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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国家文物局知法执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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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2 00: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文化部机关服务局名义立项,实际由国家文物局建设和使用的综合办公楼,即将在紧邻沙滩北街乙2号老灰楼(旧北京大学女生宿舍,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第七批,http://www.bjww.gov.cn/wbsj/bjwbdwDetail.htm)南侧开工建设,并在该项目紧邻西侧有另一文物保护单位:孑民堂(北京市文物保护第五批)。我们已经多次电话及面谈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有关人员。但,对于居民关切的实质问题,文化部及国家文物局有关人员均未给予实质性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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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滩北街乙2号老灰楼作为使用严重超期使用的危楼(1935年)和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是众所周知的现实。中宣部作为此建筑的产权所有单位,按国家相关法律及规定也是有监督、管理、维护该建筑的安全性及免受破坏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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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这些单位是怎么做为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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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在紧邻危楼及文物保护单位南侧建设办公楼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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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建设工程需要北京市文物局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从第一次接触文化部有关人员时我们就提出出示有关许可的要求,但至今未得到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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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老灰楼是北京市文物局确立的文物保护单位,并位于皇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在文化部向北京市文物局提出建设申请后,市文物局却向国家文物局提出请示批复。而此建设项目是以文化部机关服务局的名义向有关部门申请建设实际由国家文物局建设及使用的项目。首先作为属地管理,文物确立单位的北京市文物局有权决定此项目是否合法、合规。而市文物局向更高一级的领导部门国家文物局请求批复,现在的实事结果就是“国家文物局批准它自己可以建设!而北京市文物局在得到了国家文物局的批复(文物保函[2006]1348号)后给文化部的复函(京文物[2006]1440号)中,提到:经上报,国家文物局意见如下: ……。其中并未表示市文物局的意见和态度。以老子的名义给儿子盖房,老子向孙子申请,孙子请儿子批复。你们就是这么玩游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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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老灰楼作为文物保护单位并位于皇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其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都有明确规定。而在此范围内,只能改建而不能进行新的大型建设。原建筑为文革后期《红旗》建设的一个一层车库后加盖二层做为司机和工作人员办公休息场所,楼体都是处于室外的临时铁架楼梯。而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却要套用有关规定中“3层及3层以上建筑”的规定。即使是按“3层及3层以上建筑”的规定,建筑高度(而不是所谓的“檐高”)也是严格控制在9米以下。而现在的工程建筑为地下二层地上三层并加阁楼大屋顶,总高度达到了15.3米(2009规建字0027号)。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作为文物保护的主导思想:保证文物古迹的真实性、总体格局的完整性、周边环境的安全性、景观的协调性和视廊通畅性为原则。作为建设单位的文化部机关服务局都是严重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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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能如此胆大妄为?搞了很多年的项目,突然有了进展?当看到国家文物局长的履历,才让人恍然大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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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单霁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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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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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195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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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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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江苏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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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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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1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城市规划专业研究生,工学博士,高级建筑师,注册规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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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月至1994年5月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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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月至1997年8月 北京市文物局党组书记、局长。

U' Y7 h$ @5 n

1997年8月至2000年1月 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区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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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至2002年8月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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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文化部党组成员,国家文物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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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文物保护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他们不是以更高的标准约束自己,而是利用自己过去关系和现在的职权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开绿灯。人可以无耻到这种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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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做为沙滩北街乙2号老灰楼(旧北京大学女生宿舍)建筑的产权单位-中共中央宣传部,法律赋予它有保护,维护的义务。但他们为什么也不作声呐?看了文化部长的介绍也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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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武,男,汉族,194910月生于兰州,祖籍甘肃陇南,法学博士。1973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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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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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月任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文化部部长、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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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中共十五大代表。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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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关键环节都有关键的人可以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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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为了在一个保护区范围内,文物建设控制地带建个超标办公楼自己方便,这些公仆就可以如此官官相护,恣意妄为。如果有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又怎么样?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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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为这些“人民公仆”想象个美好的图画:如果建好这个办公楼,之后就要维修孑民堂。局长大人就可以独享两进的、冬暖夏凉的四合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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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9 R M" i. C$ A

以上认识不当之处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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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制止这样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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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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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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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2 10: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真的就没有办法了吗?既不是国家重点工程,也不是市规划工程。凭什么可以获批准?滥用职权。

发表于 2009-10-22 09: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也是个马仔,说了不算的。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2 00: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指教请寄:shany60@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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