院,1934年在上海以蓝苹为艺名做电影演员。1937角年秋到延安改名江 青,1938年与毛 泽 东结婚。

. D. X9 a: _9 k! r' i$ k7 Z# }

文化大革命与江-青的忧郁症

+ ?: k) x& z4 T9 A. J

最近读李志绥医生写的毛-泽-东私人医生回忆录第二篇 1957-1965 第28-30 章


" U" L" ^$ G+ h6 L, Q: _

其中提及江-青从苏联接受医疗返国后,神经衰弱变得更严重,她认为她自己有重病。

2 p- P h; K. y0 t& g

胃不好,消化能力差,头上似乎压了一个铁盔,耳鸣,怕光,怕风,怕声音,有恐

2 `3 g- Z8 f+ h4 C

惧感,长期失眠,安眠药换来换去,对安眠药上瘾。讧-青的身体经医生们检查过是很

3 j' F! k% s5 N1 T9 r( ]

健康的,但江-青仍老怀疑自己有病。

- B& ~/ ?* K1 y8 P( U0 h

在那个苏联医学体制时代,都把忧郁症说成神经衰弱。其实上述的症状就是忧郁症的症状。

2 i0 r8 L9 ~1 R) j8 X" D! N

这个症状在忧郁症里叫疑病症。和惊恐症。

0 M3 R& B: _! _/ o" O; D. g2 P

医生们建议江-青多参加文娱,社会话动和体育锻炼。

$ O' e8 I. Q8 i- L+ u7 g( @

后来李医生向毛汇报了江青的病情,说医生们共同的意见是:江-青主要有强迫观念和双重人格。

& Z; H0 F8 z6 f4 X

毛问什么是强迫观念和双重人格,

' T/ r1 Y' U, O" c0 ^

李说:江-青对人对事往往以主观臆想代替客观实际,而又出尔反尔。

. C9 j8 I8 s" k+ L5 T; \- c2 Y) Z

李也将医生们江-青提出的建议告诉毛。

) V) \: D$ `) D' H+ @( s8 s

让江 青多参加文娱社会活动和锻炼。

, `5 v4 v( c% z" i

最后毛对李说以后不要向别人说和背后议论江的病情。

4 `8 T; P7 l: I2 v6 a9 |

强迫观念行为也是忧郁症症状之一。

& c* G& x( ^3 j

这是1965年,过了不久,1966年毛便给江-青开了一个特别项目—文化大革命。在文革间

/ E6 W9 p) X# H! }' g- Q2 g3 p

江-青参与了不少活动如样板戏,乒乓球,学大寨等等文娱社会话动。

" \5 P/ m' `8 m# C8 i G6 {

如果文-化大革命不是由一位有忧郁症的病人去做搞手,也就不会发展成十年的大浩劫。

. Z! i) _0 U! U- h

那位李医生及当时的医生团对精神科医学水平不够没有给江-青的忧郁症作出对症下药的治疗,只出一些骚主意,参加文娱活动,终至做成文革大悲剧,在某些程度上这帮医生也要负上一定的医疗责任。

( ?3 o% q, g' D3 f9 C( M

江 青的忧郁症其实在她早年的时候已经有这个徵状,她年青时因与唐纳发生感情的波折时也有过自杀的想法,最后江-青以大多数典型的忧郁症病患用的方式--自杀来结束自己的生命。

4 n0 ]% l( J2 c( i2 m

至于江-青她只是一个有病的人,人们应以更谅解的眼光去评价她所犯的错误。关键是毛不应给一个有病的人做文革旗手,最后演变成为一埸浩劫,这是必然的事。

5 N' N. U2 v( R7 H5 ~

更多

. x; _3 x0 y8 `" U9 Q# W( r7 ]" E: W

文革结束后,中共只对文革时对中共的领导人(包括邓 小 平等)的政治迫害进行了平反,却对千百万的人民因为文革家破人亡,死于非命和经济上的捐失闭口不提。这是一种法律双种执行标准。

$ u. J* m. \ p$ t4 S

在文革中被收归公有的原私人房产中并未全部返还,经租房房主在文革期间被红卫兵强迫把产权证上交房管局,到现在仍被视为文革的成果,迟迟不愿退回产权证给原业主。

( _, x, f5 q/ A- C# a1 o4 L. g2 t

更有甚者,文革结束到现在,中国政府还在执行文革对“经租房定租暂停支付”的强盗政策。

9 \7 ^ u9 v% t2 y

文革后,中共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出台了落实私房政策,部分流离失所,沦为游民的的经租房主得以回到房产所在地,收回自住房屋或部分自住房屋,但政府至今天仍没有归还被经租的那部分私房,也没有支付过在文革时被仃止支付的“定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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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大革命时的错误决定是由於一部分的领导人在精神状态不很稳定的情况下作出,今日的中共应该改正当时的错误,承识是由于个别领导人的失误退还巳归国有的经租房于业主。不再为某些领导人的失误背负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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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不单要发还经租房于业主更应发还文革以来的停止支付的定租和利息,对巳非法买卖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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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拆除的经租房应尊重 原业主的选择权,以同等房屋或以市埸价格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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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领导人一天到晚都挂在咀边的以民为本,执政为民,如果没有识真的行动,都只是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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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和谐社会要中共自己踏出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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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琦道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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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4 06: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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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说物权法 经租房

这个”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毛 带领部队於1929年开进井岗山时开始提出的。
具体内容是:
三大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一切缴获要归公。
八项注意是: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赔,不打人骂人,不损坏庄稼,不调戏妇女,不虐待俘虏。

这些口号都是中共还没有取得天下,为了争取民心而喊的。
等到共军入城后却反其道而行。比方说,群众一针一线,能值几个钱,不屑一拿,要拿便要拿大的,老百姓的私人房产是最大的才会去拿。
中共取得政权后便推行一个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把超过十五间房间的房子,或是超过225平米的房子,由国家全部徵用,统一管理再转租出去,每月只将租金的25%返回给业主。
这就叫经租房。美其名叫做由国家经手把房子出租。
等到了1966年文化大革命连那仅有的25%的租金也仃止发给业主,直到现在。
到了1985年国家建设部在国务院尚未提交全国人大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出台了一个[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85)城住字87号文。[意见]里说:”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巳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房管局根据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64)法研字第80号《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指出:“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实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为此,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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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用租金取代赎买金,是忽悠老百姓的做法,等於一个房子的租客向房主交了几年的租金便说这个房子是归他所有的了。是一件十分荒谬的事。
这是中共政府建国以来首次如此明确宣布人民的私有财产“经租房”被国家剥夺,极大地侵害了广大经租房主的合法物权。

三大纪律最后一条是,一切缴获要归公,但经租房的地皮最后大都是官商勾结,私相转售。

八大注意里的 买卖要公平,借东西要还。
把人家业主的房产没收,再高价卖出那里有公平可言。
借东西要还,中共把百姓的房子借去出租,房息也借文革的红卫兵的不法行为不再发给业主,到最后还把业主的地皮卖丢,从来就没有想到要还。

毛 当年在井岗山虽然很早便看到他的革命队伍里存在的劣根性,并且提出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去提醒他的革命队伍。无奈他的革命干部进城以后把他的提点很快便忘得一干二净,而且更百倍的变本加厉,不取群众的一针一线,却取群众的房产。
借去群众的房产去出租,压根儿便没想过要还,最后还把群众的产业卖丢。
一个没有监督的政府最后便发展到这么离谱的地步,相信毛 主席也不愿意看到这帮缺乏监管的干部们的胡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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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笫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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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废止了`196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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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出台了一套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和物业。给经租房的业主带来了新的希望。
但有些既得利益者却狡辩说物权法只保护立法后07年以后的私人财产。不追朔以前。但综观整份物权法一个字都没提过不保护07年以前的财产。其实物权法就是井岗山时代,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规定的延伸,应该可追朔到1929年才对。
至於1949年至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及1958至1966文化大革命,业主的房产被”经租”,和被迫交出,这段时间的物权更应被保护。否则1966至2007的物权也不能被保护,或是人大应再补充立法说明那段时期该保护,那段时期不受保护。
那个物权法正是说明一个事实,在中共的政权下
同一世界,同一法律,同是业主,不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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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4 06: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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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 泽 -东中 国最牛 的-经租房始作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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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了一个展览有关毛- 泽 东在国民党干部时期的信函及李志绥写的毛- 泽 东私人医生回忆录的第一篇1949-1957 ,从种种的症状显示,使我确信毛 泽 东是个长期忧郁症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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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5月致平民教育委员会诸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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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因脑病日增,组织部及秘书处事务又繁,平教委员会常务委员势难胜任,恳予准许辞职,另推一人接替。         毛- 泽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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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 年二月十四日 致中央秘书处林伯渠请假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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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中央秘书处常务委员诸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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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脑病增剧须请假两星期转地到韶关疗养        毛- 泽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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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毛- 泽 东致国民党的两封信毛- 泽 东最早承认自己的脑袋出了问题是在1924-26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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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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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 泽 东在莫斯科共产党和工人党代表会仪上讲话,首次公开承认自己有脑病,讲话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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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我讲几句话,请同志们允许我即席讲话,因为我在几年前害过了一次脑贫血症最近一两年好一些,站起来讲话还有些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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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绥写的毛- 泽 东私人医生回忆录第一篇1949-1957年,提及毛很早就患上失眠症,在井岗山时代已服食安眠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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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一生被失眠,便秘所困扰。毛患被迫害妄想狂症状,躁狂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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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有焦虑,抑郁,常有心情不畅快,空旷地方有恐惧感的病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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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症状从现代忧郁症的征状来衡量,睡眠障碍,肠蠕动功能不正常,妄想被迫害都是典型的忧郁症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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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由于李医生对精神科的病症认识不够只懂得治标,给毛长期服食安眠药,未能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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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毛的病在建国初期便被治好,中 共建国以后的多次运动(包括58年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浩劫也许不会发生。毛在患忧郁症和长期服用安眠药药物影响的情况下作出违反宪法的做法,其中最为代表的就是在没有在全国人大代表立法通过便把私人业主的产业---变成经租房。今日的中 共没有必要为他以前的主子在精神不正常的状态下作出的错误决定背黑锅,应该从善如流,从人民的立埸考虑把以前错误的决定改正过来,向人民谢罪,把原来属於人民的财产退回给人民,把原来巳出卖了的人民财产的不合法所得退回给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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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如能有勇气反思改正,中 /国/可能会更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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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的老百姓数十年给一个有病的领袖统治何其不幸。带来精神和物质的痛苦何其巨大,是中 /共给老百姓作出补偿的时候,否则将会自食苦果,为时巳晚,所谓忠言逆耳,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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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琦道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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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07: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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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说被忽悠的 经租房, 物权法
这个”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毛 带领部队於1929年开进井岗山时开始提出的。
具体内容是:
三大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一切缴获要归公。
八项注意是: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赔,不打人骂人,不损坏庄稼,不调戏妇女,不虐待俘虏。

这些口号都是中 共还没有取得天下,为了争取民心而喊的。
等到共军入城后却反其道而行。比方说,群众一针一线,能值几个钱,不屑一拿,要拿便要拿大的,老百姓的私人房产是最大的才会去拿。
中 共取得政权后便推行一个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把超过十五间房间的房子,或是超过225平米的房子,由国家全部徵用,统一管理再转租出去,每月只将租金的25%返回给业主。
这就叫经租房。美其名叫做由国家经手把房子出租。
等到了1966年文 化大革命连那仅有的25%的租金也仃止发给业主,直到现在。
到了1985年国家建设部在国务院尚未提交全国人大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出台了一个[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85)城住字87号文。[意见]里说:”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巳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房管局根据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64)法研字第80号《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指出:“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实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为此,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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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用租金取代赎买金,是忽悠老百姓的做法,等於一个房子的租客向房主交了几年的租金便说这个房子是归他所有的了。是一件十分荒谬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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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到现在既然仍坚持执行1958年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那么现在的房主拥有超过225平方米的房子也应纳入经租房的范畴,符合政策成为公产属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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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我见很多朋友的房子都符合改造的政策规定却未见你们执行经租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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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个执政党,同一宪法,同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不应该是一部分人的私有房产归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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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部分人的私有房产却不归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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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就是建国初期私房的业主都不是属于新阶级,所以便把他们私有房产归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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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在那些大房子都属于新阶级所以便不继续搞社会主义改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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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 共政府建国以来首次如此明确宣布人民的私有财产“经租房”被国家剥夺,极大地侵害了广大经租房主的合法物权。

三大纪律最后一条是,一切缴获要归公,但经租房的地皮最后大都是官商勾结,私相转售。

八大注意里的 买卖要公平,借东西要还。
把人家业主的房产没收,再高价卖出那里有公平可言。
借东西要还,中 共把百姓的房子借去出租,房息也借文革的红卫兵的不法行为不再发给业主,产权证被迫上缴,到最后还把业主的地皮卖丢,从来就没有想到要还。

毛 当年在井岗山虽然很早便看到他的革命队伍里存在的劣根性,并且提出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去提醒他的革命队伍。无奈他的革命干部进城以后把他的提点很快便忘得一干二净,而且更百倍的变本加厉,不取群众的一针一线,却取群众的房产。
借去群众的房产去出租,压根儿便没想过要还,最后还把群众的产业卖丢。
一个没有监督的政府最后便发展到这么离谱的地步,相信毛  主席也不愿意看到这帮缺乏监管的干部们的胡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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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笫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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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废止了`196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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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出台了一套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和物业。给经租房的业主带来了新的希望。
但有些既得利益者却狡辩说物权法只保护立法后07年以后的私人财产。不追朔以前。但综观整份物权法一个字都没提过不保护07年以前的财产。其实物权法就是井岗山时代,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规定的延伸,应该可追朔到1929年才对。
至於1949年至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及1958至1966文化大革命,业主的房产被”经租”,和被迫交出,这段时间的物权更应被保护。否则1966至2007的物权也不能被保护,或是人大应再补充立法说明那段时期该保护,那段时期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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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就是现在的房产大都是特权阶级拥有,所以要保护。以前的房产大都是一般老百姓拥有所以便不用保护。说物权法其实是“特权法”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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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物权法正是说明一个事实,在中 共的政权下
同一世界,同一法律,同是业主,不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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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23: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过去了,2011年来了,还是没有发还经租房的消息。经租房成了房管部门的敛财工具,政府成了利益集团的敛财工具,宪法成了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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