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001 发表于 2016-6-13 10:38:37

投机倒把

根据百度搜索得知:投机倒把罪,顾名思义即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犯罪。“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七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计划内部分配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投机倒把行为出现了明显分化,有的成为正常市场行为,有的则上升至法律规范。但在1997年《刑法》 取消“投机倒把罪”之后,投机倒把条例却在一浪高过一浪的撤销呼声中存活到2008年1月。
但我所知道的投机倒把应该比这个更早。
当年,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完成以后,我们国家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逐步的演变成了以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以集体经济作为有效的补充成分的经济形态,这两种社会经济形态全部被纳入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管理范畴。因此,这时候的中国,社会的经济成分十分的简单,稍微有点规模的生产不是全民便是集体,仍然属于个体经营的少之又少,大约只剩下了一些挑着挑子,走街串巷的小手工艺人了。这部分人主要从事的是城市服务业,比如:剃头的;锔锅锔碗的;黑白铁修理;磨剪子磨刀的;爆米花的;拉排子车的;出租小儿书的;弹棉花的;修理纱窗的;甚至我还见过挑着个煤炉子沿街叫卖馄饨的挑子等等。这部分从事服务的手工艺人,应该是属于政府允许的,尽管那时他们没有任何执照来证明自己的身份,但好在那时候也没有城管来骚扰他们的营业,服务与被服务的双方,只要谈好价格,便可以就地就近的服务,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交易也就完成了。这种走街串巷式的服务,赚钱不多,受累不少,估计连税都免了。
但是如果当年你想超出这个范围,不是提供服务,而是利用不同地域的差价倒买倒卖一些简单的粮食制品或小商品,那么你只能偷偷摸摸的私下里去干,绝不可以摆到明面上来,因为在计划经济的年代里,你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国家所允许的范围了,如果被发现,不论是警察叔叔,还是街道的管理者,只要你被抓了现行,没收所得和你所贩卖的商品,再罚上一些钱那都是必须的,如果运气不好,你所贩卖的东西的价值稍微多了那么一点点,抓到派出所拘上几天,甚至是劳教那也都是有可能的。
所以,我很小的时候就知道投机倒把这个词汇,它大约在三反、五反时期就开始流行了。
当年听到的有关投机倒把的传闻还挺多。比如:我曾经听说过当年有人从北京买了大量的打火石装在一只暖水瓶里准备带到外地去倒卖,但在北京火车站不幸被查获。还有就是假装倒卖白酒,那小贩先将一瓶白酒假装失手摔碎在地上,然后市场管理人员循着酒的味道便找到他这儿,并勒令其将手里剩下的瓶装白酒低价处理,于是路人都认为得了便宜,纷纷购买,结果回家打开瓶盖一闻,呵呵,原来那酒瓶里装的全都是白水。
这个投机倒把的原罪大概一直到了本世纪初才最终被废止。

村里人家 发表于 2016-6-13 10:45:38

搁现在,就这囤蒜的囤姜的,都算投机倒把:lol

钩鱼 发表于 2016-6-13 11:56:46

投机就是信息,倒把就是搞活。:lol

紫滃 发表于 2016-6-13 13:27:46

RE: 投机倒把

钩鱼 发表于 2016-6-13 11:56
投机就是信息,倒把就是搞活。

是啦!

孤独五斗虫 发表于 2016-6-13 15:17:42

中国最后一个犯“投机倒把罪”的人是谁?
自称爱创新的李捷两年多前看到有美国人创造了“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经,就将其引入中国,没想到在媒体热炒之后工商部门找上门来,判定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款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连公司也被责令停业。李捷起诉到法院,最终在去年7月终审败诉。这也是《暂行条例》最后一次发挥作用。

老刘001 发表于 2016-6-13 16:20:08

RE: 投机倒把

村里人家 发表于 2016-6-13 10:45
搁现在,就这囤蒜的囤姜的,都算投机倒把

是的

老刘001 发表于 2016-6-13 16:20:30

RE: 投机倒把

村里人家 发表于 2016-6-13 10:45
搁现在,就这囤蒜的囤姜的,都算投机倒把

是的

牛老者 发表于 2016-6-13 23:15:05

那时候元首的很多决策现在都已经过时了。

现在是鼓励创业。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投机倒把