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合院的变迁,
2 a7 w. B: o; C7 M# {" b看北京人民建房立业的雄心 ! [8 @9 I, B4 i1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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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2005年3月24日 D72版 O) K9 \# j8 d- `9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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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瑚(历史学家,已在北京居住70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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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R4 }, X. V9 I2 G/ G! g! a% G说起北京四合院和其他类型市民住房的情况,以抗日战争前为例,那时首都在南京,北京改称北平,是旧都,大多数市民都有自己的院落。北京市民的住宅有大有小,小的只有三四间,大的既有三合院也有四合院等。四合院又有一进、二进、三进、带跨院、带花园的之分。所以,拥有“独门独院”者占大多数,少数大杂院一般就是公房或庙产之类的建筑。抗日战争胜利后,国力、民力都很匮乏,建房数量慢慢减少,而市民住房最拥挤的时间段是在解放以后。 2 O$ H/ X k* L K- i& }
& Z+ j8 l* V" l% P1 _2 L北京成为新中国的首都以后,中央直属机关增加,外来人口骤然增长,于是许多人没有房住,开始向“四合院”求助,甚至委托街道主任上门“游说”,到了“文革期间”,许多四合院里更是强行挤进了许多住户。其实,在解放后的一段时间内,出租房屋缓和了许多社会矛盾,与之相比,房租倒显得微不足道了,但许多人的平静生活却也因此被打破。 % a2 r4 O5 D% k9 c( d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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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开始后,“红卫兵”在北京大破“四旧”,并且为了“消灭私有制、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下令市民交出所有房契。当时的政府机关毫无准备,仓促应对,所以市民在交出房契时,有的地方的房管局并未开具收据,只给了市民一张长13厘米、宽6厘米的白纸条,上面写着“xxx(号),联系人x(姓),1966年8月24日”,而没有单位名称和公章。当时,一般报纸只报道了红卫兵在街道上摘老字号牌匾、砸霓虹灯等行为,却未报道没收房契的新闻。 1 _) [5 Q2 I \5 \4 O/ V4 T+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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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过后,市政府在各区成立了房屋政策落实办公室,当时明确说明只发还“文革产”(即“文革”期间被红卫兵抄家“抄”掉的房产),至于因“文革”前成立城市人民公社或出于其他原因占用的房屋和“经租房”,却不予发还。 2 C- t! D, N: {' |3 }
, z+ K' Q% z! A' l' v% z, z所谓“经租房”,就是1958年实行的由政府代为收取房租、带为经管的房屋。在宣布实行这一政策的时候,还在首都剧场召开过一次相关房产业主大会,会上主持人明确表示“经租是政府替你们收取房租,扣除一部分经管费用后,房租还给你们,因为《宪法》规定,房屋是生活资料,是受法律保护的,经租不是没收”等等。 / }2 u3 H' Z; k2 F
0 H; _! N, R+ ^) H) V1 K“文革”后,当业主向房管局询问“经租房”是否发还时,都引用了北京市私房政策办公室《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以及建设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的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所说的,“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国家所有,由房屋部门统一管理”,而这些法律中究竟还包括哪些内容,是什么时候公布的,人们一概不知。但是有一点,这些说法违反了《宪法》中关于“保护私有房屋和把房屋列入生活资料而非生产资料”的规定。这可以说是红卫兵欠的账,最后却由政府来买单了。这不仅违反了《宪法》,还违背了当时政府所做的承诺,而其最大受益者,当如去年某媒体所说的,“在发还标准租房产,受到了来自既得利益住户和房产部门的阻力”当中的“既得利益住户”。 6 H5 X: F) E'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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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私有房屋收归政府所有,房管部门收到了大量房租,却没有看到后果,即造成北京市住房奇缺,市民饱受无房之苦。如果说,当初是想以没收私房来解决北京市民的住房问题,那么结果不但没有达到目的,还适得其反。旧谚云:“官不修衙,客不修店。”没有了所有权,当然也就没有了修房、建房的积极性。房管部门由于人力、物力有限,或者管理力度不够,以致造成了北京的宝贵财富四合院的大量破坏,这可是收取再多房租都无法补偿的,可以说是因小失大了。 1 o0 C* ^/ G2 X
, e+ u7 d/ } D我认为,照现在的情况,应该发还所有政府占用房和“经租房”,真正按《宪法》办事,保护房产私有制,让人民重新树立起建房立业、与时俱进的雄心来,这对加快经济建设、缓和社会矛盾、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等,都是有益的。 [em07][em07][em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