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粗略绘制的北孝顺胡同现38号,40号,42号,原4号,5号,甲5号(图中A5)。本次强拆的是38号五间带廊正房。其他房屋在孙家的干预下没拆拆成。
图中绿色为孙家持有反还产权证的私房,红色为政府尚未撤消管理的经租私房,经租房数量为:38号4间(有两间是临建,没画出),40号有12间,42号全部14间均被“经租”。 此房产为孙允健先生先祖父孙宝华老先生在民国年间购买,有房地契为证。总房间数为“共四十八间”,现在只能看出四十四间。(49年后有改动) 核准的宅基地面积是:壹亩 捌分 伍厘 陆毫,谁给我算算六毫是多少平米? 可见那个时代的办事员有多么认真,书记员的字是多么有功底,那是1947年办理的登记,当时是内战正酣的时节。
注意总第一张照片的右上角有供电局师傅在电杆顶上为孙家接入电线。(拆迁时给掐了)。当时我听见师傅说“电线接好了,负荷连电暖气都没问题。”那是12月8号下午。随后拆迁办说慌举报供电局说是“法院强迁”,电线必须断掉,供电局没办法,又给断了电。致使孙家不能住残余房屋内。请注意,强制拆迁不是法院的,是区政府行为!随后我们有公告为证。孙允健先生走投无路,住进拆迁办的一间房,等待解决。
请注意,这个告示及随后的公告的被强迁对象是“包璋”,也就是孙家八十多岁的老母亲。没有其他家庭成员,下面会说到。 即使是公文告示,对老人也应该用尊称,至少用“女士”,用“您”。我看见这告示上的撒野式的直呼,简直想闭上眼睛。想我几千年的礼仪之邦,竟然斯文扫地,更何堪对父老乡亲残暴之劣行如家常便饭! 也许大家都不知道, 82岁包璋老人是包公包青天的后裔(第37代,合肥包公祠碑刻有其曾祖父名字,是第34代)。 我曾经对此附言说:“尽管于现实意义不大”,但是我说错了。 包公是中国司法公正廉明的象征!在一千多年后的当今,司法公正仍然是一个尖锐的社会问题。所以现实意义很大!
包璋老人在2006年8月29日“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听证会”上由子女代为宣读了《我的声明》: 我的声明 致:参加崇文区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强迁听证会的各方代表 各位代表: 我是崇文区北晓顺胡同38~40号居民包璋(私房产权人和户主)。我今年82岁,体弱多病、行动不便,无法出席8月29日的听证会,愿以此声明将我的情况向您简单介绍,请您了解、判断。 2006年6月20日,崇文区“强迁办”趁我出门看病不在家中,抄走了我的家具物品,封了我的私有住房一间及自建房一间,(见下图)事先没有履行强迁的各种程序。7月18日,崇文区法制办李建基来电话答复我家上访信的调查结果,被问及对我的强迁问题,他不知道我家有几间房、几个产权人,甚至不知道我这个人的存在。8月21日,崇文区房屋管理局在给我家上访信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从受理拆迁纠纷裁决到依法强制拆迁均符合拆迁法规的相关规定,且拆迁人为你们提供了相应的临时住房。”那么,请问崇文区房屋管理局: 1、 你们说“给我登报公告过”,报纸送达我了吗? 2、 你们一次没有和我谈就强迁我,事先三天前给我贴公告了吗? 3、 你们给我安排临时住房了吗?我的家具物品在那呢? 4、 你们的“强迁”既然符合拆迁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什么今天又来进行“申请强迁听证”? 不错,我现在是搬回了我的私有住房,因为6月20日对我的“强迁”是违法的!我这一户六、七口人、四世同堂,强迁后无家可归,我没有和拆迁公司达成任何协议,也没有确权放弃我的私有房产! 我不明白为什么要我来参加今天的“听证会”,由崇文区牛青山区长签发的对我家上访信的调查报告中明确表示:“将尽一切努力做好善后工作,切实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切实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崇文区房屋管理局今日的作法是“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吗?强迁程序可以补办吗?你们这是“先斩后奏”!错了就是错了,但不能一错再错,你们要顾及政府的形象! 我做了一辈子的安善良民,教育子女奉公守法。我今年八十多岁了,在强迁办的强权下,我还要冷静考虑。我相信党中央、相信人民政府。因为党提出要构建和谐社会,要做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强迁”发生两个多月了,我全家二十余口人,家徒四壁、艰难度日。我一直期待着有关部门来找我,协商解决我家的拆迁问题,但没有人来找过我。直至8月23日从门缝塞进这封“听证会”通知。我希望崇文区拆迁当事部门认真想一想再作事,不要把事做绝!不要进一步激化矛盾、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致 敬礼 八十二岁老人包璋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区政府法制办根本不理睬包老人的声明,2006年9月4日贴出对包璋的“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见如下图片)
区政府法制办根本不理睬包老人的声明,2006年9月4日贴出对包璋的“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见如下图片) 区政府法制办根本不理睬包老人的声明,2006年9月4日贴出对包璋的“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见如下图片)
( E9 s l: Q/ ^, i1 Y$ m0 J8 V[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9 21:40:31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