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切换到宽版

服务器里的北京 - 老北京网

 找回密码
 注册老北京网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楼主: Fengken

[事件报导]前门北孝顺胡同38号遭第二次强拆

[复制链接] 放大 缩小 原始字体
发表于 2008-5-22 10: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好建筑,一转眼就变成废虚,法律都成了空文了?把此帖发到新北京网,让那马甲看看老北京所遭受的苦难。
回复 支持 反对

举报

发表于 2008-8-14 12: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决定的事,谁也不能更改,上上下下都打点好了,一个小百姓又能奈何,老人家还是多保重身体,健康为重。

[em03][em03][em03][em03][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8-8-14 13: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契没用啊!那是中华民国的!国朝不认帐!冯先生这是跟洪天王讲四书五经!
发表于 2008-9-2 17: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借用一句名言 送给那些还没有被拆迁和未经历过拆迁以及那些住在70年产权的商品房中的人们:

起先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不是,我不说话;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此后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不是工会成员,我继续不说话;再后来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不是天主教徒,我还是不说话;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发表于 2008-9-3 00: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中国在2008-9-2 17:49:22的发言:

借用一句名言 送给那些还没有被拆迁和未经历过拆迁以及那些住在70年产权的商品房中的人们:

起先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不是,我不说话;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此后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不是工会成员,我继续不说话;再后来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不是天主教徒,我还是不说话;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借用一句CCTV解说词送给楼上

稍有常识的人都能看出,如果我们的铁骑继续前进,那么这个螳臂当车的歹徒,难道能够阻挡得了吗!

发表于 2008-9-22 22: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唉,那要是我的房,我要是不满意,我肯定抄家伙上,打死算。我发现我现在特不杵打架。
发表于 2008-9-23 09: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深资潜水在2007-10-19 21:12:00的发言:
唉,这种事多了……不公平才使一少部分人暴富,很多人贫困.....................[em16]

这是赤裸裸的抢劫!这是绝对的土匪行经!!这是光天化日下罄竹难书的罪恶!!!这是在人民面前肆无忌惮的践踏宪法!!!!

试问:在文明社会进步的今天,世界上能有哪个民主法治国家能容忍这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触犯国家《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等二十条相关法律的暴行?!世界上能有哪个号称是“依法治国”“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未经过任何司法程序,公民的住宅就可以任意闯入,公民的私有财产就可以这样冠冕堂皇的公开掠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就可以任意剥夺,公民的人格就可以任意侮辱?!

从始至终;从创建到今天,都是靠掠夺人民的财产而发展壮大起来的,所不同的是由最初的杀富济贫发展到今天的杀贫济富!!!他们走过的每一步都留下一个刺目血脚印……



发表于 2008-10-21 22: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缺钱”,某个区的区长“缺少业绩”或者和黑心商人利益上的勾结。就打起拆迁的主意。高价的房,给居民那么点的拆迁款只能让他们迁到更远的地方。黑心!未来的北京:三流的纽约,二流的香港。可是自己的所谓根儿的文化呢,却保留不下来。和谐社会,对应政府?还是老百姓.这个社会永远不会和谐。只是虚伪的社会。
发表于 2008-11-24 17: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一版报纸?
发表于 2008-12-25 12: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崇文区的拆迁,从最早的瓷器口到两广路、金鱼池、板厂、一直到前门,没有一次不是破坏,没有一次不是怨声载道。大多数崇文区居民都被拆到“小崇文”旧宫去了。
发表于 2008-12-25 22: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气愤,没地方说理去。

发表于 2008-12-30 12: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作孽啊
发表于 2009-2-25 09: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失信于民。
发表于 2009-2-26 22: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耻至极,果然是和谐--黑社会.

发表于 2009-3-14 15: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木料运到哪里去了?
发表于 2009-4-29 10: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两年的时间过去了,不知道包老太太现在如何了?!~
发表于 2009-5-7 22: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那片儿不是不动了吗,房子还不还?
发表于 2009-5-19 11: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想知道包老太太的近况。
发表于 2009-7-6 14: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拆吧拆吧   拆到后面把广场上的那些碍眼的建筑一起拆掉  省的在哪丢人现眼  
发表于 2009-9-16 09: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中国新闻周刊34期:“经租房”前半生


发表于 2009-12-7 00: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百年后能有人 能有条件 为1949年以后因政务灾难死难的北京老城及关系事件的受害方起诉政府!
发表于 2009-12-29 19: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盗!!!!!!!!!!!!!
发表于 2009-12-9 11: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xie ben shu,30 nian hou zhun fa biao

发表于 2009-12-13 22: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0 _# f8 \6 x; U) u ~4 K6 y) {+ I
: N& X% F8 M& \4 r5 u 转帖:看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吓了我一跳(2009-12-11 20:15:48)
  : G* p y. r9 s* w( s. V5 _ 所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以前就是一个法盲,今天在百度上搜索后仔细看了看,才发现政府、拆迁人对房屋的拆迁还真没有什么好指责,原来他们是按照法律程序来办事,丝毫没有任何越轨行为。
$ n. j8 \5 Q3 ?+ ^9 b( [! ~ * w$ y$ d% l3 i" ?2 w
( w, Q# P& H2 r& q- o, [0 Z     为什么吓我一跳呢,原来里面有很多字眼值得我们好好端详。
. e0 V+ x) a4 z
2 P- u: |0 x$ W/ C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 {! {! B- N0 X2 w
& ]9 F* p/ J. Y+ Z- u. c* q评价:开宗明义,本条例维护的不是被拆迁人的权力,而是拆迁人的权利,就是维护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这些单位都是什么性质的呢?房地产商们,政府部门,可能还包括一些有势力的某个群体等等。
2 v2 s9 I& @: J0 {2 `& ~4 m5 N! D
6 O) q$ c) v2 v9 U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 ^& q% [" @5 }* b! z1 g
5 F) [/ B4 Y1 ^ 评价:补偿多少,如何安置都没有提及,也没有作出相应规定,被拆迁人必须掀起搬迁。
+ a# ]6 i. J3 N) t4 q; ?# d! Y% s! M. P. T' n
5 k, Y' F0 v7 m" m: D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Q8 m( c" ]- \/ [* O
3 r( K0 X' T- }( n) W7 J 评价:这条等于给了拆迁人一把尚方宝剑,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愿意,拆迁人必须限期拆迁,否则后的后果难以设想,那个拆迁人不敢执行呀?
* o2 e, I7 l/ c- K" M- G . j* m9 J5 |- q0 I4 e5 e
# w/ t/ Q3 s4 I9 e* _: q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k8 y- _9 H' G/ I7 {6 |
) X+ I9 D) q) h; q4 ]: j评价:不管老百姓乐意不乐意,拆迁人都可以把老百姓的房屋拆迁掉,那怕是在深更半夜。
( |* O/ I0 r" o; j1 v$ V ' Z7 D% J8 }1 ]) K* }
3 X, J2 g5 J3 l8 B- \5 i 第十六条4 {' F# p8 m/ a( G. j9 o) k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 v, I; ?- t5 z) N# n4 m 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 : Q8 N3 D5 @7 i: [# \( m( b2 |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j1 x; p+ K6 x. I: r3 H( h9 Q0 t* B0 U
! C* D0 M! r3 B! ` f5 b 评价:被拆迁人不管愿意不愿意接受拆迁条件,必须限期拆迁,房屋拆迁本来就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当事人即便向人民政府提出裁决申请,裁决的结果又怎么能偏向被拆迁人呢?在裁决期内,你被拆迁人的房子该拆迁还要拆迁,裁决又有什么意义呢?
% _. H$ m7 @/ L y: r E. n % y8 n/ D' k3 a* L6 n/ O3 c
5 a- }# k8 O; }% K0 E t 第十七条# Y! l2 j9 u3 ?5 Z5 l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r7 f; H) q# x) g! `( C* y + h% x) Q. N8 S' B" L7 Q
& }: d8 @0 A0 O- w评价:前面已经规定下限期拆迁,就是达不达成协议都要拆6 ?; K" y1 x$ p' g3 D! z. i2 ] 迁,既然达成协议,被拆迁人又怎么会失约呢?问题就来了,如果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觉得本协议受骗,拒绝搬迁,拆迁人在这里就找到强制拆迁的法律依 ' w& [. F5 X' Q7 r: j! E据,“强制”的强度有多大,完全可以凭拆迁人本能的想象力来判断和执行,难道逼迫被拆迁人自杀、自焚不在“强制”范畴之内吗?如果拆迁人人手不够,可以调 h$ N4 w) I& h0 w2 d6 l/ ?4 C动司法机关来干预,也难怪会在拆迁现场看到大量执法队伍呢。
s; N* M1 W8 B" o) p! f* A& K* F1 s + T1 N' @/ A4 [: f$ k* T
" E; n$ @1 C- I( a 第三十六条2 O: V4 S# A. s5 N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5 [$ V: p% O2 Q$ f 9 X( N: L' ?, \
$ _9 s- H+ E" b" O6 J& l评价:试问那个拆迁人敢于不去强行拆迁老百姓的房子,如果这个拆迁人心肠软了,说不定会受到巨额罚款和严厉惩处呢。
3 u/ ?# D& c; @) I A2 \8 v) Y 3 J; H: }; a1 F+ R- [. G
! H2 o6 i4 t2 w3 j" i3 D- v 所以我们不必惊诧目前拆迁过程的一系列反常行为,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所谓“暴力拆迁”在“强制拆迁”范畴以内,本不构成犯法,而那些投掷燃烧弹、石块、玻璃瓶等行为的人,都成了暴力抗法,这难道奇怪吗?
发表于 2009-12-19 00: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口气看完此长贴, 给我留下太多的问号????? 太多的惊叹号!!!!!

; f- X! f! `. |( t8 R( ~

 

: D2 \7 y' |0 p4 j$ a

怎么天子脚下的拆迁, 包璋及其一家子投诉无门! 苍天呀-----------!!!!!!

6 Q |$ R [3 E" h

 

2 W! _2 ^" L5 b% Y e% d

望包璋保重! 望她的儿女子孙保重!

( O. \/ Y1 b+ ]' h, N9 ]# g

 

: B, R/ k8 T% ]* y5 r7 B

FENGKEN保重!

发表于 2009-12-19 18: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lao tie,yong bu chen di
发表于 2010-1-16 21: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去你媽的和諧社會,去你媽的八榮八恥

发表于 2010-7-1 20: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苍天有眼啊!!!

拆啊!拆啊!把自己拆没了吧!
发表于 2010-7-17 15: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包家的房都是带土地使用权的。1.856亩的宅基地,合1237.34平方米。按每平米2万元(其实还不止这个价)算仅土地使用权就值2474.68万元,还没算上房屋的价值。如果加上房屋价值,应该值4000万吧。包家按四户能拿到的补偿款我估计不会超过600万元,仅从包家一家政府就掠走3000万以上。有这么巨大的利益,那些人能不丧心病狂吗
发表于 2010-7-17 17: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何止是畜生?!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老北京网

本版积分规则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官方QQ群

2000.11.1,老北京网自创办之日起,已经运行了 | 老北京网

GMT+8, 2024-11-13 17:47 , Processed in 1.191859 second(s), 7 queries , MemCache On.

道义 良知 责任 担当

CopyRight © 2000-2022 oldbeijing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