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居寺老虎塔下的开发
<img src="http://photo.zhenxi.com/photo/images/photo/440/1758000/1238464466423_448X600.JPG"/> <p>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br/>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br/>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br/>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p>第六章 法律责任 <br/>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br/>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br/>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br/>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br/>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br/>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br/>
<p align="left">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br/>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br/>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br/>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br/>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br/>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br/>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br/>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br/>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br/>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br/>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br/>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br/>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br/>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br/>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br/>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br/>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br/>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br/>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br/>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br/>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br/>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br/> 第七章 附 则 <br/>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p>
<p align="center"><b>风景名胜区条例</b></p>
<p>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p>
<p align="left">《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p>
<p align="center"><br/><br/>总 理 温家宝 <br/><br/>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p>
<p><br/> 风景名胜区条例 <br/>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br/>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br/>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p>第四章 保 护 <br/>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br/>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br/>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br/>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br/>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br/>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br/>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br/>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br/> (四)乱扔垃圾。 <br/>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br/>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br/>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br/>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br/>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br/>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br/>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br/>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br/><br/> <img src="http://photo.zhenxi.com/photo/images/photo/440/1758000/1238464454800_448X600.JPG"/> <img src="http://photo.zhenxi.com/photo/images/photo/440/1758000/1238464411668_448X600.JPG"/> <img src="http://photo.zhenxi.com/photo/images/photo/440/1758000/1238464400106_448X600.JPG"/> <img src="http://photo.zhenxi.com/photo/images/photo/440/1758000/1238464388499_448X600.JPG"/> <img src="http://photo.zhenxi.com/photo/images/photo/440/1758000/1238464376525_448X600.JPG"/> <img src="http://photo.zhenxi.com/photo/images/photo/440/1758000/1238464364862_448X600.JPG"/> <img src="http://photo.zhenxi.com/photo/images/photo/440/1758000/1238463270334_448X600.gif"/> 云居寺可以说是前有建房,后有开挖。 云居寺目前的上级主管单位是哪?这事没人管?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析津志</i>在2009-3-31 11:10:00的发言:</b><br/>云居寺目前的上级主管单位是哪?这事没人管? </div>
<p> </p>
<p>房山区政府而已!</p> <p>云居寺的上级主管:</p>
<p>单位名称:房山云居寺文物管理处</p>
<p>1、党务:大石窝镇党委</p>
<p>2、文化委员会:文物</p>
<p>3、区旅游局:旅游</p>
<p>4、区林业局:护林防火</p>
<p>5、区市政管委:风景名胜区</p>
<p>6、区民政局:宗教</p>
<p>7、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劳资</p> 云居寺的婆婆太多了,造成周边如此后果. <p>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到我区调研</p>
<div align="center"><img src="http://www.bjfsh.gov.cn/images/content/2009/20090403134513953312.jpg" border="0"/></div>
<p><br/> 4月2日,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到我区调研,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唐淑荣,副区长卢国懿等相关部门领导陪同。 <br/> 单霁翔首先到房山历史文化旅游集聚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听取了相关汇报,随后现场查看了周口店遗址、云居寺南塔遗址,并指出:要加大对云居寺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加强对石经博物馆建设准备工作,继续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建设具有地方特色和石经文化的集聚区。<br/> 下午,单霁翔在科学发展观与文化遗产保护专题讲座中作了《科学发展观与文化遗产保护》专题报告并强调:我们必须尊重和维护民众与文化遗产之间的关联和情感,在文化遗产保护中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只有当地居民倾心地、持久地自觉保护,才能实现文化遗产应有的尊严,有尊严的文化遗产才具有强盛的生命力。只有全体民众都积极投入到文化遗产保护之中,才能使文化遗产保护形成强大的社会意志,取得真正的成效。 </p> <p>《世界遗产公约操作规程》第17条规定《世界遗产公约操作规程》第17条规定:“当一个提名的文化或自然遗产需要受到保护时,应在其周围设立缓冲区和提供必要的保护。缓冲区可以定义为一个在遗产周围的地区,其用途受到限制,以提供一个附加的保护层;形成缓冲区的地区须通过经过技术研究个案处理。缓冲区的规模、性质和授权用途的细节,以及精确描绘其范围的地图应一并附在遗产申报文本中”。</p>
<p>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要求,世界遗产项目要划出向外延伸3公里的景观控制缓冲区。</p>
<p>1.世界遗产委员会评估遗产保护状况的标准是保持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为此,通过了《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因此,缓冲区的划定应最大限度的保持遗产地周围的历史原貌。<br/>2. 缓冲区是加以限制的区域。建筑的高度、尺度和街巷格局应与遗产地的传统风貌相协调。<br/>3.文物的环境景观是文物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主要参观区域观众目力所及范围内应尽量减少不协调的建筑。<br/>4.范围应大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颐和园、天坛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时,曾被世界遗产委员会要求扩展建设控制地带范围。颐和园缓冲区是原市政府公布的建设控制地带的3倍,天坛扩大了5倍。)<br/><br/></p> 遗产地缓冲区应保持传统风貌,保护历史的真实性。<br/>缓冲区实行分类保护。目的是保护遗产地历史格局的完整与环境风貌的和谐。在缓冲区内兴建新建筑和构筑物,必须符合建设控制要求,建筑高度、体量、色调、风格都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对不符合建设控制要求的建筑逐步整治。使改造后的建筑在规模、空间尺度、建筑形式、色彩等方面与传统风貌保持一致。<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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