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價。作為收購北京丹石於北京天街的權益及我們根據合作協議(經修訂)(倘該收購已完成)規定將享有的其他經濟權利的代價,我們同意支付總額為人民幣5,250,000,000元的代價,由以下各項組成:(1) 向北京天街提供四期貸款,其中第一及第二期貸款將由紅石建外(我們的其中一家附屬公司)為北京天街的利益向北京丹石提供,而其中第三及第四期貸款將待我們取得轉讓49%股權的所需批文後由紅石建外向北京天街提供及(2) 償還北京天街尚未償還的銀行貸款本金額人民幣2,100,000,000元(相等於約2,149,000,000港元),連同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計的利息(倘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六時正前獲發中國政府有關批文)。倘未能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六時正前取得轉讓北京天街49%股權的中國政府批文,我們將毋須支付獲發有關批文前應計的未付利息。 此外,我們須向北京丹石支付人民幣144,117,647元(相等於約147,504,412港元), 作為其向北京天街出資人民幣144,117,647元(相等於約147,504,412港元)的補償。倘該49%股權未能轉讓予我們,我們將毋須向北京丹石支付此人民幣144,117,647 元,亦毋須提供人民幣3,150,000,000元的委託貸款中的第三及第四期貸款(合共達人民幣2,150,000,000元(相等於約2,200,525,000港元))。 委託貸款的本金額為人民幣3,150,000,000元(相等於約3,224,000,000港元),有關金額將提供予區國資委及崇遠,使彼等可履行彼等在與我們訂立的協議項下的責任。提供予區國資委及崇遠的最終金額可按上文所述視乎我們在11塊地塊中可購得多少地塊作出調整。我們認為,在收購49%股權的前提下,我們為北京天街的利益將提供的人民幣3,150,000,000元委託貸款,及我們償還北京天街欠負本金額人民幣2,100,000,000元的尚未償還的銀行貸款及(在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六時正前獲發有關中國政府批文的前提下)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計的有關應計利息的責任,為我們收購天安門南(前門)項目的部分代價。據此產生的所得款項將由區國資委及崇遠動用,惟還款責任將由我們(或倘未獲發有關中國政府批文,則由北京丹石)承擔,而待取得轉讓49%股權的有關中國政府批文後,將構成與我們發展的地塊有關的開支之一。 人民幣3,150,000,000元(相等於約3,224,000,000港元)的委託貸款中的第一及第二期貸款已於先前由紅石建外墊付予北京丹石,但預期北京丹石將於上市起計一星期內償還予紅石建外。還款將減低我們有關北京丹石的任何信貸風險及避免關連人士北京丹石應付的該等金額不獲償還。為使北京丹石償還第一及第二期貸款,預期控股股東作為國際發售的一部分銷售待售股份的所得款項將由㶅豐信託分配予張女士,而其後將由張女士用以為將由北京丹石使用的銀行貸款作出抵押,而北京丹石將使用該銀行貸款連同其獲得的獨立資金向紅石建外還款。張女士亦已向紅石建外提供承諾書,促使北京丹石償還委託貸款。該等貸款款項將僅於其後在取得轉讓北京天街49%股權的有關中國政府批文後,方須由我們或紅石建外償還予北京丹石。 (接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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