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4日野鸭湖泵站观鸟活动报名了!! # j: y& S2 j! w+ V!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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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鸟会户外观鸟活动通知 北京观鸟会是北京地区业余观鸟者的公益性团体,本观鸟会发起组织的户外活动均为非营利性活动,活动参与者本着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原则参加。
1. 地 点:野鸭湖泵站,橡胶坝等地,不进入公园园区 2. 时 间:2012年3月24日 3. 内容概述: 2012年3月24日(周六)早上7:00在公主坟桥东北374公交车站北集合出发;7:15在北太平庄路口西南新影厂对面过街桥下集合。计划人数20人,费用:会员80元左右,非会员90元左右,包括保险、租车费(领队的租车费由活动参与者均摊)。大约18:00返回到城区。
4. 领 队:李明 5.特别提示事项:(注:未特别提示事项参照《北京观鸟会活动须知》)。 体力要求:一般 路线危险:在公路边观鸟时要注意身边疾驰的车辆,在河边或陡峭的山崖边活动时请注意脚下,请勿招惹狗及牛、羊、驴、马、骡等牲畜,以保证人身安全。 不宜参加者:心脑血管、高血压、大病初愈、癫痫、恐高、过敏体质等有潜在发作的病症患者不适合参加。 保 险: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办理保险6元/人
6. 风险提示: 所租车辆所走部分路段有高速路、山路;活动地点有公路、河流、滩涂、悬崖峭壁等地貌;有可能遇到狗、发情或受惊的牛、羊、驴、马、骡等牲畜,为避免发生意外请自觉留意。 7. 观鸟注意事项: ⑴穿着舒适 色彩朴实 为了自身安全,观鸟时请穿戴适宜野外活动的服装、鞋帽。因为鸟类视力敏锐,对鲜艳明亮的色彩很敏感,请不要穿黄、红、白等颜色鲜艳醒目的服装,尽量选择与自然环境协调近似的草绿、棕褐色的棉布服装或者迷彩服。 ⑵尊重自然 请不要惊扰野鸟,不过分靠近和追逐野鸟,不用任何不当的方法诱引野鸟。为了避免引起不友好人士的注意,对其不提供野鸟信息,不公布野鸟繁殖地点。请不要攀折花木,乱丢废弃物,只留下脚印,只带走照片。 ⑶举止轻缓 言语低柔 鸟类对迅速移动的物体很敏感,观鸟时动作尽量轻缓,不做突然迅速的动作,告诉同伴鸟的位置不要用手挥舞指点。鸟类听觉非常灵敏,所以观鸟时不要与同伴大声说话或喋喋不休地聊天,不要高声叫喊,否则,容易将鸟惊飞。要静悄悄地活动,与同伴交流信息尽量低声。 ⑷携带物品 观鸟必备一架体积小、轻便、能防雨的手持双筒望远镜。观鸟用双筒望远镜以7-10倍,物镜直径30-50毫米,视角7-9度,明亮度系数9-25为佳,易于捕捉目标,适于观察近距离或性情活跃的林鸟,及翱翔的猛禽。 单筒望远镜以放大倍数20~60倍,物镜直径65-80毫米为宜,配合坚固稳定的三脚架使用,适合观察远距离的水鸟或旷野鸟类,可视个人需要和观鸟地点等具体情况携带。 参与观鸟的朋友还需配备鸟类图鉴、笔记本和带橡皮的铅笔。 8.报 名: 报名前请充分了解《北京观鸟会户外活动须知》、《北京观鸟会自愿活动安全责任书》(集合时签署)及活动注意事项。 有意参加本次活动的朋友请于3月22日即周四22:00前报名,未满18 岁者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带领方可参加,他(她)的人身安全由其家长或其监护人负责。欲申请保险的朋友请回复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如报名后不能参加请与周四22:00之前说明,否则需承担所需费用。 联 系 人:李明 报名电话:13436380443(鸟会);18610298403(李明) 最好短信报名,写清楚姓名,身份证号码,哪里上车,是否需要保险等。
北京观鸟会 2012年3月16日 北京观鸟会自愿活动安全责任书
1.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活动,并已充分了解了本次活动的内容、参加要求、安全提示,对本次活动中潜在危险已有充分预估,本人谨慎地自认为本人的身体状况、户外活动经验能够保障参加本次活动的安全,本人并确认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准备(包括但不限于自备户外活动所需之装备、带足必要之药品并保证按时按量服药、购买必要保险等)。 2.本人已阅读《北京观鸟会户外活动须知》,同意本着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原则参加活动,并承诺自觉遵守北京观鸟会自愿活动公约。 3.本人理解作为一次集体活动,自觉遵守集体行动准则是对集体安全的必要保证。为此,本人承诺服从领队、组织人的指挥,在活动全程中,未经向领队请示并获得同意,本人不会擅自行动。同时,本人理解:北京观鸟会及本次活动的发起人、组织者、领队对本次动的发起、组织工作完全是善意的、志愿性质的、公益性的,无须对本人在活动中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任何责任。 4.本人知道户外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潜在的危险性,本人确认同意如在活动中因不可抗力而出现事故或因不可预测因素造成身体损害、伤亡、财产损失时: (1)活动领队及所有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全力救助,但仅限于此义务;北京观鸟会及其他成员对受损害或伤亡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2)对在本次活动中因受伤、遭遇意外事故或发生疾病时受到的急救处理方法及结果不提异议。 (3)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通过造成损害的责任人赔偿、及/或通过保险理赔获得救济赔偿,未获之赔偿则本人自负。 5. 本人对上述责任保证已充分理解,自愿签字以示承认本责任书的效力。
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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