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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engken

[事件报导]前门北孝顺胡同38号遭第二次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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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8 21: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服 就是畜生,历朝历代都是这样,,,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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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11: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北晓顺17号的,前门现在算是完了
发表于 2010-8-3 01: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他妈孙子,这帮王八蛋的,多好的房梁木头,比我们家住的房子新多了,(我现在住西城棉花胡同呢,后山墙都裂了,没有人管,房管局的说得意思意思才给你下危房单子,才能修),祖上的产业就给拆了,钱多少还是其次,关键是这个地界没了。而且整车的木料能卖许多的钱呢。
发表于 2010-7-31 21: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丧尽天良!
发表于 2010-7-26 17: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政府爱人民?还是去你妈的和谐社会吧。

发表于 2010-7-26 17: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遏制强拆,《刑法》须走上前台


  遏制强拆,《刑法》须走上前台 ■ 新京报社论     6 J% C( ^/ m ], K5 \
      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0-07/26/content_129866.htm?div=-1   $ R+ F2 N/ _2 w1 a8 t4 c1 j
       近日,昆明市宏仁新村的村民们历时5年、投入3亿多元资金建起一个新农村住宅小区遭拆迁。为了建新村,村民们把多年的积蓄和征地补偿款都投了进去。但新村刚建好,就被列入拆迁改造范围。  ! h- W+ G$ \$ j" t3 Q6 O6 T
      拆迁的目的很简单:建设一个商贸城,而且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开发商已经介入其中。与所有的违法拆迁、强制拆迁如出一辙:与民争利。 9 I# @1 w: n! u g9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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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层出不穷的违法强拆事件中,我们面临的最真实的问题,不是良法不够用,而是有法不依。 / _" p- q$ m. r* b# F% q2 o#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明确规定了侵犯财产罪,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t& @ n) B# V$ c. B
       违法强拆之所以层出不穷,导致官民矛盾愈演愈烈,某些地方政府信用每况愈下,一个重要原因是不把违法强拆当违法犯罪。 : E. f7 j, t3 w- k0 t
    遏制地方官员与民争利的违法强拆冲动,固然需要新的拆迁条例尽快出台,然而,也必须让《刑法》走上前台落到实处:别再把违法强拆不当罪。
发表于 2010-8-8 13: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共产党就是北京文化的毁灭者,我们要保卫北京文化只有毁灭共产党,别无他途
发表于 2010-10-16 13: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BR]转帖:  ( U+ J- F1 ?- z: B7 n$ j1 d- F9 g1 P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值得警思的“强拆论”8 @! i# F# i# d/ m- c4 F7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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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t4 T6 D- q2 g- J+ \/ z  J' a范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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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 w9 X. A' w3 u( c2010年10月14日00:0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9 [& p- t, d6 }
  与某些地方所看重的工程项目、城市面貌相比,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正当权益的维护更为重要  近日网上出现了一篇奇文,题为《透视江西宜黄强拆自焚事件》。文中有对无奈“强拆”的表白,有对法律“本本主义”的反思,更有“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的惊人论点。  “没有强拆就没有中国的城市化”、“每个人其实都是强拆政策的受益者”……这种似是而非的表述,在文中随处可见。联系到此前不久,某地法制办主任曾以类似理由,致信北大教授反对新拆迁条例,不难看出,这种逻辑在一些基层干部那里颇有些市场,许多强拆事件的发生并非偶然。  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必然伴随着拆迁,但如果把所有“拆”字前面都加上一个“强”字,不仅与事实不符,也无助于将来的城市发展。在为了公共利益、经过合理补偿的前提下,拆迁并无不可。但假如以“没有强拆就没有城市化”来理解“公共利益”,理直气壮地称“谁影响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则显然是对公共利益的无知。  应该尊重一些地方干部的发展愿望,也可以体谅他们面临的压力、遭受的误解和委屈。但这一切都不足以成为“强拆发展观”的理由。  中央明确提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在衡量发展时,与某些地方干部所看重的工程项目、城市面貌相比,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正当权益的维护更为重要。后者不仅是发展的最终目的,也是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和动力。任何一种发展,如果仅仅是为了“发展”而见物不见人,把人民利益、群众意愿空洞化、虚无化乃至对立化,甚至以“发展成本”为借口,随时“征用”公民权利、社会公平、媒体监督,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发展的异化。  只要有发展,就会有利益问题。拆迁中,政府、老百姓、开发商都有各自的诉求,这原本都很正常。当这些诉求发生冲突时,诉诸既定的法律,是法治国家的常态。然而,正是在所谓“法律并非一用就灵”、“一切机械照搬法律,同样会犯本本主义的错误”的思维下,在不少拆迁事件中,一些地方将依法行政视为发展的羁绊,甚至不惜以“多快好省”的思维去“良性违法”。  因此,当这位作者感慨“人们不愿相信政府一方的说法,哪怕是这种说法合情合理”,感叹精心打造的法律武器“被老百姓弃之如敝屣”时,其实更应该反思自己对待法律的态度。当某些地方干部以实用主义的态度搁置法律时,又怎能指望老百姓相信法律、选择法律?又如何从依法行政中获得公信权威?  “只要地方要发展、只要城市化没有停止,强拆工作就依然要进行下去。”没错,中国的发展和城市化不会停止,但“强拆”显然是开错了药方。我们应该认真学习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的要义——任何发展,都是为了人民的幸福和尊严,离不开社会的公平正义,都不能容忍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损害。
) A2 K3 r; Z" j; V! E, ?[BR] 
发表于 2010-12-9 10: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的宅子。其他的都是多余,要不把它搬美国去?

发表于 2010-12-8 19: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说.如果用一种错误的方法去解决问题.就等于开了先例.埋下了种子
发表于 2010-12-6 07: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BR]冯哥一向可好,十分惦念,那些特殊的日子不会忘记。
打字快手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0-12-4 23: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1-10-24 12: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10月24日新京报(15版) + \" V+ G2 ^: W+ b& G5 J* f

前门街道原工委书记涉嫌雇凶杀人(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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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少杰涉嫌雇3 人将其情人杀害后碎尸,四名嫌疑人均已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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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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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节前,前门街道原工委书记罗少杰,涉嫌雇凶杀人碎尸,被害者是和其存在多年情人关系的熊某。近日,记者获悉,罗少杰和另三名疑犯叶某、马某、朱某,已被北京警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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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少杰不再担任前门街道工委书记。昨晚,记者登录前门街道官网,在网站此前的很多新闻报道中,罗少杰的职务是“前门街道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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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但该网站“前门街道主要领导介绍”一栏中,街道工委书记之职已经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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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少杰,1964 年生人,曾任崇文区城管大队大队长、前门街道工委书记,正处级,此前在工作中结识北京某拆迁服务公司员工熊某,两人随后发展为情人关系。警方确认罗少杰涉嫌雇凶杀人据了解,今年9 月19 日,警方接到熊某弟弟熊辉(化名)的报警,姐姐熊某失踪。他报警称,9 月17 日下午,罗少杰给他打电话,称9 月14 日熊某说要出去旅游,让他帮忙喂狗,但后来无法取得联系。直到9 月19 日,亲属给熊某打电话始终无法接通,于是报警。警方经缜密分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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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9 月26 日,将有重大嫌疑的罗少杰控制。经讯问,他承认雇人将熊某杀害后碎尸。随后,警方控制犯罪嫌疑人马某、叶某、朱某。其中,马某、叶某为原崇文区人,朱某是河北籍。罗少杰家中搜出大量现金据知情人透露,警方破案后,从罗少杰位于国瑞城的家中搜出大量现金。据了解,被害人熊某一直未婚,与罗少杰保持情人关系七八年,一直在等他。近年,罗少杰称其妻子患了绝症,于是,熊某希望自己能够和罗少杰有结果。其间,她掌握罗少杰很多工作内情,并提到要举报他。曾在拆迁公司任职熊辉是通过姐姐认识罗少杰的,此前,罗少杰在任崇文区城管大队大队长时,因配合政府做拆迁工作,结识了在北京某拆迁服务公司任职的熊某,并发展为情人关系。熊某的邻居“ 大糖糖”称,熊某供职的房地产公司也是崇文区属企业。在BDA样本小区,罗少杰、熊某从来都是以夫妇身份示人。“大糖糖”称,熊某平日独居在样本小区,罗少杰一般会在晚上、节假日出现,很多人都见过他。罗熊二人对共同示人也并不避讳,熊某介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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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罗少杰时,均以“ 老公”、“我们家老罗”;罗少杰称呼熊某也是“我家媳妇”,不少邻居还知道罗少杰的职务身份。这一说法,得到了邱小欣(化名)等邻居的证实。“大糖糖”、邱小欣等多位邻居均称,熊某在感情上很依赖罗少杰。熊某网名“宝罗熊”,便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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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贝、罗少杰、熊某”之意。熊某还将家中的宠物猫狗也命名为宝宝、罗罗、熊熊等。(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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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epaper.bjnews.com.cn/images/2011-10/24/A15/xjb20111024A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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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10-24 12:02:39编辑过]
发表于 2011-6-20 13: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之前的帖子被隐藏了,在这儿再回复一下:积重难返,罪行累累,希望早日清算!
发表于 2011-6-20 05: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2006年6月20日(夏至)~2011年6月20日
发表于 2011-6-19 07: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BR]前门包老太太的控诉——被强拆5周年祭
1 v$ `0 s, P6 B8 B[BR]

[事件报导]前门北孝顺胡同38号遭第二次强拆

[事件报导]前门北孝顺胡同38号遭第二次强拆
发表于 2011-6-28 10: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BR]房子价值最大的部分就是下面的土地,可那部分在49年就已经被抢走了,剩下的那点木头再粗又能值几个钱呀,您拿着前朝的地契和本朝已撤销的区政府讲理,能有希望吗,这院房子给您这辈子带来的是福还是祸呀,想开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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