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切关注假疫苗事件的法律定性
密切关注假疫苗事件的法律定性这次假疫苗事件的真相已经大白于天下。引起的社会关注度是空前巨大的。现在人民大众关心的是如何依法处理。如何依法处理的关键是如何按照法律对事件定性。
目前媒体上有关此事的法律定性有两种表述。比较多的一种是认为可以定性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另一种是认为这次事件应该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个人认为第一种定性不准确。它强调犯罪者的行为主要只是谋取利润。根据这个罪名,最轻的量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上不可能判处死刑的。而第二种定性则强调犯罪人的行为从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而且是“以危险方法“来实施的。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严惩,包括判处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_373:} 看最后犯罪认定了,现在认定的是“劣药”并非“假药”;定罪还要看危害结果。
《刑法》生产假药,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或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套不上,除非大领导出面对刑法“修改、解释”一下,都知道法是可以修改、解释的, 大前天常务会定的调调:“让严重违法犯罪者获刑入狱,把他们依法逐出市场,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大概就是判2年,出来后不许卖药了。 这种罪行还有出来的戏吗?真要有那就是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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