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切换到宽版

服务器里的北京 - 老北京网

 找回密码
 注册老北京网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8565|回复: 56

北京50多名经租房主到建设部上访,对经租房问题进行了最新阐述

[复制链接] 放大 缩小 原始字体
发表于 2005-7-2 11: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北京50多名经租房主到建设部上访,信访处李处长接待了我们。对“经租房”的来龙去脉及“社会主义改造成果”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阐述了我们的观点,将《关于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一篇文章呈上。

      同时附上《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1958年2月25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第二十三次行政会议通过)的文件。其中第十八条: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应该将可供住用的空闲房屋出租。如无正当理由而闲置不出租时,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劝令出租。必要时,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强制出租。

       李处长表示:从没看过这个文件。从这个文件中我们能够看出,当时的出租是政府安排的。是为了解决当时政府在住房问题上的难题,我们业主支援了社会主义建设。但没承想竟引火烧身,66年文革时被迫上缴,以后被“收归国有”。我们要求建设部领导倾听我们的呼声。合情、合理、合法解决这一文革历史遗留问题。

       附件:

    

    关于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经租房产权属历史遗留问题已是不争的事实,我们为此反映过多年。如何界定及评价,民间与政府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站在摒弃一切个人偏见,还原历史真象的角度上,谈谈我们的看法。

  一、为什么经租房产权问题是文革的历史遗留问题


       事实一:经租房产权在文革前,不论是个人出租还是政府经租都十分清楚,是属于私有财产,从未在产权上有争议。


  事实二:经租房产权证明是在文革中被迫上交给红卫兵的。当时不要说私产,就连私心都不能有,经历过文革的人,大概都不会不记得,当时最流行的一句话是“狠斗私字一闪念”。


  事实三:由于文革的影响,文革后落私政策的滞后,才引发出经租房产权问题。
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经租房产权问题,而非经租问题。
依据上述事实,经租房的产权问题是文革直接造成的,没有文革,就不会有今天的产权争议。


  所以,客观事实认定,经租房产权问题是文革历史遗留问题。



  二、关于社会主义改造成果问题



  在一些人的观念里始终认为,经租房是社会主义改造的成果,既是成果就不能退还。
为搞清什么是社会主义改造成果,我们就必须先搞清社会主义改造的内容和范围。首先改造不是掠夺,如果把社会主义改造变相认为是对私有财产的掠夺,是对社会主义的颠覆。
什么是改造?改造是应社会需求在原有基础上的改变、改革。表现在经租房问题上,就是当时为解决住房紧张问题,考虑到私人出租租金差距不一,修缮状况良莠不齐等因素,决定改由国家统一经营、统一租赁,是经营方式的改造。


  关于社会主义改造的内容和范围,早在1957年6月毛泽东先生就作过批示。在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周恩来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初稿)上,毛泽东对这个报告稿作了一些修改,主要是在几处提到“社会主义改造”的前面,加写了“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九个字。[毛泽东的批示全文如下:在讲社会主义改造的地方都加上“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等字为宜,以区别人的改造尚未完成。毛泽东]


  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改造是分为两大块,一块是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改造;一块是生活资料经营方式的改造,而非所有权的改造。这两个改造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改造,是通过赎买的方式变国家占有,以谋求国民经济更大的发展;而生活资料经营方式的改造,解决了当时的实际问题,保证了生活和生产的顺利进行。这就是成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需要,经营方式是在不断变化的。住房国家供给制已经退出舞台,经租房也早以完成了它的使命,物归原主是理所当然的事。


  在经租房问题上,“用”才是它的成果,而非“物”是成果。把“物”视为成果,无异于强取豪夺,是根本违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也与现实倡导的创造“和谐社会”的精神相违背。

  三、理论认定与现实问题

  落实经租房产权是民众的现实问题,也是政府的现实问题。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各地房管部门,由于种种现实利益原因或一些以往不明收入牵涉其中,不愿退还房产,借口问题复杂、困难多、难度大等等。


  我们以为,目前各项工作中哪一个不是困难重重、难度大?都有困难,都有难度,就不用做了吗?政府的每一个职能部门,就是为了管理具体事务、解决具体问题而设立的,没有事务、没有问题,这个职能部门就不会存在。如果下级总是向上级强调困难、很难做等等,为什么不能请他下岗?他能做什么就去做什么,政府可以聘请做得到的人来做,有无数人等着这个位置呢。


  经租房产权确权并不难,在房管部门的档案中有清楚的记载。比如:可以规定一个确权期,过期后可以认定当事人放弃。这样有利于房屋市场的管理。


  确权后,房屋仍在的发还原房;房屋灭失的,各地政府可以制定偿还计划,逐步落实货币补偿;现在拆除的可以依据“谁拆除,谁补偿”的原则,由开发商承担。


  解决问题可以分期分批,但不能不做。象北京的城市保护,解决了产权问题,百姓就可以调动起来了,民间的流通和财力的投入,政府就可以减轻很大的财力支出压力。老城得到了应有的保护,旅游也就有了新的资源,可以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旅游也会发展出新的产品和行业,北京也就可以摆脱靠房地产拉动GDP的被动局面。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呢?

      以上是我们的一些看法和认识,愿与各位领导分享和探讨。古人云:偏听则暗,兼听则明。我们十分希望能就经租房问题,与部有关领导开个听证会或座谈会,以企交换意见和探讨解决出路。



                       北京经租房产权人
                       2005年6月30日

留言人:松树常青

[em01][em14] " ~( |, r, f" e2 F4 B8 b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24 10:48:45编辑过]
回复

举报

发表于 2005-7-19 22: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不是这样的。
发表于 2005-7-23 00: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1,请老刘说说,经租房是什么样的?

2,请ss zhang2000 告诉我们事件的发展和后果,我们特别关心。

 楼主| 发表于 2005-10-13 14: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客观历史事实了解经租房产权问题

经租房事情的历史过程大家都比较清楚了,但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上,有几个细节是不能被忽视的,这将有助于解开疑惑、提高认识。

第一、私有出租房产改造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比较

历史上我国在不同时间分别进行了两个改造,一是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二是58年私人出租房屋改造,都称为社会主义改造,但实质内容是有区别的。

1、性质不同

1958年在第一次全国城市房地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明确指出了两种改造的不同。报告说,

[两者不同的地方是:

1、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资本家剥削工人,以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剥削工人阶级的剩余价值。但房东是出租房子,和房客是租赁关系。恩格斯说过:“房东和房客的关系不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关系,是商品的买卖关系。”

……

3、改造的目的不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合营后工人生产的劲头大了。对房产改造的目的,主要是保养房屋,合理使用房屋,调整租赁关系。]

2、政策不同

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国家从一开始就明确规定是赎买政策,给众多工商企业作了价,跟企业主们签了合同,约定了按月付息的形式,并有明确的赎买期限,把有关企业赎买下来。这些当年的书面合同,我们今天都可以找到,这是所有权的转移。

而对于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国家明确规定的是国家经租政策,经租方式是:国家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使用。国家仅征用了私人房产的经营权,而并未涉及产权转移

第二、国家房屋政策经历的路程

建国初期,党和人民政府在房屋政策上有明确的规定。指出:[人民政府的这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长期实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够的房屋可住。如果不采取这样的方针,而采取相反的方针,如象土地改革运动中某些个别城市曾错误地实行的没收房屋,或不确定、不保护房屋所有权,不问具体情况,无条件、无限制地强制压低房屋租额等办法,结果就会造成城市房屋的破坏。……]

这说明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就认识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形式并存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科学发展观和社会发展需要的。

然而,后来我们的头脑发热,急于求成,认为只要全面消灭私有制,很快就可以进入共产主义了。从1957年开始,“左”的思想严重泛滥,到文革时达到顶峰。让我们重温一下邓小平文选。在文选中邓小平谈到:

[“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中国吃了苦头。中国吃苦头不只这十年,这以前,从一九五七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就犯了“左”的错误。总的来说,就是对外封闭,对内以阶级斗争为纲,忽视发展生产力,制定的政策超越了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文化大革命”整整耽误了我们十年时间。说深一点,社会主义时期我们的失误主要来自“左”的方面,而“左”的事情从一九五七年就开始了。

……一九五七年下半年,我们在政治上开展了反右派斗争,当时反右是必要的,但扩大化了,打击面太大了,这是错误的。接着就是一九五八年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完全违背客观实际情况,头脑发热,想超高速发展。……“左”的极端是“文化大革命”。]

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后,拨乱反正,使各项工作逐步回到了正确的轨道上,重新明确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并将此写入宪法。

第三、文革极左思想在经租房政策上的延续

对于1958年开始的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今天我们可以查找到有关的文件有这样的记载:[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对于以上字眼我们应作出细致的分析。

首先谈谈“城市房屋占有”问题。城市房屋并非自然资源,而是人们因生存需要生产的“商品”。对于这种商品的占有,不是白来的,是需要通过劳动所得换取的。它不同于自然资源,原本应该大家共享,却被一部分人独占,剥夺了大家共享的权利。城市土地上原本并不自然长房子,是人们用自己的劳动所得建造的,是付出所得换来的,当然购置的人有占有权、支配权等各项权利。这是劳动成果的一部分,也是财富积累的表现。任何人都有权用自己的劳动所得去取得或建造它。

再来谈谈“城市房屋占有者”。建国初期,国家对于官僚、买办等不合法取得的私有财产均没收了,对于劳动人民合法取得的私有房产均换发了《房地产所有权证》,这标明这些“城市房屋占有者”的身份是组成国家的劳动人民。唯一不同的是,这些劳动人民不是一贫如洗的乞丐。和今天有的人每个月有四、五千收入,有的沿街乞讨一无所有一样,都是劳动人民中的一员。

再说说“赎买”。赎买的明确标志就是对要赎买的“物”作价,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体现了这一点。对私人出租房屋实行的国家经租,今天我们可以看到清楚记载的只有如何经租、经租的标准、办理的手续等等,而没有任何“赎买”的记录。只有对要赎买的“物”有了标价,才能去赎买,只有完成了赎买,才能实现改变所有制的目标。当时所有权没有转移的事实,证明了国家还没有开始赎买,也就是说“赎买”仅仅停留在政策指向上,根本没有构成具体的行为。

当时的这种政策指向,不仅是当事人不知道,而且是所有人都不知道。由于国家没有发生“赎买”行为,所以,在所有人的意识中仍然认为国家经租的房产还是属于私人的,所以才有在文革中红卫兵提出“经租房一律收归国有”的事情。这也证明在文革前,经租房主的产权并不是“公”产而是“私”产。

现在有些人认为,文革中红卫兵的没收行为就是国家赎买了。我们认为,58年国家经租时的政策指向中,并没有设想八年后将有场“文革”浩劫,浩劫中将会有“红卫兵”来收缴私人房产。“文革”不是国家设想或计划中的事,那么文革中的行为就更不是国家行为的一部分,怎么能将红卫兵的收缴行为当成国家的赎买行为呢?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彻底否定“文革”后,“左”的思想也并不是一下子就消除了。1985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了(85)城住字87号文,在[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国家并不承认“文革”中的没收行为,建设部的一个“处理意见”便自行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经租房的私有产权是和其他私有产权一起在文革中被没收的,经租房的产权问题是文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已是不争的事实。在无法无天的“文革”中的行为国家不认可的情况下,却在有法可依的有序发展年代被“左”的余毒接纳了,这正是“文革”在经租房问题上的延续。

第四、正确看待和评价社会主义改造成果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有这样一种观点,承认或发还经租房产权就是否定社会主义改造,就是推翻社会主义改造成果。

我们认为这个观点是根本不成立的。

首先社会主义改造是必要的,是应当给予肯定的,因为它带来了整体社会的进步。国家经租行为是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在当时是符合建设需求的,广大经租户也是响应的,至今也没有人想要否定国家的经租行为。

但没收产权却不是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国家“赎买”仅仅停留在政策指向上,根本没有做也是事实,所以经租房的产权与社会主义改造成果无关,怎么能说认定私有产权就是否定社改,就是推翻成果呢?

社会进步的体现不是在多盖了多少高楼大厦上,而是体现在管理更科学化、制度更合理化、思维更理性化、政策更人性化,法制更完善化上。没有对过去“左”的错误的反思,就不会有改革开放;正视以往忽略了私有财产保护的意识,才有今天在宪法中重提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恒产”与“恒心”是密不可分的,不论是对过去的“恒产”还是今天的“恒产”,认同和保护,托起的都将是今天和今后对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恒心”。

北京市经租房产权人和继承人

200591

[em01][em01][em01]松树常青
发表于 2005-10-13 21: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又看了一遍文章,结合几个月来走访胡同里的各类居民,又明白了很多事.
发表于 2006-4-5 13: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关注
发表于 2006-4-28 16: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支持!!!我也有这方面的困惑!!

[em06][em06]
 楼主| 发表于 2006-10-24 10: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致:建设部
    

关于:要求建设部废除建住房2005226号文件

 

 

 

 

 

 

建设部于20051214颁布建住房2005226号文件,即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见附件1)。我们认为该文件应予以废除。

 

 

 

首先,该文件中没有国务院的批复。在文件中只是写着:“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经租房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这句话充分表明,国务院只是同意建设部就“经租房”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但是,国务院是否最终同意了建设部提出的处理意见就不得而知了。也就是说,国务院最终没有就建设部提出的处理意见做出任何批复。用老百姓的白话讲:让你提意见,并不等于同意你的意见!故,建设部不能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执行其自己臆造的文件精神。因为,建设部不能代表国务院和党中央。

 

 

 

第二,建设部在没有经过全国人大的批准的前提下,擅自据此文件宣布将公民的私有财产归国所有的这一做法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它公然违反了《宪法》第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立法法》第四条、第八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精神,且更加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章》,严重地践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该文件打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幌子,歪曲历史事实。从1956年国家执行经租政策至今,国务院和全国人大从未宣布过“经租房”产权收归国有(见附件2)。

 

 

 

第四,“比照”不等于“等同”。“经租房”与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有着本质的区别。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时进行了清产核资,而“经租房”没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时发放的是定息且有时间规定,而“经租房”发放的是定租且没有时间的规定;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时其所有制改变了,变成公有制,而“经租房”的所有制没变,产权没有变更,仍为私有财产。因此,建设部不能采用“比照”的方式将“经租房”问题与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同等对待,混为一谈。

 

 

 

第五,从该文件的第“三”项中不难看出,有些地方政府已经解决了“经租房”问题,且方式是:“带户发还”。试问,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上,都是同一个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什么执行的政策如此不同?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为什么享受的权利如此不同?

 

 

 

综上所述,建设部应立即废除建住房2005226号文件并给与我们书面答复。

 

 

 

 

 

 

 

 

 

 

 

 

                                               经租房主

                                            2006116

附件1:

附件1:

附件1:

建设部文件

建住房[2005]226

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和国家关于私有出租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有关政策,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就“经租房”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二、各地在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中,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
   
三、“带户发还”(指发还房屋产权,但不负责腾退房屋,目前承租人仍继续使用房屋且实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的原“经租房”,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瞻前顾后、兼顾产权人和承租人正当权益的原则,制定具体处理办法,积极化解租赁矛盾。
   
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的督查。各地人民政府要从保持社会稳定出发,高度重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好舆论导向。对少数提出无理要求、蓄意闹事、影响社会稳定并经劝阻无效的,要依法处理。

 

 

 

 

 

 

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章)

(此件不公开报道)

附件2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


  中央基本上同意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望各地参照执行。
     
  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必须同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相适应。这是完成城市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城市党委,必须予以重视。
     
  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同时对依靠房租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东和二房东,进行逐步的教育和改造,使他们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当前城市社会改造的高潮中,急取在一两年内完成这一任务,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中央基本上同意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望各地参照执行。
     
  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必须同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相适应。这是完成城市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城市党委,必须予以重视。
     
  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同时对依靠房租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东和二房东,进行逐步的教育和改造,使他们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当前城市社会改造的高潮中,急取在一两年内完成这一任务,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1956年1月18日

 

 

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


  根据北京、天津、上海、南京(附:无锡、苏州)济南、青岛、沈阳、哈尔滨等十个市的调查,目前城市私有房屋的基本情况是:
     
  一、占有情况:解放以来私有房产在公私比重中已相当缩小,但仍占很大比例。以建筑面积(内北京系按自然间)计算,各市公产、私产、外产(包括所有外国人房产)目前所占比例为(下列数字中一般铁路和有些银行、部队用房本统计在内):
     
  地区   公产%     私产%      外产%
     
  北京   44.3553.85 1.80
     
  天津   43.4153.99 2.60
     
  上海   25.8066.00 7.60
     
  济南   22.0078.00
     
  青岛   57.90 37.90 4.16
     
  沈阳   64.0036.00
     
  哈尔滨 55.31 40.20 4.46
     
  南京   37.7561.30 0.95
     
  无锡   19.7580.25
     
  苏州   14.0086.00
     
  私人占有房产一般比较集中,即少数大房主占有大量房产,如哈尔滨市近三千房主中,占有建筑面积六十平方公尺以下的小房主,占房主总户数的64.5%,占私房建筑总面积的26.92%;占有六十至一百平方公尺的房主,占房主总户数的21.79%,占私房建筑总面积的19.35%;而占有一百平方公尺以上的较大房主,占房主总户数的13.71%,他们的房产,却占私房建筑总面积的13.7%。最多的占有十四万平方公尺。
     
  大房主多数是封建王公贵族、军阀官僚后代和以前的投机商。如北京市大房主中属于上述成分的即占88.4%,上海李鸿章的后代即占有房屋面积十万多平方公尺。其中也有买办、大地主及城市高利贷者。纯是房产资本家的很少。因此,对房产收入的依赖程度也不相同。如北京市占有房屋百间以上的大房主中完全依赖房租生活的,占这类房主户数的63.95%,兼营商业的占26.6%,机关干部与自由职业者占12.6%。
     
  二、使用情况:
     
  (一)私人房屋用做住宅的,一般占私房的一半以上,其次是企业占用。如上海私人房屋作住宅的占54.76%,企业占用的占41.55%,作机关办公的占1.68%。
     
  (二)多数城市住宅缺乏,劳动人民居住拥挤。如上海每人平均只有三点三九平方公尺的住宅,现有一百余万人住棚房。
     
  (三)房屋使用不合理,用房宽窄悬殊太大,位置不当等现象普遍存在。有些房屋利用率低,需要统一安排,加以适当的调整。
     
  三、租赁方式:共有四种,一是自己出租;二是雇佣经理帐房管事人员;三是没房产公司,其中有的出租自有房屋,有的完全办理经租办务;四是上海、青岛、沈阳、哈尔滨等市由市房产公司兼营或设经租部经租私房,这是使私人房产进入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一种方法。以青岛市为例,由房主自己出租的占75%,雇人的占10%,托房产局经租的占15%。上海、南京、天津、哈尔滨四大城市都有私人房产公司。上海有四十九家,天津有二十家,南京、哈尔滨各有两家。
     
  四、租赁关系:私人出租房屋一般占私人房屋总数的70%以上。上海为70%,哈尔滨为75%,青岛为72%。
     
  (一)目前房屋租金比较混乱。上海每平方公尺租金为一角五到三角三(房捐在外),沈阳每平方公尺为一角六分。各市各种公私房屋租金比较,北京私房租金高于公房50%,天津私房租金也高于公房,青岛、沈阳公私相仿,济南、哈尔滨私房租金低于公房10%左右,这种房主已无利可图。另外,私房租金同时亦有畸高畸低的现象,如济南二千四百多间私房租金调查,低于标准租金的占40%强,高于标准租金的占53%强,高的比低的为多,一般是新租高于旧租,公租私房(尤其是企业单位)高于私租私房。各个城市的房租一般占职工家庭收入的8%至10%左右,有的占10%以上,与目前工资水平比较,有些城市应于调低。
     
  另外,凡对私人房屋进行了管理的地方,租金就比较稳定,没有进行管理的地方,租金上涨现象就比较严重。如南京市由于对私房租金管理较少,一九五一年以来租金上涨二倍到六倍,无锡市旧瓦房一平方公尺租金竟达六、七角,至今仍在上涨。南京有的棚房按床铺计算租金。另外,预收租金、押租、出兑转兑等变相增租的现象比较普遍,住户的实际负担大大超出了现行租额。
     
  上海市私人出租房屋还普遍的存在顶费现象。这是在抗战期间人口骤增,住房严重不足和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一种房租以外的租房代价,每幢房屋高者数千元,有的竟超过房屋造价。解放后虽经取缔,但暗中仍流行。这个问题只有经过对私有房产业主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才能完全解决。
     
  (二)欠租情况比较普遍。根据各地材料,欠租户占一船租房户的20%左右,哈尔滨统计欠租户则达到57.5%,租金只收到61%;天津市十五个私人房产公司的调查,一九五四年收租达到八成的只有五户,最少的一户只收到二成左右;少数有数年不交租的。这主要是由于许多房主只收租不修房的情况所造成,真正因为生活贫困交不起租的一般占20%左右。个别的职工因私房租金比公房租金高,自觉吃亏不交租。也还有些工商业资本家因自己将被改造故意不交租金。但凡是由国家房产公司经租的,则欠租情况是少数的。
     
  (三)租赁关系中还存在着种种的中间剥削,如二房东和掮客,有些城市经过政府取缔已经减少,但也有些城市仍然相当普遍。如上海平均每十三户居民中即有一个二房东,上海市八万七千六百六户二房东中就有六千多户完全靠此维持生活。据上海市调查,二房东的成份报复杂,其中工商业者占27%,工人占20%,职员占16%,无业的占14%,摊贩占8%,自由职业者占2%,其他2%。上海有挂牌掮客三十户,从业人员七十人,流动掮客二千七百人。无锡市也有二房东七百七十九人,大小掮客一百人。
     
  由于租赁关系混乱,房屋纠纷很多。如济南市房屋租赁纠纷竟占一九五四年一月至八月全部民事案件的四分之一以上。
     
  五、修缮情况:现在一般房主特别是大房主抱着得过且过的态度,只收租不修缮房屋。二房东的中间剥削和欠租情况也影响房屋的修缮。据上海九家私人房产公司的调查,一九五四年修缮费仅占房屋租金总数的0.6%。因房屋失修,济南市一九五四年即倒塌近七百间房子,砸伤十五人,砸死五人。另外,房主出卖房屋的现象较为普遍,沈阳、哈尔滨两市四年多以来卖出房屋各占私人房屋总数的11.2%,现在一般卖价只及造价的三分之二或一半,青岛只有一户大房主为出卖房屋宁愿补偿其一户房客迁移损失费八千元。
     
  上述情况表明: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第一、房屋不能较好保养;第二、影响城市人民首先是职工的生活,影响工资制度;第三、不能更有效地合理使用现有房屋,因此,必须在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对城市私人房产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对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要和对待私营工商业的改造一样,根据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的方针,采取先大后小,先集中后分散,先试点后推广的步骤,在一两年内完成对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
     
  一、对私人房产改造的形式:
     
  (一)由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在此基础上,合理地调整租金,取消一切中间剥削和变相增租的不合理现象。
     
  (二)公私合营,根据各个城市的实际情况,对原有的私营房产公司和某些大的房屋占有者,可以组织统一的公私合营房产公司,进行公私合营。
     
  (三)工商业者占有的房屋,可以随本行业的公私合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他们出租的,与企业无关的房屋可由国家经租。
     
  (四)对于除了自住外尚有小量房屋出租的小房主,及暂时还不能纳入国家经租的其他房主亦须加强管理,使私人房屋出租必须服从国家政策,服从政府关于租金、房屋修缮等的规定。
     
  (五)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
     
  二、私房租金:房租利润率过高的,原则上应降低利率,实行合理租金政策。在步骤上应首先解决国家经租和公私合营问题,然后部分地、合理的调整租金。在社会主义改造获得相当成果后,各市可按照各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市统一的租金标准。至于国家分给房主的租金数量,可由租金总额中扣除国家的房产税(目前的房产税率各地很不一致,有些规定也不合理,需要重新调整),房屋修缮保养费,房屋管理费(包括保险费和手续费)三项外,再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给房主以适当的、固定的租金。
     
  多数城市私房租金高于公房租金及个别城市低于公房租金的现象,目前不要强行拉齐,但差额不能过大。
     
  三、人员的安排和改造:
     
  对于私人房产从业人员的改造,必须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除房产公司进行公私合营,部分兼营工商业的房主和私营工商业的改造一起安排外,主要的是以下三种人:一是无其他职业的大、中房主,可仿照对资本家的改造方法进行改造。二是大房主雇用的从业人员和经租商,在进行思想改造后,一般可吸收他们参加国营房产机构工作。三是依靠房租为生的二房东,可在解决城市失业问题或城市过剩人口问题时,统一给予安排,各市应对此具体加以研究,随改造工作的开展逐步地加以解决。
     
  四、房产管理机构问题
     
  目前城市的房产工作机构及其职权范围的划分,与当前对私人房产的改造工作是不相适应的。而实行对私人房产的改造后,全部房屋的管理就要由城市房产管理机关担负起来。为此:充实房产管理机构,并采取适当的分管办法:如工厂、商业公司、银行、铁路等国有的企业用房和集体宿舍、部队的房屋,均可由他们自己管理,但市房产管理机构有监督的责任,房屋的租赁、修缮、保养和租金也要按市的统一规定执行。各城市需要建立国营房产经租机构。为了国家的统一管理,国务院还应有城市房地产的专管机构来经常管理这一方面的工作。从现在起就应停止一切党、政机关、社群团体、部队、国营和地方国营企业向私人购买房屋。私人之间的买卖则仍应允许,但应在政府房产管理机构登记并经过批准,以便加以限制。关系到房产管理的一切技术性问题亦需研究。如房产面积的计算法(计算面积时,有的算自然间,有的算标准间,而标准间亦不一致),房屋的结构等次、租金定额的标准等,均需作出统一规定。
     
  五、对外侨房产可以用挤的办法(如提高房地产税)逐步挤掉。青岛已接管与挤掉60%多,上海已解决外人房产的71%,地产的82%。现在天津尚有十二个主要是英、法侨的房产公司,一个中英合办的公司,上海主要是英、美、法侨的房屋,英侨沙逊系统三家公司,即占有三十二座大楼,对面积二十多万平方公尺(对苏侨及人民民主国家侨民的房产,应当按已有规定执行。)
     
  外侨占有的房产的情况复杂,各市房产管理部门,可和外事、公安部门协同进行专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党委批准执行。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0 W* c [6 _: z* H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24 11:01:40编辑过]
发表于 2006-10-26 18: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经租房产权人的维权行动!

  期盼维权行为不须再历尽艰辛,消耗毕生精力。

  哀悼为兢兢业业创立的产业被剥夺并迫害而死,哀悼未讨回祖产既亡故,不能瞑目的人们!

  

发表于 2006-10-27 00: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支持!要是不找回来都对不起祖先们掉地下摔成八瓣的汗珠子!

发表于 2006-11-30 18: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把经租房收归国有是严重的侵权行为,是违反宪法的事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如不解决此问题是一大障碍!

发表于 2006-12-2 00: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不错!支持!

发表于 2006-12-4 16: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能收回来.急切关注..对台胞有什么政策吗
 楼主| 发表于 2006-12-11 21: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北京为此将永远被钉在耻辱柱上
经租房:北京为此将永远被钉在耻辱柱上

作者:何必 2006-12-04 09:39:22





    这张照片“北京最后的老城区”,上面标明的是北京仅剩的胡同面积,北京的胡同在慢慢变少,一群喜爱老北京的人正在抢着拍下这些正在消失的风景。这个位于珠市口一个胡同里的院落,被老北京网“拍记队”称为现存四合院中的极品。始建于清朝末年,分前、后两重院落。前院是典型的老北京四合院建筑风格,而穿过细长的通道,后院则是另一片天地,一水西洋风格的建筑,仍然是四合院的格局,但从屋檐到门窗都和北京传统建筑不同,地面铺的是产自上世纪20年代的彩砖,如今颜色依然艳丽。老北京网拍记队成员王龙:“这个院子据说最早是北京丹凤火柴厂厂长的家产,后来成为铁路幼儿园的宿舍。你看那个柱子,那就是南欧爱奥尼式的建筑,跟前院的风格迥然不同。”


    王龙手里拿的照片就是一年前在这里拍摄的,自从成为老北京网拍记队的成员,王龙就喜欢上了这种游走在胡同中的感觉,胡同里的门墩、影壁、垂花门甚至一砖一瓦都吸引着他们的目光,队员们自诩为“草根文化人”,因为他们拍摄的不是追求艺术性的照片,而是纪实风格,记录老北京文化的照片,镜头里的胡同有一种特别的味道。老北京网拍记队成员韩硕:“主要的味道就是普通老百姓市井文化的味道,照片贴和平民老百姓,它就是源自胡同出自胡同。”拍摄中,队员们也曾遭到质疑,但一经解释,这是留给子孙后辈看的,胡同里的居民马上释然,有的还会主动讲解每一个建筑的由来。拍摄胡同,也就了解了老北京的历史和文化。不是史料所记载,而是居住在胡同里的老百姓口口相传的故事。 一年多的时间,队员们走过了600多条胡同,拍摄了几十万张照片。拿起每一张照片,老北京网的发起人张巍都如数家珍般地讲出一段它背后的故事,但不论这些照片中的风景有多美,让他感触最深的却只有这一张:北京最后的老城区。老北京网拍记队发起人张巍:“这张图做的是去年,大概有两万个门牌号码,有700条胡同,到今年我们统计的是500条胡同和16000个院子,一年消失了4000个院子。”北京的很多胡同已经不在了,一些老旧建筑正在拆除,队员们赶着拍下了最后的风景,把拍下的照片做成影集,放在网上,希望人们依*网络重游胡同,也希望更多的人关注胡同,关注老北京文化。(2006年12月4日北京电视台《首都经济报道》)




    看上去,这样的消息所涉及的就是一群无聊有闲的家伙,凭借着对某个领域感兴趣的事务,自发结合成的乌合之众,到处游走拍照,然后放到网上,供人们观赏,并似乎还能够从中渔利。



    不过,我却从这样的报道中感觉到了异样的内容。



    按照其中发起人的说法,去年到现在北京就消失了4000个院子,这才是最核心的内容。




    众所周知,北京市当前有关四合院的争斗已经到了近身肉搏的程度。光是在我所供职的电视栏目组,就从外出采访的记者那里知道太多没谈妥条件甚至干脆就不愿意搬离四合院的主人连续遭到不明身份的打手攻击致伤致残的情形,凡是涉及到四合院拆迁,后面几乎都有着类似黑社会色彩的势力在操纵。总是能够听到的是,所谓的钉子户的家里,突然出现了成群的毒蛇、或者铲车直接推倒院墙和房屋,如此把个房屋主人从封闭的屋子里晾到光天化日之下。



    有关保护作为历史名城的北京的呼吁和行动,早就如火如荼。媒体对此连篇累牍,社会上就此也太多说道。



    我在央视时做的经济学家演播室访谈节目中,时任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历史名城保护研究所所长的赵燕菁多次成为嘉宾接受采访,分别以“从韩日世界杯看北京”、“历史名城该如何保护”等【详细内容见我主编《国民大问题》(2003年北京出版社)、《世纪大事》(2004年经济管理出版社)相关部分】。赵燕菁谈到,韩日世界杯让我们看到,韩国和日本都已经失去了旧城改造的最佳时机,并且反过来导致国民经济的持续低迷;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作为历史名城的北京进行保护的最后机会,可以预见的是,中国经济不会永远保持高速发展的态势,而一旦这种高速发展的势头有所减缓,那时再来进行历史名城的保护,将完全是纸上谈兵,因为经济条件和社会生活状况将不再允许大规模改造;北京现在(当时还只是2002年)的保护已经到了“唱国歌”的时候,(歌词是什么来着?“到了最危急的时刻,每个人都被迫发出最后的吼声”?)如果再不及时保护整个北京城将不复存在;四合院保护的主要问题是产权界定……



    不过,赵燕菁对北京城及其核心部分的四合院的保护也非常悲观,按照他在节目中所说的话,他的同事对他戏言,应该搞一个类似三峡(我曾经转引过纪念黄炎培的儿子、著名的水利专家黄万里逝世并追忆其坚决反对三峡工程、预言三峡水利工程迟早要被炸掉的文字,结果被博客中国通知奉上级指令稿子予以删除,不过在网上用“黄万里”、“三峡”、“炸掉”等关键词很容易搜索到相关内容)告别游那样的北京胡同告别游,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能发国难财,让人们在胡同彻底消失前再多看一眼,我们的子孙后代将永远也见不到胡同了。



    此后,北京的胡同就以更加迅猛的速度消失着。虽然包括新华社、人民日报、央视等媒体不厌其烦地发出义正词严的谴责,可还是阻挡不住官商勾结下对于北京这座历史名城的残害。


    虽然,北京市三番五次出台规划,号称要保护四合院,并且人模狗样地标定出规划红线,指定了星罗棋布的保护范围,但却屡屡被突破,四合院的命数在劫难逃。




    那个著名的四合院保护者、看上去完全就是个外国人的公共人物华新民,为了多留住哪怕一个四合院奔走相告。




    不久前,由于节目策划需要,我在《城市》栏目办公室里见到了华女士,并且听她以其特有的慢条斯理丝丝入扣的语气谈及现在四合院保护的状况。




    《城市》制片人李峙冰声称,非常不愿意见到华女士,原因不在于对华个人有什么成见,而是实在受不了华新民叙述中的那些令人发指的内容。我听了她的介绍,确实如此,总是让人感觉到暗无天日,周边充斥着豺狼蛇蝎。




    华新民2003年接受央视《面对面》专访,谈及北京四合院保护内容。此后,李峙冰对其进行过采访,但节目没能够通过审查,因为作为北京市属媒体,对涉及到北京市的负面报道、特别是涉及到拆迁和作为准文物的四合院的损毁方面的内容,是严格限制的。就在此时,华新民自己家的四合院也被拆掉了。现在,华新民正在为此进行诉讼,而诉讼本身北京市媒体注定闭口不谈。



    开篇节目只是一群或许闲云野鹤或许满腔热血的人在为北京的四合院留下遗像,但他们恐怕都不知道,他们所拍照的,恰恰是一幕幕令人胆战心惊的明火执仗的劫掠后的悲惨景象的最后尸体。




    就在开篇节目播出的前天,《城市》节目播出了“我家的老宅院”的节目。这个节目就是由华新民参与指导和提供采访对象的节目。该节目记者在操作过程中,外出采访回来看到我,脱口而出的就是“潘老师,我采访经租房的感觉,就是他们在明抢!”




    我看着这个记者,只能作答说,这样就对了;如果我以老愤青的悲观主义和失败主义立场总是对年轻人滔滔不绝的这个世道是怎么无可救药,他们或许会认为我太偏激,可他们如果真是走上街头,走到胡同里,就会发现事实究竟是怎么个情势。



    此后,当这个记者把节目草稿发给我看了以后,我看到了太让人惨不忍睹的场景,让我这个近半百也算是阅历颇深的主儿也心惊肉跳。但考量到,电视节目绝不是为了制作人员自娱自乐的,而是要传播出去。因此我还是在记者的稿件后面留下了如此文字。



《此文看过。


感觉上,还是太血腥了些。


虽然事实如此,但对于我们来说,能够播出是第一位的,因此应该说得再缓和一些。


事实部分不少,但缺乏支撑。能不能找些其他媒体的报道,来加强节目通过审查的几率?


而且,节目硬伤在确实另一方当事人的采访,如果不接受采访,也应该从其他渠道得知官方对此的态度和处理方式的现状。


另外,也缺乏房屋或者法律方面的人物采访,只是个案,似乎显得有些苍白,会在审查时遇到麻烦。


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节目记者以及责任主编针对我的意见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调整,加上了全国的媒体对于北京经租房的各种报道和评论,终于正常播出了。可以说,这是中国电视媒体第一个播出有关经租房的题材。虽然挂一漏万,但聊胜于无;尽管由于信息密度过大而显得不那么通俗化,可却传达出强烈的信息。



    所谓经租房,是个很特殊的中国特色。



    节目开始,主持人介绍说:“在北京有这么一群特殊的人,他们手里拿着房屋产权证,但却不能回到产权房里居住,而且还被告之这房子已经不是你的了。半个世纪之前,他们的祖辈响应国家的号召,把自己的房子拿出来交给政府,然后由政府出租给别人居住,他们只领取一部分租金。这就是所谓的经租房。应当说,在那个特殊的年代,他们为国家做出了贡献,或者说为北京这个城市做出了贡献。但是在半个世纪之后,再也没有人这么评价他们,现实的情况是,这些祖辈上曾经殷实富有的后人,反而成了住房困难户,他们的祖房已经不再属于自己。”



     从此,有关经租房是如何一步步从个人私产到被国家抢劫,再到现在比登天还难(至今尚无一个成功案例)的索要回来自己房子的血腥历程,真真切切地展现在电视画面当中。



    现在,针对经租房,各地房管局面对索要私产的产权人的回绝理由是,“根据(85)87文件,一切经租房,58年社会主义改造期间的房子,全部归国家所有。”



    所谓的(85)87文件,是1985年2月15日,原建设环境保护部,也就是现在的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租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意见的第一条是:“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的,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


    而在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转批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也提到“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节目中采访对象怎么说的?“这房子本体是我的,我往出租这是我的生活来源啊,这不叫赎买,等于是用我的钱来买我的东西,这个就是这样,就是在拿我的钱来买我的东西,成了他的东西了现在就是变成这个样子的。”


……


    那些追讨经租房的人普遍认为,1964年以后的一系列政府文件和司法解释,改变了“经租房”权属,比如1964年9月18日之(64)法研字第80号《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丧失了所有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也在1992年的一份文件中明确规定,凡是涉及社会主义私房改造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


    在1983年3月11日,北京市《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中说:“文革”初期,在“左”的错误影响下,北京市接管了8万多户房主的私人房产,共51万多间,其中,房主自住房27万多间、出租房23万多间,建筑面积合计约765万平方米,相当于解放初北京城市全部房屋的1/3以上。先是在文件中规定经租房已经收为国有,随后法院也不再受理私房改造的诉讼。


……


    “好不容易落实政策给我补3间房子,政府又强行收购。”


    “你现在国家,你政府没有任何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你强买我的房子,你没有依据。”


    “按照85、87文件来讲,上面写得清清楚楚,退房应该退给我,房子还在的应该退我原房。”


……


    看到这些内容,可以体会到什么是蛮不讲理地强取豪夺;而且这种抢劫先是以社会主义改造的名义,然后进行权属的强行变更,到现在则干脆没有了连个理由都不给,政府强行收购。


    华新民与我谈及我祖上的四合院,她说那也应该是归属个人,委府无权占据和处置,并给我提供了不少诸如可以在档案部门查找房屋产权证件之类的参考意见。


……


    这意味着什么?建国初期北京市近三成的民宅,到现在还被委府强行霸占着;不仅如此,委府以国有的名义对这些民宅为所欲为,为其进行房地产开发进行物质和法律上的铺垫。


    新中国建立后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就是个国有化的过程,就是个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侵吞私产的过程。


    这个过程,到现在变本加厉。


    更可怕的是,文革前的中国还算是个充斥着共产主义理想和说教当中,在原则和追求上享有着“广覆盖低水平”的共同富裕,而到了现在,委府已经彻底蜕变为强势利益集团,失去了最基本的公共性,本身就是个最大的房地产开发商,并且为此不惜死皮赖脸而以国家作为合法使用暴力的主体身份强制性与成千上万的私产所有权人对垒进行举世罕见的盗抢,为与时俱进的中国特色涂抹鲜艳而血红的靓丽。


    改革开放之后的变迁,在产权界定上也发生着悄无声息却在本质上翻天覆地的变化,最突出的莫过于1982年国企改造时概念的替换,将全民所有改为国家所有。这种权属的更替反映出新一轮的财富转移。此后,对于私产的觊觎和蚕食一发不可收。逐渐地,所谓的国有,就变成了委府所有,变成了委府牟利的工具,变成了急不可耐套现的贪官污吏们不遗余力使用断子绝孙手段谋求房地产腐败的重镇。


    新中国之前,城市土地具备着私有化的状态。这种情况在新中国之后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土地收归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也自然皮之不存毛之焉附,(这当然对城市土地国有化的法律和哲学基础提出了尖锐的挑战。)从自己的祖产摇身一变成了抽象的国家财产,并且在众所周知的间接选举实质上不过是走过场的情况下,被委府所把持和糟践。


    于是,我们看到的结果就是,四合院被拆得七零八落凋零破败。我真是在想,开篇那些为四合院的遗体拍照的人们,是否能够将每一个行将就木的四合院所记忆的血泪史也有所记录呢?


    我们能够作为这一幕幕正在发生着的骇人听闻的倒行逆施的见证人,是吾幸,还是吾命?

      松树常青

[em01][em01][em01][em01]
发表于 2007-2-6 23: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的房子现在变成房管局的了,严重支持归还经租房!

发表于 2007-6-2 14: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

我是上海的,我家祖上有房产也被搞成经租房。在2006年返还了50平米,【当时没留自住房】其于的房产就不了了之了。想想真是想不通。[em03]
发表于 2007-6-8 08: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有关问题并不涉及国家机密


          ——评建设部建住房(2006308号文, O6 ?9 f" V; M4 `0 i' C



     建设部标明“机密”的建住房(2006)308号《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06年12月末下发,已在网上曝光数月。


  “经租房”,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的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当时中央政策规定:“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凡城市私人出租房屋建筑面积达到一定标准(改造起点)以上的,即由国家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20%至40%的固定租金(称为“定租”),这类房屋称为“经租房”。至1985年2月建设部(85)城住字87号文一边称“对于已纳入改造的房屋(即经租房)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一边又自比国家并代替国家明确:上述房屋凡符合国家和省级政府政策规定纳入改造的“一律属国家所有”。


    私改、经租房政策问题无密可保。最早公诸于世的是1958年8月6日《人民日报》刊登了“中央主管要关负责人就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对新华社记者发表的谈话”;经历文革浩劫,中央私改政策及经租房受到冲击,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文革结束,拨乱反正,建设部于80年代发出多份有关处理私改经租遗留问题的文件,既公开肯定中央原政策,又坚持文革对其及经租房冲击的错误。这些文件连同中央和国务院的相关文件早已上了官方网站,因此,将经租房有关政策问题当作“机密”,是故弄玄虚。


    建设部308号文另两个“有关问题”也不涉密。一是信访工作,数十年间传媒公开报导,毁誉兼有,连篇累牍。二是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管,数十年来“新闻法”“出版法”长期难产,“严格政策和新闻出版法纪要求”乃是既定方针,人们早已耳熟能详,建设部怠慢自家“承包田”,外勤他人“责任田”,有越俎代庖之嫌。


   《国家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第八条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国防、外交、经济、科技中的等七项。该条第二款特别强调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308号文的内容与上述规定不搭界。另外,308号文已在网上流传,而国家安全和利益并未受到任何危害和影响,这也反证了308号文不属于国家秘密。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打造阳光工程,依宪治国,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两年前,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央及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就指出:“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建设部为贯彻中央精神,在全国建设系统提出指导意见(建法[2005]143号文)称:“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公开。” 建设部一反常态,将理应公开的308号文列为“机密”,内藏玄机,应有隐情。


    308号文题为“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名不副实。文中既未对妥善解决经租房问题提出一条具体措施,又未对旷日持久的纠错纠偏工作提出一项具体要求,也未对多年来访民和媒体提出的经租房问题作出任何解释。在“全面正确理解经租房有关政策”的官话、套话、空话背后,是以偏概全的非法推定,是对文革中“左”祸冲击经租房原政策的默认,以及越权解释忽悠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先斩后奏到“同意”相隔20年(从该部1985年87号文到2005年226号文,才出现所谓“经国务院同意”字样),再次越权(并无授权证据)且无法律依据,第二次对内宣称经租房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如此这般,暗箱操作,能取信于民?能“维护社会稳定”?


    经租房业主依法按政策维权上访,是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是受到宪法一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保障人权”入宪和《物权法》的鼓舞;是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为了维护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是因为经租房政策在决策上受到“左”的影响,存在先天的缺陷和疏漏且有悖于宪法而形成,是因为一些地方在政策执行上,各自为政,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对访民依法按政策提出的诉求置之不理,官官相护,与民争利所导致。而308号文对此却以“防火、防盗、防记者”、“防人之口胜于防川”的心态,采取不是“疏”而是“堵”、“捂”和“压”的做法,闭口不提抓紧和督促解决应当解决的信访问题,专拿访民和媒体是问、作文章,认为“近期有的媒体”(实际上是多年来多家媒体)“公开报导经租房问题”,“引发一些新的不稳定因素”,“上访增多”,这完全是本末倒置,颠倒了因果关系。无视客观事实,堵截冤民上访,限制媒体报道,捂盖子、回避矛盾的作法,无法化解矛盾和消除不和谐因素,只能适得其反。


    308号文不仅没有坚持依法行政,而且没有体现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它坚持文革冲击私改经租房政策的错误,扭曲了私改经租的历史,背离了中央有关否定文革的方针政策!308号文的下达,是为地方房管部门中坚持各自为政、政出多门,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暗箱操作,与民争利的种种劣行打气鼓劲;是为拒绝批评,不琢磨事,专琢磨人,办事无力,整人来劲者支招解围。使所谓“善始善终做好城镇房地产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将长期停留在建设部(89)431号文件的纸面上,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308号文不是要按照《国家保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解密、公开的问题,而是其有悖于宪法和法律规定,需要撤销,是主动还是被动撤销、何时撤销的问题。


    奇文共欣尝,疑义相与析。评一评,议一议建设部308号文,是对该部《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中有关“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权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意见的赞同与响应。


    不妥之处,请有识之士指正。



                         二OO七年六月六日
发表于 2007-6-8 09: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不失为近期本网站的一篇绝佳的论文。而且击中了建设部某些领导者自己见不得大众的不光彩的咀臉。《物权法》终于得以通过,是维宪的一大进步,也是保护私人财产权益的一大胜利。因为虽然解放后多次制订、修改的宪法,都有保护私人财产的明确条文。但是用一部具体法律加以明确,的确还是首次。值得庆欣。

        现在建设部却仍以308号文件为挡箭牌向经租房业主拒绝归还产权,这与构建和谐社会是格格不入的。

        纠偏纠错是我们党一贯的优良传统和优秀作风。以80年代初期小平同志为首的党中央下决心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为例,当时受到全国人民多么热烈拥护,激发了爱党爱国的空前热情。从而在经济建设中取得了今天举世瞩目的成就。为什么今天的建设部还要热衷于由各也房管局管理、经租58年以来这些经租房或者拆迁出卖这些经租房?这能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吗?〈物权法〉即将在今年10月一日正式实施,我等拭目以待。

发表于 2007-6-8 09: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关注私房在2007-4-12 21:25:58的发言:
楼主 你好,我是一名河北的网民,现在正为私房被公家占有的事所苦恼,刚才看了你发的帖子,想请问你,你家的房子要回来了吗? 请给予我帮助好吗?

              请到经租房专业网站上去看:

                     私有权益网:

         网址:                        http://www.siquan.net/bbs/index.asp

' J% \, q6 M; Y% Y5 `% z/ F+ u+ ]8 E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6-8 9:07:16编辑过]
发表于 2007-6-8 09: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地方政府领导对经租房的态度


我认为人大通过《物权法》是我国人民在建立健全法理社会过程中的一大进步。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虽然1954年首部宪法以及以后每部宪法皆名文规定私人财产理应受保护,是不能侵犯的。但是当时在社会主义改造的前提下,扩大公有制逐步消不私有制的政策成了各级政府工作重点。尤其到了大浩劫的文革动乱年代,连广大贫困农民都要割资本主义尾巴,那里还能保护什么私人财产?謝天謝地,总算打倒了“四人帮”,迎来了改革开放的大好时光。九十年代又实行了市场经济,涣发了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因此取得了当前经济迅猛发展、举世瞩目的大好局面。《物权法》的制订和即将在十月一日实行,也是为了在保护“物”即财产方面第一次有了一部法律依据。是值得庆欣的。照理说这也是上层建筑跟上经济基础发展的一个大好的举措。


但是问题出现了。正如万中一黄佩先生所言,物权法规定不涉及以往历史遗留的产权,从法理上讲是站不住脚的。江平名譽教授的解釋以及在《法制日报》4月1日第十版上答记者问一文中对“善意取得”的回答是十分有理,是符合《物权法》精神的。但至少到目前为止,以经租房能否归还为題,从建设部到各级地方政府仍然一律采取迥避的态度。本人有幸在数日前,受邀到某电视台参加一新闻谈话節目,主题:漫谈《物权法》。几位法律界嘉宾都谈得有根有据,十分生动。由于本人乃听众。節目结束后我特意向某法律教授请教“善意取得”的含义,他解釋得很生动。但当问及历史遗留的私人财产、产权归属以及江平教授的解釋时,他突然一声不吭,溜之大吉矣。事后以侧面了解到,事先他们也料到有人会提问这方面问题的。经请示有关领导,才有此避而不谈的举动。请诸位想想,这是为什么?

发表于 2007-6-8 09: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请示有关领导”------这些领导是属“猪”的!!!
发表于 2007-6-8 09: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依法执政是无法回避经租房这个问题的,这是中央及地方政府应当面对的问题,共产党有句话叫有错必纠,如果错了就应当纠正,还百姓一个公道,如果对得就要坚持,如果违反宪法就应依法纠正,这才是一个老百姓拥护的政府!!!否则就将失去民心,这就如大人教孩子,做事要敢做敢当,而自己却敢做不愿当,那么可想而知孩子是如何看你的!!!
发表于 2007-6-8 09: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死不认错


   最近看了一本书叫《丑陋的中国官》,其中说到,欧美或日本人如做错事,都常会说一声“对不起”,或“我很抱歉”,並勇于负起该负的责任,然而中国人做错事时,却似乎很少认错。
死不认错者,很有点“打死也不说”的味道,更像“死猪不怕开水烫”那样顽固。一个领导者难免有作错决定的时候,然而,当你一旦认识到自己错了,是坚持错误,将错就错,还是及时地改弦易辙,纠正错误,其结果是不同的。
  明代著名将领袁崇焕,一生忠烈,最后却被陷害致死,操持生杀大权的崇祯皇帝,在自己明明知道袁崇焕对朝廷忠贞无二、决无通敌之嫌的情况下,却认定 “自古只有臣错、哪有君错”的道理,为了掩饰自己的过错,不惜制造新的更大的错误,结果制造了历史上一大悲剧。与此相反,美国前总统林肯的一段轶事却很发人深思。一次,林肯下令调动一些兵团参战。当一名国会议员拿着这份命令找到战争部部长史丹顿时,史不但不执行,反而大骂:“总统若下这种命令,他就是天杀的傻瓜。”国会议员碰壁而回,认为林肯会愤而辞退这位战争部长。林肯静听其汇报之后,眨眨眼说:“ 如果史丹顿说我是天杀的傻瓜,那我一定是。他通常都是对的。我这就去看他。 ”林肯到了战争部,史丹顿指出了他命令的错误,林肯毫不犹豫地撤回了成命。
  台湾作家柏杨在《丑陋的中国人》一书中写道:中国人不习惯认错,反而有一万个理由。掩盖自己的错误。有一句俗话:“闭门思过。”思谁的过?思对方的过?我教书的时侯,学生写周记,检讨一周的行为,检讨的结果是:“今天我被某某骗了,骗我的那个人,我对他这么好,那么好,只因为我太忠厚。”看了对方的检讨,也是说他太忠厚。每个人检讨都觉得自己太忠厚?那么谁不忠厚呢?不能够认错是因为中国人丧失了认错的能力。我们虽然不认错,错还是存在,并不是不认错就没有错。为了掩饰一个错,中国人就不得不用很大的力气,再制造更多的错, 来证明第一个错并不是错。所以说,中国人喜欢讲大话。喜欢讲空话,喜欢讲假话,喜欢讲谎话,更喜欢讲毒话--要毒的话。不断夸张我们中华民族大汉天声,不断夸张中国传统文化可以宏扬世界。因为不能兑现的缘故,全都是大话、空话。

发表于 2007-6-8 09: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够认错是因为中国人丧失了认错的能力。我们虽然不认错,错还是存在,并不是不认错就没有错。为了掩饰一个错,中国人就不得不用很大的力气,再制造更多的错, 来证明第一个错并不是错。所以说,中国人喜欢讲大话。喜欢讲空话,喜欢讲假话,喜欢讲谎话,更喜欢讲毒话--要毒的话。不断夸张我们中华民族大汉天声,不断夸张中国传统文化可以宏扬世界。因为不能兑现的缘故,全都是大话、空话。
发表于 2007-6-24 12: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广大经租房的受害者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力。希望大家能团结起来,搞一个团体,为自家的祖业能够得到解决。一起努力。
匿名  发表于 2007-9-26 13:24:00
国家针对以前拥有房产较多的住户,采用没收的方法处理,现在拥有房产多的人数都数不清,什么不没收呢,多少人现买不起房呀,我们这些以前的经租户,现在住得房子小得可怜,真是不公平!
匿名  发表于 2007-10-1 14:40:00

                 我们真的有罪吗?

匿名  发表于 2007-10-2 10:45:00
支持上帖。物权法实施了,强烈要求归还经租房!
发表于 2007-10-2 12: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上帖。物权法实施了,要求归还经租房。

物权利法实行登记制。如果不让登记,岂不就被吞占了经租的出租私房?这必须要搞清楚。

发表于 2007-10-2 22: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根本就不是产权问题。属于私房的产权从来就没有变更。如果出租私房被强制没收成为公房,那么南方许多沿海地区为何发还?为何起点以下的都已发还?难道私房与公房是以起点以下、以上来划分的吗?哪里有这样划分私房、公房的依据?宪法里有吗?物权法里有吗?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老北京网

本版积分规则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官方QQ群

2000.11.1,老北京网自创办之日起,已经运行了 | 老北京网

GMT+8, 2024-11-25 08:51 , Processed in 1.214901 second(s), 8 queries , MemCache On.

道义 良知 责任 担当

CopyRight © 2000-2022 oldbeijing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