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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档案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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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7 12: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租房档案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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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 200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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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傅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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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曾发表《解决经租房问题的四大难题》一文,其中难题之一就是档案问题,“由于经租房问题已经历半个多世纪,中间有文革的混乱,后来又有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末大规模的城市拆迁,使得本来就复杂的经租房的真相难于还原,公开这些房屋的档案是解决经租房问题唯一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但许多地方的房管部门都有“内部规定”,不公开这些历史档案,使得经租房问题解决难以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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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档案公开政策的矛盾和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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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北京西城区近30万卷房屋档案正式实现对外开放。根据有关规定,房屋档案对外开放要区分不同情况。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因公凭有效证明可调阅全部档案。产权人凭身份证、产权证可查阅档案中的相关信息包括房屋坐落、间数、面积、产权来源等。一般公众在房屋买卖、打官司等正当理由下,凭有效证明,只能查询房屋的简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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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市西城区房管局局长林毅介绍,群众遇到房产纠纷想查查购买房屋的底,担心信息虚假或房产是否被查封、被抵押时,一直无法从原始档案中看究竟。开放档案主要是为了方便群众。同时,他又说,产权人隐私在档案开放中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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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产权人只能查询自己在此次产权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与己无关的前几次交易信息、前产权人相关情况无权查看。一般公众在正当理由下,提供房屋的坐落位置或产权人姓名后,只能由工作人员代为查询,口头告知房屋的简单信息,其它情况概不透露。这就使得经租房主被排除在查阅档案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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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档案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租房房产档案目前还不能对外开放查阅。她说,档案对外开放查阅需要两个条件,一是需要经过北京市建委的审批,二是要使档案资料达到可以用计算机调阅的水平。目前公众只能查阅现房产权的档案资料,而经租房等经过变更的房产档案无法查,因为历史房产资料档案在电子信息化处理工作上还有一定的困难,还需建委另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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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采访中,大多数地方房管部门都表示,不对外开放经租房档案并非主观上不愿公开而是客观条件不允许,由于这些房屋档案资料陈旧易碎。一位地方房管局落实政策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与记者攀谈道,“对外开放就谁都可以来查,一方面这些资料经不起折腾,另一方面我们日常正常工作就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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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里到底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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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访中,记者听到最多的关键词就是“档案”,足见档案对处理经租房问题的重要,那么,经租房的档案里到底有什么呢?由于各地的房管部门没有肯透露档案样本的,一度使得记者的调查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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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浙江杭州萧山区一位读者、经租房主王忠茂高兴地对记者说:“你报道的查档案难,我们这里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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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下午,记者随王忠茂来到萧山档案馆。王忠茂要查的是他岳父留给他的经租房档案。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任何公民持身份证都可查阅档案。王忠茂出示身份证,填写一份查阅资料的申请表后,工作人员拿来了王忠茂所要的档案:“县02-71-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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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档案里有以下内容:(1)“萧山县人民政府萧政(84)24号关于处理西兴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的批复”(2)西兴镇经租房屋补发固定租金分户名单。(3)私房改造退还产权户名单。(4)非住宅房折价处理名单。在“西兴镇经租房屋补发固定租金分户名单”里,王忠茂看到,其岳父来庆和被纳入经租改造的面积是183.32平米,符合现行的经租房政策。他对记者表示按照现行的经租房政策对房管部门的处理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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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记者注意到这份档案文件里存在矛盾之处:在“关于处理西兴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的批复”中写道:“曹毅承等三十五户,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符合私房改造政策,原改造有效。”然而在“西兴镇经租房屋补发固定租金分户名单”里虽然确有35户,但其中蔡阿毛等13户“纳入改造面积”都在100平方米以下;并且,这13户也不在“私房改造退还产权户名单”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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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私房改造退还产权户名单”中,刘淑英等2户退还面积超过了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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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问档案馆的工作人员可否复印,他说可以但要付费,随后他为记者复印了一份并加盖了公章。他还告诉记者经租房屋其他有关房屋结构、方位地址等更具体的资料档案都在房管部门的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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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茂告诉记者,他前不久已经到房管局查阅并复印了档案和资料。而且通过查阅原始档案,萧山区房管局给他补发了他的自住房因丈量错误而少算面积的房屋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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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王忠茂提供的在房管部门的经租房档案有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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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入改造房主情况表,其中分别有出租过的房屋和自主房的坐落位置、间数、建筑面积、每月租金、定租比例、定租金额。(2)私有房屋参加国家经租申请书。其中“经济情况”一栏介绍“房屋情况、家庭成员工作及工资收入”情况。(3)私房改造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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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还有经租房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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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采访了解到,一些地方的房管部门不仅不肯公开自己档案室的经租房档案,还和当地档案馆打招呼不让经租房主查档案馆的档案,那么,哪里还有经租房有关信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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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原住府前街156号的经租房主张兴国为记者提供了两个除房管部门和档案馆以外获得经租房信息资料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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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涉及拆迁的经租房在房屋拆迁时,房管部门的落实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都会给拆迁办一份比较详细的房屋资料,其中有自住留房面积和经租改造面积以及房屋结构面积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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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国告诉记者,他就是在当时房管所给拆迁办的房屋资料上发现了房管局是如何把他本在100平米以下的经租房算成了100平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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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由于经租房和其他房屋一样要交地产税,因此,在税务局的综合档案室也可以查到有关经租房的原始信息。记者在一份“1952年10月6日”的“人民政府税务局房地产税编查表”中看到,有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间数、房屋总值、房屋几成新、房屋现值、折售减除率、房屋总现值等详细信息,并备有建筑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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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近日,记者从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省人民政府发出187号政府令:浙江境内发生的所有重大活动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历史记录,4月1日起将一律向社会开放。与此同时,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方面迈出了一大步,政府信息公开是大势所趋,允许查阅房产的历史档案完全符合这一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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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产证的“身份”应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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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租房档案中还有一个重要资料就是旧的房产证和房契,由于文革的原因,有许多地方的经租房主的房契和房产证都被收到房管局,成为经租房主希望查阅的重要档案资料,但查阅请求遭到房管部门的拒绝;也有的地方房管部门并没有收走,对于这些房产证是否仍然有效也成为当下经租房主和房管部门争议的重要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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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部门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对已经下过多部文件宣布过“经租房国家所有”,那么经租房手里的房契和房产证就自动失效。经租房主们则认为他们手里绝大多数房产证都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人民政府颁发的,政权并未变更,而且半个世纪以来也没有通知办理过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因此这些房契和房产证具有延续有效性,一位经租房主拿着发黄的房产证激动地对记者说,“这上面明明盖了人民政府的大印,还写了‘各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现在居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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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集体谈判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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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调查采访中发现,目前要求发还产权的经租房主大多数都处于低收入水平,有的经租房主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尤其是一些当时没有按照国家政策而被错改的残疾人目前生活特别艰难。据了解,目前全国大中小城市平均每个城市有200户经租房户,涉及人口还难以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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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家指出,经租房主发还产权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现在也具备了成熟的条件。当初国家经租的背景和条件已经发生了改变,这些经租房主们中的许多人由原来的住房富余变成了住房困难,他们从未放弃过争取落实政策的呼吁和努力,妥善处理好经租房问题符合中央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精神。解决经租房问题,首先是政府工作人员要改变以往对经租房主的强硬态度,同时也需要经租房主一方消除对抗情绪,通过正常的渠道理智表达自己的要求。采访中,记者发现,近年来经租房主的维权行为正自觉地趋于理智和团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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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连市委党校宫希魁教授在本报3月22日撰文提出“运用集体谈判构建和谐社会”的观点,认为集体谈判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减震器。他指出,“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有些成员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手段和能力,其理应得到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常常蒙受损失和遭到侵害,如果建立起有效的集体谈判制度,就有可能以一种集团性的有组织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免受侵害或减轻受害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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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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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解放初中国城镇居民的住房紧张,从50年代初期开始到60年代初的10多年间,中国政府对城镇居民所拥有的房产一定量以上的部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并实行由国家经租,当时政府的有关部门强调,这些房产只是由国家经租,产权并不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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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有关部门几次发文,称“以逐步赎买的方式改变其所有权”。随后,“文革”开始,各地的房管部门强行没收这些经租房主的房产证或房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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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以来,这些经租房主们不断向当地房管部门要求归还自己的产权,他们认为他们的产权并没有进行过任何变更。但90年代初开始中国房地产业迅猛发展,房管部门紧守自己部门利益,依据以往的政策文件,不肯发还经租房。然而随着中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私产入宪给这些经租房主以极大的鼓舞,他们坚持要求政府发还私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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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7 19: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档案之惑

房屋的产权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为什么现在的四合院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大家看看现在的国企是什么德性,您就略知一二了,中国人有个毛病,或者说是劣根性--农民意识,这东西自要没白纸黑字写上他的名字,说准了是他的,他就可着劲的给你祸害,毁光了算.我记得毕业前在私营企业实习,人家那企业什么尽头!没有闲人,没有马屁精,谁有本事谁上.所以前镇子和斑马讨论问题,得亏好多王府都叫军队占着,老红军老领导往里一住,谁敢私搭乱建?谁敢自己盖小厨房?
发表于 2006-11-30 15: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认为,1958年北京市私房改造政策关于经租起点的计算问题,把“共有产”按一户计算,这一规定有错误和偏差。

私有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人所有”或“共有”。这两种形式占有的财产份额是不同的。不考察实际份额把“共有产按一户计算”;把单独所有也按一户计算,等于出现了多个改造起点。比如:1人所有,是15间;2人共有对于每个人来讲,可能是7.5间;可能是7间和8间;可能是10间和5间;对于3人共有来讲,就更会是五花八门,以此类推。这种表面上看是一个改造起点,而实际上是多个改造起点,出现多种改造结果的政策,等于没有统一规则,失去了公平原则。它株连和伤害的只能是大多数中、底收入群体的利益和感情,不会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初衷。制定房改政策,要规定经租起点,还要规定单独产如何计算,共有产如何计算,并相应考察财产来源。

共有财产的来源,大多数不含有剥削。而且共有人越多,财产份额越少。对于那些新中国成立后,以劳动积蓄和多方拆借合伙购买的共有房产,简单地用一个“按一户计算”全部纳入改造,打乱了阶级阵线,混淆了不同性质矛盾,即使在当时也不可能是正确的方向。

作为“土改”政策,在一个乡,一个村,一个人有15 亩地,可能定为地主,实行土改。但3个人共有15亩地,就不会每人都定为地主,也谈不上土改。既然房改比照三大改造,这一点为什么不比照呢? 可见,房改不等同于三大改造  。

发表于 2006-12-31 15: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未解决的标准租私房,以及拆迁问题请找老赵同志,义务为大家咨询!010-63085364

发表于 2006-12-31 16: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未解决的标准租私房,以及拆迁,文保问题请找老赵同志,义务为大家咨询!010-63085364该同志曾就保护北京问题去清华讲过课,希望你们与他联系!从他那里你们还可以得到一些一手的信息资料!

发表于 2012-2-25 21: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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