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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30日凌晨4时左右,福建金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八名女雇员惨死乱刀之下,这是北京市建国以来最大凶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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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3 i6 N; ^3 k- _( @$ Y. e 案发后,当北京市局刑侦处的刑警、法医、痕检、技术人员以及八角派出所、石景山公安分局的刑警陆续赶到石景山23号院2号楼1单元3门时,所有的警察都被眼前的惨状惊呆了,小3居室屋内弥漫着浓烈的血腥味,墙上、地下、床上一片血红,屋里居住的7名女子全部遇难,倒在墙根下,卧在床铺上,全部是被同一利刃所害,楼前停着的一辆“面的”车头前,也躺着一位女子,总共8人,最大的24岁,最小的17岁,加起来被捅了百余刀,场面极为惨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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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i! r3 }" } 目睹暴行,公安民警义愤填膺,发誓尽快捉拿凶犯,严惩杀人恶魔,为死者申冤。“5.30”专案组迅速成立。0 P- @3 y2 @/ p1 h8 S% f& N$ T, X
经现场勘查,屋内门窗完好,翻动不大,一报纸包的两万余元钱以及死者包内的手机等贵重物品没能拿走,地面有两种足迹,一是血袜印,一是血拖鞋印。1 c% S& x& e! [& E# F
; I, m: u% ?, X' d# h 针对现场情况,首先是查明死者身份,其次是反复细致地勘查现场。信息很快反馈回来,8名女子系福建省金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的职工,23号院既是宿舍又是办公室,8人在北京某商场租赁的首饰柜台做导购小姐,其中一人是该公司驻其他省市办事处的职员,案发前一天刚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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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7 w7 \- \1 u! m1 k. j 死者身份很快查明,鉴定报告也出来了,现场还发现了一个与众不同的血迹,这个血迹包括血袜足迹也不是8个女子的,会是谁呢?专案组对楼内所有住户进行访问后,一位住楼内的中年男子赵连荣纳入了警方的视线。& A9 g3 K, B: r* U4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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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连荣37岁,就住本楼二层的4号,是住在3号的被害女子的邻居。8 G& f4 D4 k! N- _5 \
% B" ~, l s9 K; L! J, e 赵连荣高中毕业后干过临时工,后在某机床厂当了一名工人。爱人是23号院的小区话务员,膝下有一5岁入托的男孩。据赵所在单位的领导介绍,赵的工作表现还可以,没有犯罪前科和劣迹,但此人性情内向,不善言谈,什么事都闷在心里。* s9 L) E _: M/ T1 W+ t
" o: j) j5 y+ C5 p5 N 1998年夏秋之交,8位姑娘租住了他隔壁的3居室后,见姑娘们每天漂漂亮亮地出来进去,见了面还和他礼貌性点点头,赵便打听她们的来头。打听后得知,几位姑娘来自福建是北京某大商场的导购员,从事首饰、珠宝生意。赵居住的中居室东南屋的窗口正对着女子宿舍的阳台,赵连荣探探头便能对姑娘们的举动一目了然。赵发现,姑娘们住的屋子阳台虽然密封,凉台的窗户却总开着,凉台的大门甚至彻夜不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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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u0 Q4 h4 S 专案组在发案楼调查时,各家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听到了呼救声和乒乒乓乓的响动,而当晚在家的赵连荣却说:“什么也没听见”。再问得多点,赵慌慌张张支支吾吾地嘴里像含了枣核说不清楚。专案组在对其进行足迹核对时,家家户户予以配合,而赵却离家外出,回来后见躲不过去,便露出极不满意的情绪,留足迹时提着腿、勾着脚,就是不愿往下踩,侦查员干脆让他:“上楼”,赵本能地哆嗦起来。足迹取到了,经核实,他的足迹与发案现场、楼梯处以及室外滞留的血足迹吻合。0 b1 M( m6 i" l2 f: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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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足迹得到确认,如果是赵的,那他应该有伤才对。侦查员们对其仔细观察,发现他的头部、面部、四肢均完好无损。再传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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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整整一个星期,还是星期日,还是凌晨4时许,专案组们赶到现场,感受的是愤懑、是沉重、是压力,不破此案誓不罢休。而这次赶往现场,感受的是轻松、是喜悦、是……刑警们的感慨因为巧合变得更强烈了。发案当天突降大雨,人们说,老天爷也为惨状流了泪。4 L8 w, m E3 |# y4 X6 N
$ o+ k7 |1 _7 D. C2 E4 I 侦查员们是在赵的父亲家,将他“请”走的。面对侦查员,面对侦查员突然令其脱去衣服的命令,他慌了,一直不动,终于,额头的虚汗渗了出来。“给……给我一支烟吧……能不能再……再给我杯水……”,侦查员递过一支烟,又倒了两杯热水给他。咕嘟、咕嘟,80℃水温的热水,赵连荣丝毫不觉,慢慢地他解开衣服,腿部有一处新鲜创伤,随之,从他嘴里,道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这里还要交待一句,当专案组将赵连荣抓获时,他脚上穿的黑色线袜竟还是他作案时穿的那双。* ]% G0 X% q8 E* @ U)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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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段极度罪恶的过程。, H7 P# n3 V4 ~% v6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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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30日凌晨3时许,赵连荣为谋取钱财,戴手套、持尖刀、脱鞋着袜,从其家的南屋外窗台跃到隔壁的福建省金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女工集体宿舍的阳台,并潜入南屋内,持刀先后猛刺居住在此屋的福建省金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雇员李美琪(女,时年24岁)、江雪金(女,时年22岁)、王马玉(女,时年17岁)、吴盛丹(女,时年20岁)、徐慧娟(女,时年20岁)颈、胸等部位,造成5人的颈动静脉和心肺分别被刺破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此后,赵连荣又窜至该屋北侧的卧室内将该公司雇员肖梅芳(女,时年22岁)刺伤,肖受伤后跑出室外在楼下奋力呼救,赵连荣遂持刀追杀到该楼外东侧将肖扑倒,向其颈、胸等部位猛刺数刀,造成肖被刺穿胸壁伤及两肺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赵连荣又返回集体宿舍的作案现场,在客厅门口向正在打电话求救的该公司雇员陈瑞花(女,时年21岁)的颈、胸部位猛刺数刀,造成陈因被刺穿胸壁伤及心肺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此时,赵连荣又发现在北侧卧室内的该公司另一名雇员薛珠英(女,时年24岁)欲关门躲避,遂将房门撞开,持刀猛刺薛的颈、胸等部位,造成薛因被刺穿胸壁伤及心肺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此后,赵连荣对当时已受重伤,但尚未死亡的被害女子们又逐一补刀,将她们全部杀死。赵连续杀人后在现场未搜寻到钱财才逃离现场。. S6 z' Y6 B; K% }
, ?+ A) c# \6 m1 k% q+ h; a 1999年6月15日被赵连荣逮捕。 . n* i8 p, d' @
) [3 L0 Z, L( M' P 1999年6月1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赵连荣犯故意杀人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w! Y& P5 \2 m- \6 E1 r2 P
; R4 g! {1 Z3 F( {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连荣为谋取钱财,于1999年5月30日凌晨3时许,持折叠尖刀,从其居住的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3号院2号楼1单元4号南屋外窗台,潜入同单元3号的福建省金得利集团公司集体宿舍,持刀分别猛刺在此居住的该集团公司雇员李美琪、江雪金、王马玉、肖梅芳、吴盛丹、徐慧娟、陈瑞花、薛珠英8人颈、胸部位,共计110余刀。其中,肖梅芳受伤后逃出室外下楼呼救,赵连荣追至楼门口东侧向其颈、胸部猛刺数刀。8名被害人均因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赵连荣杀人后在现场寻找钱财未果。赵连荣作案后被抓获归案。4 P4 N2 p: D W; i; z5 e j0 E
9 `8 P; B6 c- c% E 被告人赵连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赵连荣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杀人行为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因此,虽然本案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赵连荣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且杀人又是在抢劫过程中实施的,对其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此外,赵连荣的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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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z1 ]) Q. ^3 L* V9 p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连荣为谋取钱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接连杀死8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民愤极大,实属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必须严惩。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赵连荣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罪名成立。至于被告人赵连荣的辩护人提出应认定赵连荣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问题,经庭审证实,被告人赵连荣连杀8人,其中,当被害人肖梅芳被刺伤跑出宿舍呼救时,赵连荣持刀追杀,在该楼门口外将肖杀死。尔后,又返回作案现场将身受重伤尚未死亡的被害人补刀杀死。上述行为均说明赵连荣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且罪行特别严重;赵杀人虽为谋取钱财,但在本案中杀人罪明显重于抢劫罪,依照重罪吸收轻罪的法律原则,赵连荣的行为依法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是正确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条第1款、第64条的规定判决:1、被告人赵连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随案移送证物分别予以没收或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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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k, Q' F% c Z% h/ O 一审判决宣告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赵连荣没有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将本案报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核准对赵连荣判处死刑判决的裁定。 8 \* H) d4 y* V- m2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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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建国以来发生在北京地区最大的一起恶性凶杀案件,赵连荣为谋取钱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且手段极为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民愤极大,必须严惩。1999年7月2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遵照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已将杀害8名外地“打工妹”的罪犯赵连荣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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