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拆迁之恶,甚于文革 刘松萝
近来,陆续从全国各地传来有关拆迁的消息。正如我去年所说的那样,其行事之野蛮、荒谬和偏执,超出了我们的想象。这与其说是建设,不如说是地震,是战斗。
在去年奥运之前,很多地方就不断地实行大规模的拆迁。为此,我写过《为了社会的安定,立即停止运动式拆迁》和《奥运休战,暂停拆迁》。那时还想写《拆迁之恶,胜于文革》。由于标题和内容有刺激性,为了奥运暂时没有写。
现在,必须明确地指出:拆迁之恶,甚于文革。为了和缓一些,我把题目改为:有些拆迁之恶,甚于文革。
文革之恶已经尽人皆知,不外是侵犯人权,毁灭文化,破坏生产。遗憾的是,我们一直没有对文革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进行清算。除了知道要发展经济以外,我们并没有吸取多大的教训。
在经济发展中,文革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死而复生。只要祭出发展和建设两大法宝,人权可以让路,廉政可以让路,环保可以让路,法律可以让路,道义也可以让路。而发展,则再一次重蹈了大干快上的覆辙。
为了发展和建设,有时需要拆旧建新。但是,拆房子毕竟是一种非常的行动。拆迁牵涉到居民的居住权、生存权和财产权问题,也就是人权问题,牵涉到巨额财产的转移,牵涉到巨额资金的流动,牵涉到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慎之又慎。
现实的情况与我们的期望正好相反。在很多拆迁案例中,强调目的的神圣性和任务的紧迫性,制造神秘感,进而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归纳起来,就是把常规性的工作紧急状态化和军事化,这是一种类似于政治运动的逻辑。此时,被拆迁的居民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没有申诉的渠道,媒体也不能报道。尤其不能接受的是,有些拆迁项目一旦被认定为重点工作,连法院都要拒绝受理被拆迁的居民诉讼请求。用如此轻率的态度来处理如此重大的问题,巨大的社会弊端就无法避免了。最主要的弊端,就是腐败和扰民。
在以往的一些拆迁实践中,实际上的效果就是把低收入居民赶出了市中心和繁华地区,有时还造成了就业的不便。一些商户被迫从繁华地区迁出以后,收入大幅减少直至无法经营下去。某些管理者公然宣称,就是要改变城市居民的构成,把低收入者迁移出去。在没有战争和外族入侵的情况下,这种发生在同一民族内部的掠夺和驱赶是中国历史上黑暗的一页,是汉民族的耻辱。还要指出的是,在拆迁中无数有历史、人文和艺术价值的建筑和街区被毁灭了。
文革是邪恶的。为了巩固权力,肆意迫害反对者和被怀疑是反对者的人。有些拆迁则是为了一时的需要,甚至仅仅是为了有些人的利益就不惜驱赶无辜的人们。与此相比,某些拆迁的案例比文革更加邪恶。
现在,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情况。
如果说以往的拆迁多少还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话,今天的拆迁已经走向了反面。一方面,城市中具有人文价值的建筑已经越来少了,已经不能再拆了。另一方面,以往拆迁中的种种黑幕已经尽人皆知,必须加以改进。现在有些地方不但不吸取教训,反而变本加厉,可以说是倒行逆施了。
如果说以往的拆迁多少还有积极一些的动机,那么今天的有些拆迁纯粹是为了与民争利。以前有些人是借拆迁之便以权谋私,今天他们是制造拆迁来攫取利益。以前拆迁是为了建设,今天变成了建设是为了拆迁。
现在人人都明白,从事制造业和商业的利润越来越小,风险越来越大,而利用拆迁谋利容易得多。于是不但旧房子可以拆,新建的房子也可以拆。在和平时期,爆破拆除并不陈旧甚至崭新的建筑竟然从特例变成了惯例。
总结新的情况,我要说:被滥用的,无节制的拆迁已经酿成了恶果。整个社会对拆除刚刚落成的建筑都不足为奇,这实际上是对法律、秩序、安定和责任的信心已经动摇。一次一次的强制拆迁,还打碎了人们对于正义和公平交易的信念。继续这样下去,就要国将不国了。
最后,我要提醒整个社会:中国有宪法,有法律。中国的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权利,规定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涉及的居民当然也拥有这种权利。按照中国的刑法,用暴力、胁迫和伤害等手段实施拆迁是违法的,必须受到制裁。我要问,为什么拆迁一来,宪法和法律就无人提起了呢?物权法颁布以后,拆迁曾经有所收敛。现在,是不是物权法也过时了?另外,正在学习的科学发展观还有效吗?城市建设不再大拆大建的承诺还算不算数?
我知道,拆迁是一个敏感的话题。鉴于国家最近颁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我愿意以行动来实践其中关于建议的权利。
2009.4.29. ( ~6 _; H+ O5 X6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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