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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文物没有上海的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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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1 16: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通过 乱拆文保最高罚20万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全票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康有为故居门口,一位住在这个院里的居民从里面走出来。本报记者倪华初摄

2005年3月29日 来源:新京报

  降低旧城人口密度作为保护北京旧城的手段之一,首次以法律形式固

定下来。昨天,《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名城保护条例)在十二届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全票通过,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与总体规划相衔接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嘉彦表示,市政府已准备了规划、文物、水利等方面的配套规章,估计5月1日前后公布实施。

  北京市人大立法惯例是法规二审即付表决,但名城保护条例比多出一审。去年该条例进行一二审时,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提出,《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北京总规)修编工作正在进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规内容应注意与其相衔接。因此,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待北京总规出台后,依据北京总规和国务院批复进行了相应修改再次提请审议。

  据悉,名城保护条例还充分体现了北京总规规定的城市定位“宜居城市”。如第二十二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调整旧城路网规划,统筹兼顾交通出行、市政设施、城市景观和生态环境各项功能的需要”。

  条例根据北京总体规划和国务院对总体规划的批复,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八处修改。比如,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对于所有人和管理人、使用人确不具备管理、维护、修缮能力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滥审批、乱拆建要负刑责

  《条例》还规定,对负有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出现违法调整保护规划、违法调整历史文化街区范围、违法审批、滥用职权等情形下,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对违法拆除、改建、扩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以及未按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和风貌修缮标准履行管理、维护、修缮义务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报记者 赖颢宁 谢炜

 

■修改解读

  根据北京总体规划修编和国务院关于总体规划的批复,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改稿做出修改,主要的改动有八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法规一处处长孙军民对这些改动进行了解读。

  1 “保护区”统一修改为“街区”

  第一处:条例第13条。将草案修改稿中“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提法统一修改为“历史文化街区”。

  解读:新条例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是“具有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这与原来的“历史文化保护区”是一样的。

  2 “历史建筑”去掉“历史”二字

  第二处:条例第14条。将草案修改稿中的“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统一修改为“有保护价值的建筑”。

  解读:这是根据总体规划中“应加强对优秀近现代建筑的鉴定、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规定所作的修改。过去强调的是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今后就主要看它本身是否具有价值。

  3 确定“点-线-面”分层保护

  第三处:将草案修改稿第十条修改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旧城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

  解读:修改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层次更加明确,呈现出“点-线-面”分层保护的状况。今后只要被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就应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设置保护标志。

  4 “河湖水系”水务部门参与提名

  第四处: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三款中“城市景观线、对景建筑”调整到第二款,同时在第三款中明确规定“历史河湖水系”的名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解读:这一条在内容上没有什么调整,只不过是明确了各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

  5 新增“市政基础设施的改善”

  第五处:在草案修改稿关于专项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中,增加“市政基础设施的改善”的内容。

  解读:这体现了“以人为本,改善老百姓居住条件”的科学发展观。保护旧城需要市政先行,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将是今后旧城保护的重要内容。

  6 拆除或者建设都属违法

  第六处:将草案修改稿中“违反保护规划进行大面积成片拆除”这一说法,修改为“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

  解读:过去的表述不太明确,“大面积成片”并非法律语言。而保护规划则是明确和具体地规定了哪些地方需要保护,哪些地方不能建设,今后只要违反了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7 首次立法“降低旧城人口密度”

  第七处:在草案修改稿增加“降低旧城人口密度”的内容。

  解读:北京要建设成“宜居城市”,改善人民生活居住条件,而旧城的问题是现在的人口密度过高,这也是老百姓生活环境不能得到改善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把旧城人口降到一个合理的密度。

  8 私人无力保护将由政府掏钱

  第八处: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对于所有人和管理人、使用人确不具备管理、维护、修缮能力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解读:国务院批复中也提出了“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发挥主导作用”。一些私人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如果家庭确实比较困难,无力进行保护和修缮时,由政府出资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本报记者 谢炜

  ■个案调查·康有为故居大院

  “150户现在就剩50户了”

  康有为故居位于宣武区米市胡同43号原南海会馆,建于清道光四年(1824年)。由于历史变迁,如今院内住户杂多。院落低于胡同路面一大截,望去颇有落魄之感。

  52岁的住户王秀云说,她1983年嫁到这里。由于住房紧张,开始她只能跟丈夫住一间自建的小房。前年,老人去世,她跟丈夫搬到了这间15平方米的小屋。

  她说,去年,女儿在家里养了一只小兔子。养在小笼子里。可是一天晚上,突然听见小兔子“吱吱”直叫,家里人出来一看,一只黄鼠狼正在使劲地叼笼子里的兔子。王秀云说,昨天下午,屋顶又发出声响,那是老鼠在活动。住在这间青砖小平房里,每季度要交给房管所120多元房钱。

  在王秀云的记忆中,至少有3次房屋被丈量,最近的一次是去年。开始时她还以为会很快搬迁,次数多了,她变得麻木。去年的一场大火,让王秀云记忆犹新,大火就在距离她家约5米的地方,虽然发生在白天,但看到只穿着秋衣的人跑出来,屋子被烧得精光,还是提心吊胆。她说,据说那是电线老化出的事。

  昨天下午,在43号大院门口,几个中年男子坐在小板凳上,大声地讨论拆迁的话题。

  “有点能耐的,能搬走的都搬走了。”王秀云说,大院子里约150户人家,现在能走的都走了,只剩下50户了。

  本报记者 刘英才 实习生 王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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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11 17:09:5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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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11 17: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淮海中路1610弄,又名逸邨,由8幢花园住宅组成,局部装饰体现西班牙建筑风格,是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单位。一房地产公司以拍卖的形式购买到手后对该建筑进行了部分拆除。接到举报后,上海市房地局依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对该房地产公司作出了罚款210万元的处罚。这一下效果很好,此后,再也没有敢以身试法的了。(详见http://www.oldbeijing.net/bbs2/dispbbs.asp?boardID=25&ID=4804&page=1
 楼主| 发表于 2006-3-11 17: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条例全文见http://www.east124.com/epublish/gb/paper4/2/class000400002/hwz580175.htm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或者未按批准的要求,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设置、改建相关设施,擅自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或者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优秀历史建筑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一到三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三到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不符合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报送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迁移、拆除或者复建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规划管理部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确定、调整或者撤销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或者违法批准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二)擅自批准在历史文化风貌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建设活动,或者违法批准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三)对有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四)其他属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楼主| 发表于 2006-3-11 17: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条例全文见http://beijing.qianlong.com/3825/2005/04/14/118@2596341.htm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依法负有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调整保护规划的;

  (二)违法调整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批的;

  (四)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审批和其他保护职责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依法处理;未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或者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拆除、改建、扩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和风貌修缮标准履行管理、维护、修缮义务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06-3-11 17: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拆掉文保盖起的商品房开发商至少可以赚2000万,20万又算个蛋呢?2000万都罚了又算个啥呢,应该杀无赦,斩立决,我不信不管用.

20万对于一个开发商一天挣的钱来讲,实在不值一提,想想新加坡为什么那么干净呢?我还想到了一个国家对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施以"鞭刑",难怪人家那如此干净.

发表于 2006-3-11 22: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飞哥说的。光有一个罚款在那儿卡着,恐怕没那么立竿见影。我觉得拆毁文物的跟那些走私文物的文物贩子没什么区别,可是为什么处罚力度却差得这么远...?!
发表于 2006-3-11 22: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天《新京报》的《“前门地区古建筑亟待保护”》

“但目前的现状是,在鲜鱼口地区共约1平方公里的区域里竟规划开出7条道路,推土机在几十条胡同作业,可见有法不依的情况已严重到什么程度。”万选蓉说。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立法本身就一路波折

相关:

政协委员呼吁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

http://news.xinhuanet.com/misc/2002-03/08/content_307670.htm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即将进入立法程序

http://news.sina.com.cn/c/2005-01-26/08574949543s.shtml

去年七月,备受关注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因考虑到“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该法规的制定具有较大影响”,原定的表决计划被暂时搁置。

 

另新闻:《京06重点工程动员大会召开》

“前门项目先期启动的东侧路改造工程和大栅栏煤市街道路拓宽工程,计划2006年5月1日通车。”

 

说得比唱得好

http://www.bjt.net.cn/news.asp?newsid=114455

 

其实提案都不错

http://www.bjzx.gov.cn/zxta/ta2005/ta_nr/0005.htm

 

啥时候能实现

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14562/2991081.html

发表于 2006-3-11 22: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就上海市政府在管理,北京有北京是政府还有中央、各部委、军委....
发表于 2006-3-13 01: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动员大会”是文革模式,还不如直接说“誓师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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