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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找准“孤岛”事件的病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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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1 16: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找准孤岛事件的病根

南方周末    2007-04-05

华新民
  
  关于重庆那座孤岛,我认为很多议论偏了题,把注意力都放在搬与不搬拆迁补偿上,忽视了对造成今天这种局面的全过程的审视,没有检查建设项目本身的合法性,即从立项、规划和批地等所有环节的行政审批上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而这些现行法律又恰恰早就体现了对私人财产的尊重,不是非要等待今天的物权法出台不可。孤岛事件不是孤立和偶然的,它折射出一个非常普遍的行政违法现实,其过程据我的观察应该是大同小异。由于我知道的拆迁故事太多了,因此不用去了解正升项目的来龙去脉,也能确切地知道它起码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这是在全国各地几乎一律没有被遵守的法律法规,其中有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等,还有早就成为保护私有财产的坚固堡垒的宪法和民法通则等。也正因为各地行政机关在审批上一路闯红灯,才造成了无休止的圈地,令我们不单是为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房地产担忧,也为整个国家的命运担忧。
  先说确立了告知制度的2003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其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当地方政府或开发商打算在某片土地上实施一个建设项目时,就当然关系到在有关土地上有重大利益的房地产权利人,这些房地产权利人当然是该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然而各相关部门在做出立项、规划和批地的行政许可之前,从来都不遵守这个告知制度,以至于随时都会有一家商场或者一家酒店在浑然不觉中闯进我们的住宅!侵犯私人财产绝不是从墙上画出字的那一刻开始,而是从有关项目的源头上就开始了。但如果各行政机关遵守了告知制度,项目到底可行还是不可行从一开始就能有了定论,后面的拆迁悲剧就是可以避免的。
  有关土地权利的很多规定,也是各地土地管理部门普遍没有遵守的。比如针对欲在历史街区和历史城市进行的项目,它们无偿发放给开发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所涉及的土地上通常都仍有大量私人祖宅及其业主存在,有关土地非属国家划拨取得,而是由祖上花钱购置的,这就不符合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第十条中对无偿受让建设用地的范围的规定:经原批准划拨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也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即在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必须申请变更登记,而是没有经过变更就在已有土地权利人的情况下进行了重复登记,更何况这些建设用地批准书大部分所涉及的建设项目又往往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项目。
  更有甚者,有时土地管理部门还把仍存在大量房屋和其业主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有偿出让给了开发商,并发给他们一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导致了比以上情况更严重的一地二主,虽然在规定上禁止这样做并按道理在上述情况下是不可能做到的,比如在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审批步骤中,就要求申请人提交原众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注:今天这个规定里还应该添上原业主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提交了便意味着有关土地上的私人产权问题已经全部解决。但若没能提交而土地管理部门还是把此证发给后来者,显然便构成了行政侵权,也同时造成了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在以上种种前期手续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后的拆迁许可证自然就不具备合法基础了,这是指通常的情况而言。具体到上述重庆案例中是否还有其他违法之处,就要根据事实另行查证了,但通过那个已经传遍全球的画面,至少我们可以看到杨家的相邻权严重地受到侵犯,因为不但被断水断电,而且连回家的路也被毁掉,杨家夫妇已被置于绝境当中。到底凭什么要以这样一种手法逼迫一个合法业主就范呢?难道因为已经形成了既成事实就可以把所有的是非关系都颠倒过来吗?现在的问题,不是已搬走的280户和留下的1户的比例关系,更不是开发商向银行的贷款利息是否在逐日增多,而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如果今天不把这个原则坚持下去,明天的立项、规划、批地到拆迁这一系列行为会变得更加随意。
  至于强拆杨家是为了旧城改造这么一个公共利益的说法,也是没有根据的。且不论即便为真正公共利益的项目也要在行政审批上遵守法定程序,单说旧城改造究竟是不是公共利益。对此我们可以查看一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在这里并没有把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放在公共利益的内容里,而是成为与公共利益并列的另外一条。其中的道理,就是因为旧城区改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是单纯地改变房屋的破旧外貌和修几条马路就算交代了。旧城是一个成熟的生命体,是一整套完整的需要维系下去的社会结构,改造得好便符合公共利益,改造得不好便是背道而驰。这么多年的国内外经验都证明,用推土机一推了事的旧城改造都是失败和违反公共利益的,而以原住民为改造主体(各家自己修自己的房子)又以微循环方式逐渐进行的旧城改造则是成功和符合公共利益的。我们所看到的重庆那个大坑,显然是在遵循那个错误的模式,它当然更不能成为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理由和行政机关一路闯红灯违法行政的托词。
  另外,许多评论还搀杂着一个误区,这就是认为中国的钉子户不能与美国的钉子户相比较,因为人家的土地是私有的,而我们是国有的。然而,就房地产权利是财产权来讲,中国和美国没有任何区别,而自1988年宪法修正案产生出来的从土地所有权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又是实实在在的物权,是与我们的房屋同生共死的物权,一经出让给了我们,其所赋予的权利(国土资源部称之为土地产权”)也不比美国的差上多少。更不用说那些自然和无期限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城市祖宅了。
  关键不在于我们是否拥有某种权利,而在于它是否能得到尊重。我现在半点也不想担心半个世纪以后会发生的事情,我只担心今天,我不愿意继续在街头巷尾到处听见这样一句话:你家拆了吗?
  (作者为民间古院落保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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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1 16: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转帖,同志辛苦了。
发表于 2007-4-11 18: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城根儿在2007-4-11 16:53:55的发言:
好转帖,同志辛苦了。

辛苦

发表于 2007-4-11 19: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

  当重庆一个普通市民在自己的屋顶插上国旗的时候,无数的中国人都在为他加油,这个被誉为“最牛钉子户”的人,正在保卫自己的家园,大家都支持他,不搬走。

  这起事件和全国人大刚刚通过的《物权法》结合起来,成就了今年以来最大的话题。趁着这股风潮,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走向“钉子户”的道路,他们要维权,他们坚持自己的权利,他们越来越不妥协了。

  这些“钉子户”事件的发展都有一个相同的模式:政府重新规划土地用途——颁发拆迁许可证——拆迁单位和私人业主达不成协议——法院介入强制执行——私人业主抵制,从而变成“钉子户”。

  这个模式引发了大量的拆迁纠纷,在这些纠纷中,那些生活在生活边缘的人群无一例外地被剥夺了他们的权利。循着这个模式上溯,就会看到那部沿用了多年的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这部法规的存在,让那些无依无靠的市民失去他们赖以生活的居所;让那些无权无势的市民流血流泪,甚至失去了宝贵的生命;让许多人觉得社会正义无法得到伸张。

  这部法规赋予那些行恶者剥夺公民私有财产的四大特权——强制启动权、强制签约权、强制裁决的申请权和强制执行权。

  这个《条例》的第十六条最为人诟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而这,正是它的蛮横无理之所在。

  它把裁决权授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而这个部门正是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部门,它既然早已同意拆迁,那么它的裁决就失去了一个基本的公正性。不错,《条例》也授予被拆迁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可是《条例》还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还有比这更荒谬的吗?

  还有。

  一方面,《条例》的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另一方面,对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却没有作出任何安排,也就是说,双方必须达成协议。

  在文化昌明的今天,中国仍然保留着一个这么既荒唐又蛮横的《条例》,实在让人不解。

  根据记录,这个《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由主管城建事务的建设部起草,国务院于1991年颁行,并于2001年修订。我们还记得,中国的宪法在2004年就作出了一个重要修订,新《宪法》的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从法律上讲,这个《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显是违宪的。当一个公民不愿意向发展商出售他们的房产的时候,《宪法》13条明确了他们有权保留他们的房产;当一个公民不愿意以一个他们认为不合理的价格出售他们的房产的时候,《宪法》13条也明确了他们有权继续住在那里。

  从2004年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一直违宪。直至今日,这个《条例》引发的无数起悲剧不断地让人愤怒和绝望。

  从各地“钉子户”事件中,可以看到几个狠角色在起作用。
  一、发展商。它用一个可耻的价格收购那些民房,并且用无情的手段去拆他们的房屋。
  二、行政当局。它没有把市民的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助纣为虐。
  三、司法当局。它总是作出那些违宪的判决。

  从这个角度上说,拆迁就就变成了一场肮脏的合谋。

 

  一个值得欣慰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了,自从《物权法》实施之后,“钉子户”将会越来越多,那些合谋越来越难以得逞。这是可以预见的。对中国来说,这是好事。(文/ 本网评论员 徐祎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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