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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保卫私产:以物权法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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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 12: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卫私产:以物权法的名义
2006年10月01日 08:42:50  来源:半月谈$ [" `6 X4 n6 Q7 m, m

    长期以来,人们在对待公产与私产的态度上常常表现出双重标准,而非一视同仁: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早已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而相当一部分县乡领导干部依然认为农村土地是国家的,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不少地方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竟然定下了"零补偿"的土政策;在城市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干部通过停水停电等行政手段逼迫住户搬离,以警棍电棒相向,甚至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用推土机将房子夷为平地;一些民营企业家通过企业改制明确获得企业产权,而企业在发展壮大之后,居然被当地政府以公文的形式"收归国有"……这些行为都突破了私人财产权利的红线和社会经济道德的底线。 ; S% c8 s. Q- Y5 p# A

 

    为什么这些官员敢明目张胆地这么干,他们何以对私人财产缺乏起码的尊重和敬畏?说到底就是他们对物权的认识是落后于社会现实的,从他们的行为中不难看出计划经济甚至封建经济的物权痕迹,一句话,政府违规行为的背后是落后的"物权意识"在作怪。

 

    与物权法制度相辅相成,民众的物权意识是对制度的充分认同与身体力行。事实上,民众最终能否从新修的物权法中受益,更大程度上取决于现代物权意识的普及,而不是法律条文本身。

 

    物权意识不外乎两类:偷盗抢劫他人财产要判刑,损害了别人的东西要赔偿,这种物权意识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也就是张三李四这些老百姓之间。这种意识自古深入人心,即便是小偷劫匪之流的"法盲"也会在作案之后藏匿远逃,因为他们深知动了别家私财有违天理王法,见不得光。

 

    还有一种就是政府对待民众财产的物权意识,这类意识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不断更迭,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和私产之间的界限出现了巨大变化,国家已经在政策和法律层面都原则性地明确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目前一些官员在对待私产上缺乏正确的态度,行政权力侵犯私产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种模糊的认识有着深刻的文化渊源。

 

    中国有着漫长的封建历史,封建的本义即为"封邦建国":家国一体的政体决定了天下的土地都属于国君,国君将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再分封给士大夫。在法律上,除了君王谁也不是真正的地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作为与封建制度相对应的物权意识一直流传下来。过去皇帝一纸圈地法令就没收百姓的土地,这样的事情并不鲜见。

 

    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主义公有制得以建立。在土地方面,城市土地属于国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改革开放以后,私人财产权利基本得到实现和承认,单个公民和国家集体一样成了财富的主人,"万元户"一度成为亿万国民争相实现的目标,"富起来"这种朴素的私人财产观念正是新时代物权意识的早期形态。

 

    无论是封建的物权意识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物权意识,都是历史中相应物权制度的产物,都已经不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然而,一些官员未能把握时代的这一脉搏,以过时的物权意识指导今天的物权行为,在公然粗暴地侵夺百姓财产的同时还理直气壮。

 

    同样让人遗憾的是,这种落后的物权意识也存在于不少老百姓的头脑中。面对一些官员"交出财产"的呵斥,许多人不是据理力争,而是逆来顺受。他们有的习惯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物权制度,认为私财自然要次于公产,有的则继承了乡土社会中传续下来的封建物权意识,自认私财交公属于理所当然。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五次审议物权法时强调,公产私产应平等保护,这意味着现代物权制度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制度的完善必将促进物权意识的良性发展:物权的平等必定表现为所有者的平等。无论公产还是私产,一旦进入市场,政府和民众就是平等的交易双方,此时政府想获得公民的土地或其他财产,既不能巧取豪夺也不得强买强卖,而只能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价钱。

 

    现代法律从来都是一把双刃剑,政府握在手中,法律就是其进行社会控制的工具;而对于民众来说,同一部法律则是其监督政府的工具。私人财产权利的确立与保护应看作一个体系,物权法为这个体系构筑起制度保障,而物权法之外还需要建立起相应的观念和文化。从这个角度来看,物权意识甚至比物权法本身更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一些基层政府仍然热衷"以地生财",低价出让土地来获取收益。我们期待,在物权法出台后,现代物权意识能够深入民心。就像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所描述的那样,农民挑着担子与地主狭路相逢,他们不再像从前诚惶诚恐地避让,而是大声斥责:"劣绅,晓得三民主义吗!"将来必定有人质问那些违法行政的地方干部,"晓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吗!" (记者 贺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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