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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给黄河大桥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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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0 06: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谁有权给黄河大桥冠名
  出售地名冠名权,早已屡见不鲜。但拍卖一个地方的标志性老地名,就不怎么多见了。据《河南日报》3月18日报道,作为济南市标志性建筑和交通枢纽,济南黄河大桥将于3月下旬拍卖冠名权。也就是说,济南黄河大桥将改名,新的名字将由出钱多的老板根据公式来确定:“济南+冠名企业名称(品牌)+黄河大桥”,冠名期限为五年。

  假如一些经营成人用品、医药、特色食品等五花八门的企业品牌成为黄河大桥的新名字,而且这些名字五年一轮换,可以肯定,这个大桥将让无数人找不着北,并且济南人大多也会为这样一座大桥的怪名称而自觉颜面扫地。

  这就难免让人产生这样一种感受:济南黄河大桥不是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所以无须征得公众同意。但事实上又不是这么一回事儿。黄河大桥并非个体老板所建,乃纳税人真金白银的结晶,并且从1984年至今从未间断过收取过桥费。毋庸置疑,黄河大桥管理处未经政府批准、不顾民意反对而擅自拍卖大桥冠名权,乃公共财产私有化的幻觉所致。这种幻觉的产生,源于大桥管理权所有者身份模糊、利益诱人而几乎无违规成本。

  有着公物私有幻觉的,其实远不止黄河大桥的管理部门,许多政府部门中同样不乏怀有此类幻觉者。动辄拍卖路名、土地、矿产开采权、景区开发权等,是一些政府部门或单位的常见行为。最典型的是城市道路与公交车站的冠名,使得个别城市一度陷入了商业名称的包围,至于文化内涵,则成了一文不值的虚名。综观冠名权出售现象的泛滥,我们甚少耳闻某个地名的商业冠名经过了市民同意,更难见到法律的介入——错误的信号几乎成了“正确信号”。

  出售冠名权者,有一部分的确是为了解决资金困难,但相当一部分单位却是受了集体利益的蛊惑。而集体利益最终又很容易沦为私利。黄河大桥20多年来坚持不懈地收费,却还要依靠企业冠名的收入来运行,令人迷惑;同样,有些部门或单位出售的冠名权所得并没有上缴财政,公众也无从知晓其用途。

  从某种意义来讲,济南黄河大桥拍卖冠名权也不完全是坏事,至少它将当前人们误以为正常的商业化冠名中不正常的问题,摆在了法律与民意的视野之下。无疑,这是一次整顿违规出售冠名权的契机,如果黄河大桥冠名权事件没有处理好,很难保证地名商业化的浪潮不淹没相关的传统文化,取而代之的,则是满大街的铜臭味。(作者:椿桦)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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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0 09: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济南羊羊羊黄河大桥
发表于 2008-3-20 08: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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