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圆明园遗址”的原址重建,事关法律,必须要有省级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的合法程序,文物主管部门不能缺席。 27CDB6E-AE6D-11CF-96B8-444553540000"> |
在一场关于圆明园“研究、保护和利用”的研讨会上,有人提出圆明园“没有恢复建筑,就谈不上科学利用”,要在“保留遗址中复建,在复建中更好地保存遗址”。(《人民日报》10月23日) 在北大读书时,笔者曾依据《圆明园四十景图咏》等史料,多次前往遗址,踏勘残迹。调查发现,不仅在所谓“公园开放区”随处可见各种游乐设施,更在万春园、福海以西等大片未开放的遗址上“建”有101中学、派出所、工厂、万春园别墅等许多单位。 近年来,有关部门在圆明园开展了腾退居民、整理山形水系的工作,方使遗址保护走上正轨。自海淀区成立圆明园管理处的30多年来,学者多次呼吁建立专业的遗址保护机构,但迟迟未能落实。可在目前的管理机制下,湖底铺膜、砍伐林灌、重建殿宇之类的“保护构想”却不断出现。 一个月前,《京华时报》报道圆明园将“恢复修建园内必需的功能性建筑,如长春园和圆明园的大宫门,长春园的含经堂”等。这一计划遭到公众质疑并不奇怪。例如含经堂就不是什么“必需的功能性建筑”,它是昔日长春园中最大的寝宫型建筑群,占地达45000平方米,现已完成考古发掘和遗址保护工作。今天又要“恢复修建”,有何燃眉之需? 有人为“增加爱国主义教育的直观感受”而主张再现“万园之园”,也许是一个良好的主观愿望。但要了解圆明园的盛景,有《日下旧闻考》等历史文献可资查阅,有近人刘敦桢,今人何重义、曾昭奋的学术著述可供研究;要适应当下“读图时代”的需求,则有《御制圆明园图咏》的精美图卷,“样式雷”烫样的精密模型,要再立体些的话,更有三维电影《圆明园》可供大众欣赏。 昔日圆明三园,精美绝伦,确如王闿运所谓“谁道江南风景佳,移天缩地在君怀”。但在电脑技术昌明的今天,“移天缩地”的三维图像只需几台计算机即可完成。但是,如若一定要为再现乾隆所谓“天宝地灵之区,帝王游豫之地,无以逾此”的盛世景象而大兴土木,恐怕我们目前的公共财政尚未达到营造帝王离宫的宽裕程度。 文物学的常识告诉我们,“遗址保护”和“原址重建”是两个不同维度的概念。即使“专家论证”了重建的理由,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由是观之,所谓“《圆明园遗址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法律,必须积极执行”的观点,不符法律精神。该“公园规划”由国家文物局批复于2000年,其效力应根据2002年《文物法》重新审查,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圆明园遗址”的原址重建,事关法律,必须要有省级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的合法程序,文物主管部门不能缺席。(姚远)
正方反方:究竟该不该复建圆明园 以笔者看来,后者不免有些情绪错置,前者却是政府机构、文化精英阶层所不能不察、不能不回应的。但事实上,在这纠结已久之处,我们并没有看到支持复建的一方拿出足够的诚意和纾解民虑的解决方案。于是,尽管双方都在谈论如何保护圆明园,但其实谁的眼里都没有圆明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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