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7日在巴黎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总则》第2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如下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定义”条目之下,还作了更为具体的解释,包括下列五项: 1》 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 表演艺术。 3》 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4》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 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公约》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他文件或其他地方又称“人类口述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专名所指称的,大体相当于我国通常所说的“传统民间文化”或“民间创作”。至少可以看出,各国专家在起草并一致通过这个文件时,是把口头文学{口述传说,神话-----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等}及语言,民间艺术{表演艺术和工艺技能},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与民间的蒙昧信仰加以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