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假如钉子户事件发生在英国
<p>假如钉子户事件发生在英国 <br/> <br/>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专栏作家 魏城 <br/>2007年4月2日 星期一 <br/> <br/> <br/>中国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纠纷终于有了结局:业主杨武、吴苹夫妇与开发商达成了和解,并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 </p><p><br/>周一(4月2日),“孤岛”般的“钉子屋”在当地时间晚上22时39分轰然倒塌。 </p><p><br/>图像大概是最具说服力的传播工具。这张“孤岛”照片在网上迅速传播,起到了任何洋洋洒洒的文字所无法企及的震撼效果。 </p><p><br/> <br/>图像的作用,甚至能够超越文化、超越语言、超越种族。昨天,我去一个英国白人朋友家做客,他主动向我提起了这张“孤岛”照片。我问他是从哪儿看到这张照片的,他说是从英国报纸上看到的。</p><p>看来,重庆“最牛钉子户”杨武、吴苹夫妇,已经成了国际名人。</p><p>两类征地</p><p>因为我的这位朋友是律师,所以我就问他:“如果这件事发生在英国,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p><p>他想了想,说:“这要看是政府为了公共用途征用土地,还是私营开发商为了商业用途而重新开发。”</p><p>“如果是政府征地呢?”我问。</p><p>“如果政府为了修公路、修铁路等公共用途而征地,政府会按该地区原物业的市场价给予业主拆迁补偿,通常是按市场价格区间的低端支付补偿金。如果业主以价格过低为由,不接受补偿金额,他可以向法庭起诉,一旦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他仍然不肯接受法庭裁决的金额,并拒绝搬迁,那么,法庭就会下令强制执行拆迁判决。”</p><p>“如果是私营开发商呢?”</p><p>“如果是私营开发商为了商业用途而重新开发,那法庭的裁决原则,则是首先保护原有业主的私有产权。”据他说,他代理的案子中,有一部分便涉及私营开发商与拆迁户的补偿纠纷,“通常开发商和原物业业主会共同付费,聘请独立的物业估价人员来评估物业的市场价格,但最后是否成交,则完全取决于原物业业主是否愿意接受评估价。即使业主漫天要价,你也奈何不得他。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只有两个选择:要么接受业主的要价,要么放弃开发。”</p><p>“如果重庆那桩纠纷发生在英国,最终会如何解决?”我继续追问。</p><p>“如果所有其他业主都接受协商后达成的补偿额,只有一家独守孤房,就像中国重庆的那对夫妇,开发商也无权强制拆迁。他甚至觉得没有必要惊动法庭,因为他知道法庭也会首先保护原物业的产权。如果他认为继续开发仍然有利可图,那他只能绕开这家房屋,在周围进行开发。即便如此,开发商也有法律上的义务,在通道、光线等方面照顾这家孤房的法定权益。”</p><p>皮之不存,毛将焉附?</p><p>中英两国的国情和法律有着很大的不同,中国自然不能完全照搬英国的做法,但在中国大力推行市场经济、并主张在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方面“与国际接轨”的今天,我的这位律师朋友所描述的英国对待拆迁户的做法,确实非常值得中国借鉴。</p><p>其实,其他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对待拆迁户的做法,也与英国大同小异。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虽有不同特点,但大的原则,却是有普适性的。例如,盗窃为罪,古今中外,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是这么规定的,即使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中国前改革时代也是如此;再如,保护原有物业的私有产权,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基石,除非中国不搞市场经济了,否则也不应该例外。</p><p>当然,中国与其它市场经济国家有一个重大的区别:中国尚未实行土地私有制度。但根据我的理解,中国的土地公有制(包括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指的应该是城市的公地和农村的耕地,也就是非住宅用地。即使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城乡宅基地属于私有,在具体实践中,也应该把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区分开来。</p><p>中国刚刚颁布的《物权法》规定,私人可以合法拥有动产和诸如房屋这样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但中国也有句俗话:“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别说房屋这样的不动产需要有落地的宅基地,就连冰箱、洗衣机这样的动产,也不能漂浮在空中,所以,没有土地私有权的物权,恰如无土之木,是不完整的。即使考虑到意识形态障碍,即使考虑到历史和现实的制约因素,土地私有制一时难以为中国法律所容纳,那至少也不应该在城市改建、拆迁补偿等具体实践中把宅基地与城市公地、农村耕地混为一谈。如果说得更明确一些,就是:虽然城乡宅基地在中国法律中并非私有,但在拆迁问题上,中国有关部门却应该给予宅基地类似私有产权的对待。</p><p>具体到重庆“最牛钉子户”一案的处理,中国有关部门不妨参照英国等其它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如果是国家征地,而且征地的用途经过法律认定,确确实实属于修路等“公共用途”,那么,就应该通过协商,给予杨武、吴苹夫妇与市场价格相符的拆迁补偿,如对方仍然不服,就应该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拆迁;如果是私营开发商征地,那就应该完全尊重杨武、吴苹夫妇的意愿,如果认为他们要价过高,开发商可以拒签合同,但不能强制拆迁,只能绕过他们的孤房,在附近从事开发。</p><p>有人可能质疑:如果过分迁就像杨武、吴苹夫妇这样的“钉子户”的无理要求,那中国城市是不是也会像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那样,充斥着丑陋不堪、杂乱无章的贫民窟?</p><p>确实,这也许就是完全落实私有产权保护的代价。即使是英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其城市也存在着旧房过多、街道过窄的弊病。任何事情都是有其利必有其弊,私有产权保护也不例外,关键要看利大还是弊大。无人否认,明晰的产权界定,是成熟的市场经济的特性,也是欧美日澳等发达国家的共性,也许,这些国家的选民和决策者都认为,如果鱼和熊掌不能兼得,那他们宁愿选择发达的经济,放弃整齐划一的街区。</p><p>私产:市场经济的基石</p><p>不少中国人对英国的土地制度有一大误解,他们认为,英国的所有土地都是属于女王的。我也对我的那位英国律师朋友提出了这个疑问,他的回答是:“历史上,英国土地的确曾经完全属于国王,但自英国革命以来,情况有很大改观。如今在英国,只有少数的皇家公园属于女王所有,其余土地,多为各类私营业主所有。我们常说,私有住宅就像‘城堡',不管它是豪宅,还是陋室,产权拥有人均为城堡之主,其‘主权'上及一定高度的天空,下及一定深度的地层,所以,我们英国有句谚语形容它:‘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p><p>中国目前最流行的一套电视片是《大国崛起》,其中也包括探讨英国崛起经验的上、下两集。也许,“城堡”般的私有产权,就是英国崛起的更为深层的原因?也是其它模仿、学习英国的后发“大国”的赶超经验?</p><p>可能历史学家对此更有发言权。但时至今日,即使不是研究历史的人,至少也有一大共识:私有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不能为私有产权提供明确、完善保护的国家,也很难建立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p><p>某些中国人认为,保护私产就是保护富人。但实际上,在中国,拆迁问题涉及到许许多多的普通人。网上一则匿名博友写的短帖,概括了千千万万普通拆迁户的遭遇和感受:</p><p>“同事说不忍看最牛钉子户的相关新闻,说看了会触动她的伤心事。她家以前也是拆迁户。开始她们所在那栋楼还坚持,直到房产商把周围的建筑物全部拆毁,连同通向她们那栋楼的水、电管道。恶梦开始了,她身弱的老母亲每日每夜都在不停歇的工程噪音中度过。同栋有几户厉害的,也曾拿起砖头在自己家里对上门的开发商恶言发狠。但有什么用?下次开发商就带着公安警察一起上门了!!!!公安警察啊?!同志们,你就是练了硬气功也能咋样??最终,这栋楼也拆了。我同事拿着可怜的一点钱只能买了经济适用房,住到了城市最偏远的地方,每天上班要坐车一个多小时。而现在,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更加苟刻,买到的机会也更加渺茫,晚一两年出现这种事情,我同事鬼还买得到经济适用房!”</p><p>重庆“最牛钉子户”托网络时代信息、图像传播迅速之福,使一桩普通的拆迁纠纷演变成为举世关注的维权事件。而此案最终相对平和的结局,大概也是普通网民的声援、海内外媒体的关注、司法部门的审慎、乃至中国《物权法》颁布的时机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p><p> 原文出处<a href="http://www.ftchinese.com/sc/story.jsp?id=001010445&pos=MID_HLB&pa1=1&pa2=1&pa3=005000034&loc=SPECIAL%20REPORT">http://www.ftchinese.com/sc/story.jsp?id=001010445&pos=MID_HLB&pa1=1&pa2=1&pa3=005000034&loc=SPECIAL%20REPORT</a><br/></p> 您真厉害 厉害!够透彻!!!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小小的我</i>在2007-4-12 18:59:50的发言:</b><br/>您真厉害</div><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3f3f3;">厉害</font> 大英帝国,什么时候能有中华帝国呢?或许等我国没有了“钉子户”,我们才能称之为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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