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即普查登记在册的文物)的迁移、拆除的审核
<P>北京市政务公开目录</P><P>北京市文物局</P>
<P>许可类明细
序号 项目 内容
1 项目名称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拆除的审核
2 项目类别及编号许可
3 事项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
4 办理对象及范围区县文化委员会
5 办理条件
⑴区县政府征求迁移、拆除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正式公函;
⑵申请函,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拟迁移、拆除未核定为文物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级别,迁移、拆除的原因;
⑶涉及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位置、规模及设计方案;
⑷区县文物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标图、有关不可移动文物的资料、审核意见等;
⑸其它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⑹文物专家对该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鉴定意见及论证评估材料;
⑺拟迁移、拆除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现状实测图纸、照片。
⑻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
6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告知
7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8 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9 办理结果状态经我局同意后报区县政府批准。
10办理部门名称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11办理地点、邮编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100007
12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13联系电话64071606 64017650
14网上表格下载(下载网址)
15网上办理情况(办理网址)<a href="http://www.bjww.gov.cn" target="_blank" >http://www.bjww.gov.cn</A>
16监督电话64001627
17备注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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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真不知道这八个条件里他们满足了哪个...</P> <P><FONT size=1>这<FONT size=2>里面提到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就是普查登记在册的文物。另一个地方法规里面规定了涉及到她的迁移、拆除区、县政府就可以批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却规定不可移动文物</FONT>“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这一点我向国家文物局文保司咨询过,他这样解释:普查登记在册的文物就</FONT><FONT size=2>是最低一级的不可移动文物,因此涉及到对这一级文物的拆除、迁建必须由<FONT face=宋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FONT></FONT></P><P><FONT face=宋体 size=2>党中央号召“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咱们就是依法行事,依法行使公民的权利。</FONT></P><P><FONT face=宋体 size=2>在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的同时维护法律的尊严,并捍卫自己做人的权利和人的尊严。</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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